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自105年起多次決議電信協會應將所屬資產回捐政府,電信協會進行捐贈時,帳列「業務支出-業務費用-捐贈支出」項下(以下簡稱「捐贈支出」),惟電信協會114年度並未編列前開費用之預算。經查:
(一)本院自105年起多次決議電信協會應將所屬資產回捐政府,惟114年度未編列相關預算,並擬採併決算方式辦理
為避免應屬國家資產淪為私人化財產之疑義,本院審查電信協會105、106及109等年度預算案均決議該會應研謀適法具體可行之執行方案,儘速將財產歸還國家,為辦理前開事宜,電信協會分別於107、110及113年度分别編列963萬4千元、1,079萬2千元及848萬元之「捐贈支出」預算;另於112年12月間及113年1月間完成部分財產捐贈,決算數各為35萬7千元及588萬6千元(詳表1)。電信協會表示,因無法確認日後執行狀況,爰114年度並未編列該等預算,後續將依實際辦理情形以併決算辦理。
表1 電信協會「捐贈支出」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107
9,634
0
108
0
0
109
0
0
110
10,792
0
111
0
0
112
0
357
113
8,480
5,886
資料來源:電信協會及其各年度決算書;本中心整理。
(二)尚有經董事會決議回捐政府之資產未完成回捐,惟於112年12月及113年1月完成兩次捐贈後尚無具體進展,容待積極妥處
電信協會於本院上開決議後,於105年7月11日及109年6月2日之董事會決議通過擬共捐贈政府150筆土地與4筆建物(詳表2),為此,電信協會、交通部、財政部等機關陸續於109年7月至112年2月間洽商協處後續捐贈事宜(詳表3),電信協會並於112年12月及113年1月完成兩次捐贈計46筆房地之捐贈資產,並留有中華郵政有使用需求者計12筆土地、配合地方文化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工程須暫緩進行者計16筆房地,其餘待釐清現況或地方政府函復無受贈意願者計80筆房地(詳表4)未完成回捐作業,惟截至114年1月底止尚無具體進展,容待積極與相關機關洽商協調,持續辦理回捐資產事宜。
表2 電信協會董事會決議通過捐贈資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分類
筆數
持分面積(m2)
帳面價值
土地
第1批捐贈
141
14,087.23
9,565
第2批捐贈
9
1,202.22
1,227
小計
150
15,289.45
10,792
建物
第1批捐贈
3
274.19
0
第2批捐贈
1
136.76
0
小計
4
410.95
0
合計
154
15,700.40
10,792
說 明:1.本表資料截止日為114年1月31日。
2.第1批捐贈指105年7月11日電信協會董事會決議通過捐贈之政府土地與建物;第2批捐贈指109年6月2日電信協會董事會決議通過捐贈之政府土地與建物。
資料來源:電信協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表3 相關機關針對電信協會董事會決議回捐政府資產處理情形表
時間
處理情形
109年11月18日
電信協會經交通部同意後,將擬捐贈之154筆房地併案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房地捐贈。
110年7至9月間
經財政部函請交通部確認捐贈原則及釐清相關疑義事項後,電信協會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及房地座落縣市政府,並依調查結果研擬方案。
111年10月12日
交通部函請財政部同意續辦受贈事宜,重點如次:
1.地方政府表達有受贈意願之76筆房地,請財政部續辦受贈事宜。
2.中華郵政公司表示有業務使用需求之12筆土地,將循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處理模式辦理,報請行政院同意捐贈國家,並由交通部擔任管理機關,再作價投資中華郵政公司。
3.地方政府無受贈意願之66筆土地,因尚有占用待排除等執行作業,及需與地方政府加強溝通,另予續處。
112年2月8日
經交通部邀集財政部、地方政府及電信協會等單位召開「電信協會房地捐贈國家確認管理機關相關事宜」會議並決議,有關地方政府表達有受贈意願之76筆房地,由交通部擔任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其中62筆房地,由交通部會同電信協會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移交地方機關接管,其餘14筆土地,因使用現況尚待釐清,請電信協會納入「地方政府暫無撥用意願之66筆土地專案」併同處理,並以112年第1季完成為目標。
資料來源:電信協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表4 電信協會董事會決議通過捐贈資產處理情形表
捐贈資產處理狀況
筆數
112年12月及113年1月間完成捐贈
土地
45
建物
1
小計
46
未
完
成
捐
贈
中華郵政有使用需求(A)
土地
12
因配合地方文化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工程須暫緩進行(B)
土地
13
建物
3
小計
16
待釐清現況或地方政府無受贈意願(C)
土地
80
A+B+C
土地
105
建物
3
小計
108
合計
154
說 明:1.本表以114年1月底為統計截止日,所稱完成捐贈,係以不動產完成所有權移轉作為認定標準。
2.「中華郵政有使用需求」之捐贈資產:據電信協會說明,電信協會於111年8月30日函報交通部續處,交通部將另案辦理。
3.「待釐清現況或地方政府無受贈意願」之捐贈資產,據電信協會說明,其中待釐清現況之14筆土地,已完成現況釐清及地方政府後續撥用意願確認,將另案報交通部續處,至地方政府無受贈意願之66筆土地,該協會於112年5月9日函請各縣市政府再次評估,截至113年3月13日,計有3筆土地有使用/辦理撥用需求、56筆土地無使用需求、3筆土地其他(尚需確認有無占用等)、4筆未回覆。
資料來源:電信協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綜上,本院審查電信協會預算時案曾多次決議應將所屬資產歸還國家,該協會董事會爰於105年7月及109年6月董事會決議第1批及第2批回捐政府資產案計154筆房地,惟僅於112年12月及113年1月辦理46筆房地捐贈後尚無具體進展,且無法確認後續執行狀況,允宜積極研謀解決,俾提升處理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