一、為辦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之重大變更設計額外費用求償爭議所需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嗣後允宜審慎辦理工程訂履約事宜
文化部113年度於「文化資源業務–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計畫項下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2,000萬元,支應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重大變更設計所需經費。茲說明如下: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動支;另本案動支數超過5,000萬元,行政院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業於113年12月25日送本院備查。
(二)動支原因:
1.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下稱興建計畫)初始核定總經費83億6,000萬元,辦理期程為94至98年度,嗣辦理過程因施工界面整合困難、新增工項、物價調整等因素,致工程進度延宕,並與廠商存有爭議事項,經6度修正計畫,總經費增為107億5,450萬元,並延遲於108年6月始完工啟用。該計畫經費於107年度全數編列完畢,而104、105及107年度保留款經行政院108年及109年間核定免予保留,故該計畫經費已全數用罄。
2.前揭興建計畫規劃設計監造之服務廠商求償重大變更設計額外費用案經臺北地方法院109年7月判決文化部應支付建築師1億2,888萬7千餘元,嗣雙方均上訴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受命法官徵得雙方同意以準備程序與調解程序併行處理爭議,雙方於113年11月13日調解成立,調解委員提出文化部應給付廠商1億3,000萬元。該部衡酌已免除近4,000萬元利息總和,倘持續訴訟,判決結果未可知,且每年將新增700萬元利息負擔,為於調解筆錄所定期限(114年1月30日)前支付,爰於113年11月25日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2,000萬元,另1,000萬元則以第一預備金支應。
(三)執行情形:本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12月間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2,000萬元,全數執行完畢。
(四)評估意見:文化部為支付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服務廠商求償重大變更設計額外費用,因計畫經費全數用罄,已無保留款,爰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截至114年3月13日止,文化部與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相關廠商尚有4件1爭訟案件進行中,允宜依法辦理後續訴訟事宜,嗣後並宜妥慎辦理工程訂履約程序,以維政府權益。
(分機:8653 江穗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