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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截至113年底止仍未完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相關規定之訂頒,允宜加速辦理,俾強化內控及稽核機制,並符法定義務 日期:114年4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截至113年底止仍未完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相關規定之訂頒,允宜加速辦理,俾強化內控及稽核機制,並符法定義務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文煌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係行政院於68年依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核准設立,該院並於同年循預算程序核撥創設基金50億元,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該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然查截至113年底止,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仍未完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規定之訂頒。經查:

(一)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

財團法人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亦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報國防部核定。」另本院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作決議略以,部分財團法人截至109年4月底尚未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完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鑒於財團法人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之權力,請法務部督促各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財團法人就與該法規定不符者,應於110年1月底前完成補正

財團法人法第6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財團法人與該法規定不符者,應自該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揆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最後補正期限已於110年1月底屆期。

(三)截至113年底止,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仍未完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相關規定之訂頒

按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除應建立人事及會計制度外,亦應依上開財團法人法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以強化管理。揆該基金會雖已於111年11月25日完成會計制度修訂,惟截至113年底止仍未就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訂頒單行規定,案經該基金會提出說明略以,考量該會會務相對單純,且會計制度已有相關規定,爰未個別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與「稽核制度」單行作法。惟該基金會經檢討後,預定爾後年度規劃研討相關規定作法,提報董事會中討論,決議通過後報奉主管機關核定。

綜上,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依法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主管機關核定,惟截至113年底止該基金會仍未完備相關規定,允宜加速辦理,俾強化內控及稽核機制,並符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