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協會所持有資產係接收日治時代「財團法人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而來,該資產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爰本院前審查該協會104、105及106年度預算案時,分別決議要求郵政協會於104年底及106年底前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並經該協會董事會於105及106年決議通過財產捐贈,惟2批財產捐贈作業迄未完成。經查:
(一)第1批財產捐贈案經最高法院於113年3月20日裁定交通部勝訴
郵政協會董事會於105年8月22日決議通過第1批財產捐贈國家(包括95筆土地及1筆房屋),惟中華郵政工會派任郵政協會之董事、監察人代表於同年9月20日對交通部派任郵政協會董事代表提出背信罪刑事告訴,並向地方法院聲請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之民事告訴。該刑事告訴於106年2月結案,惟民事告訴持續進行,爰訴訟期間暫緩第1批捐贈事宜;案經最高法院於113年3月20日裁定上訴駁回(交通部勝訴),郵政協會刻辦理第1批財產捐贈事宜中(詳表1)。
表1 迄114年3月底止郵政協會第1批財產捐贈案重大事件一覽表
時間
大事紀要
105年8月22日
郵政協會第6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第1批財產捐贈案,將對該協會長久無固定收益,惟對機關及地方政府有助益之用地共計95筆土地及1筆房屋捐贈國家。
105年9月20日
中華郵政工會派任郵政協會之董事、監察人代表,對交通部派任郵政協會董事代表提出背信罪刑事告訴,並向地方法院聲請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之民事告訴。
106年2月06日
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無具體犯罪事證,予以結案。
106年12月14日
民事告訴經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原告之訴駁回」(交通部勝訴)。
107年10月11日
原告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原判決廢棄,捐贈行為無效」(工會勝訴)。
109年12月17日
交通部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三審宣判「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110年12月28日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上訴駁回」(交通部勝訴)。
111年2月11日
原告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113年3月20日
最高法院裁定:「上訴駁回」(交通部勝訴)。
113年4月16日
交通部產業國際司召開「台灣郵政協會推動財團法人政策與業務研討會議」,獲致結論略以:郵政協會於董事會向董事監察人說明訴訟結果後,比照電信協會捐贈案模式,將捐贈房地清冊進行分類 (如:中華郵政公司有業務需求、地方機關有撥用意願等),陳報交通部許可。
113年10月14日
郵政協會第8屆第1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將第1批資產捐贈案清冊中,中華郵政公司有業務使用需求者之8筆土地,改為捐贈國家(管理機關:交通部)並作價投資該公司,併同第2批資產捐贈案辦理。
資料來源:整理自交通部114年4月9日提供資料。
(二)第2批財產捐贈案經行政院於113年5月27日核復原則同意
郵政協會董事會於106年12月22日決議原通過第2批財產捐贈中華郵政公司(包括50筆土地及4筆房屋),經行政院秘書長108年函請重新檢討,交通部於108年4月26日召開「研商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產捐贈可行方式會議」,決議郵政協會資產處理原則為:「郵政協會財產扣除會務運作所需外,以附條件方式全數捐贈國家,由交通部擔任受贈機關,再作價投資中華郵政公司,充實該公司資本額。」;郵政協會依該決議原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按程序陳報交通部,交通部於108年10月4日陳報行政院核示,經行政院於113年5月27日核復原則同意,郵政協會刻辦理第2批財產捐贈事宜中 (詳表2)。
表2 迄114年3月底止郵政協會第2批財產捐贈案重大事件一覽表
時間
大事紀要
106年12月22日
郵政協會第6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第2批財產捐贈案,將出租中華郵政公司50筆土地及4筆房屋捐贈中華郵政公司。
107年11月16日
交通部將中華郵政公司提報之受贈計畫函報行政院核示(依實際情況調整為51筆土地及3筆房屋)。
108年4月26日
交通部召開「研商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產捐贈可行方式會議」,會議決議郵政協會財產處理原則為:「郵政協會財產扣除會務運作所需外,以附條件方式全數捐贈國家,由交通部擔任受贈機關,再作價投資中華郵政公司,充實該公司資本額。另請郵政協會重新召開董事會重新檢討捐贈事宜,包括明確說明受贈機關及指定用途,並以108年底前完成捐贈及作價投資事宜為原則。」
108年6月4日
郵政協會業依前揭決議於第7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通過將原第2批財產捐贈案房地改捐贈國家,由交通部為管理機關,再作價投資中華郵政公司。
108年10月4日
交通部陳報行政院核示中。
113年5月27日
行政院核復:「原則同意,並照核復事項辦理」。
113年8月13日
中華郵政公司召開第1次工作會議。
113年10月14日
郵政協會第8屆第1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將第1批資產捐贈案清冊中,中華郵政公司有業務使用需求者之8筆土地,改為捐贈國家(管理機關:交通部)並作價投資該公司,併同第2批資產捐贈案辦理。
114年1月3日
中華郵政公司召開第2次工作會議。
114年2月17日
中華郵政公司召開第3次工作會議。
資料來源:整理自交通部114年4月9日提供資料。
(三)有鑑第1批財產捐贈多數未具經濟價值,允宜積極妥處
1.郵政協會董事會於105年8月決議通過第1批財產捐贈案,將對該協會長久無固定收益,惟對機關及地方政府有助益之用地共計95筆土地及1筆房屋捐贈國家;又於106年12月決議將出租中華郵政公司50筆土地及4筆房屋捐贈中華郵政公司(107年11月依實際情況調整為51筆土地及3筆房屋)。洽據郵政協會提供第1批財產捐贈分類概況,除6筆土地具經濟價值(占比6.32%),包括4筆土地出租、1筆土地被借用與1筆土地尚未出租,其餘31筆土地係為樹林、河川旁空地等無法活化土地(占比32.63%),及58筆土地被占用作為道路用地(占比61.05%)(詳表3);另第2批財產捐贈51筆土地,其中5筆作為道路用地外,餘46筆(占比90.20%)為已出租或尚未出租之經濟價值土地。
2.準此,該協會董事會105年決議第1批捐贈95筆土地,然其中89筆土地未具經濟價值(占比93.68%),考量成本效益,受贈機關或地方政府恐未有全面接收意願,允宜積極妥處。
表3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第1批財產捐贈95筆土地分類概況表
單位:筆;%
項目
筆數
占比
土地出租
4
4.22
土地借用
1
1.05
土地閒置-空置未利用
1
1.05
土地閒置-無法活化
31
32.63
土地占用-道路用地
58
61.05
小計
95
100.00
說 明:上表統計截至114年3月底止,上開土地合計帳面值為573萬7千元。
資料來源:交通部提供。
綜上,郵政協會董事會105及106年度決議通過2批財產捐贈迄未完成,主要因自105年第1批財產捐贈訟訴案始於113年3月20日經最高法院裁定交通部勝訴所致,該協會表示刻進行2批財產捐贈事宜;有鑑第1批財產捐贈95筆土地,其中89筆土地未具經濟價值(占比93.68%),允宜積極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