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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特別補償案件中以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之占比最高,允宜加強投保機制,俾減輕基金財務負擔 日期:114年4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特別補償案件中以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之占比最高,允宜加強投保機制,俾減輕基金財務負擔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方淑玄

特別補償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償金支出」4億2,077萬4千元及「處理補償費用」584萬6千元,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編列補償業務所需經費。經查:

(一)特別補償案件適用範圍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準此,有關汽車交通事故請求權人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事由計有前揭4款適用範圍。

(二)補償案件之件數與金額,均以未保險事故汽車占比最高

揆109至113年度特別補償基金辦理補償案件情形,已決補償案件數由109年度3,670件逐年降至113年度2,493件,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之件數雖亦由109年度3,181件逐年降至113年度2,249件,惟該期間各年度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案件數占已決補償案件數之比率反呈增加趨勢,由109年度86.68%概增至113年度90.21%,且109至113年度未保險事故汽車之補償金額占全體已決補償案件金額之比率介於85.68%至93.26%間,均逾8成(詳表1);以上顯示補償案件之件數與金額,均以未保險事故汽車占比最高,允宜提升汽車投保比率,以健全基金財務。

表1 109至113年度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業務情形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申請補償件數

3,659

3,496

2,844

2,732

2,488

已決補償案件

件數(A)

3,670

3,496

2,828

2,757

2,493

金額(B)

454,673

448,467

378,219

360,208

327,160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案件

件數(C)

3,181

3,114

2,531

2,496

2,249

占比(C)/(A)

86.68

89.07

89.50

90.53

90.21

金額(D)

415,625

409,287

352,735

335,593

280,310

占比(D)/(B)

91.41

91.26

93.26

93.17

85.68

未決補償件數

62

62

78

53

48

說 明:表列各年度已決補償案件數包括當年度申請及上年底未決案件,於各該年度核定之案件。

資料來源: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綜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費係特別補償基金之基金來源,鑒於109至113年度該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辦理補償案件中,以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之件數及金額各占其年度補償案件之比率最高,允宜強化強制險投保機制,俾減輕基金財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