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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112至114年度預算案均未依規定期限陳報主管機關,容有未當,允宜檢討策進,俾健全財團法人運作及管理 日期:114年4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112至114年度預算案均未依規定期限陳報主管機關,容有未當,允宜檢討策進,俾健全財團法人運作及管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文煌

財團法人法第55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另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捐助章程第19條規定:「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6個月,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

經查國防安全院114年度預算案雖於113年6月21日提報該院第3屆第9次董事會議討論通過,惟同年8月13日始陳報國防部,與上開該院捐助章程規訂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6個月」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未符;次查該院112及113年度預算案亦遲至111年7月15日及112年7月11日始完成書表調整並送國防部,爰已連續3年(112至114年度)均未依規定期限將預算案陳報主管機關之情形。

綜上,國防安全院112至114年度預算書均未依該院捐助章程規定,於會計年度開始6個月前陳報國防部,容有未當,嗣後宜檢討策進,俾健全財團法人運作及管理。

(分機:1924 曾文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