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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114年度補償作業管理之營運目標係按前5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平均值加計1個標準差計算,允宜視實際辦理情形滾動檢討以訂定合理衡量指標,俾利提升服務品質及縮短辦理時效 日期:114年4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114年度補償作業管理之營運目標係按前5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平均值加計1個標準差計算,允宜視實際辦理情形滾動檢討以訂定合理衡量指標,俾利提升服務品質及縮短辦理時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方淑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故規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無須經加害人同意,或先與加害人和解,或經法院判決,即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給付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詢據特別補償基金表示,114年度補償作業管理之營運目標為補償案件平均處理時效(天)、結案率、申訴及訴訟案件勝訴比率,均按前5年度實際執行結果之平均值,再加計1個標準差計算,與以前年度訂定特定數值作為衡量標準之方式有所不同。

為提升服務品質及縮短辦理時效,特別補償基金近年改善補償業務作業流程,109與110年度實際申訴及訴訟案件勝訴比率分別為93.48%及91.43%,未達各該年度目標值之96.91%。又補償案件實際平均處理時效雖由109年度10.12日,降至111年度5.42日,尚達各該年度目標值且效率逐年提升,惟112與113年度平均處理時效各為5.61日及5.4日,未達各該年度目標值4.84日(詳表1),容有精進空間。

綜上,該基金訂定補償作業管理營運目標之方式,113年度(含)以前為特定數值,114年度改按前5年度實際執行結果之平均值,再加計1個標準差計算;鑑於109至113年度特別補償基金辦理補償案件之平均處理時效、申訴及訴訟案件勝訴比率,間有未達目標值之情事,允宜視實際辦理情形滾動檢討衡量指標之合理性,以提升服務品質及縮短辦理時效。

表1 109至113年度特別補償基金辦理補償案件平均處理時效及結案情形表

單位:日;%

年度

補償案件平均處理時效

申訴及訴訟案件勝訴比率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109

17.52

10.12

96.91

93.48

110

15.38

8.10

96.91

91.43

111

6.69

5.42

96.91

100.00

112

4.84

5.61

96.91

100.00

113

4.84

5.40

96.91

100.00

資料來源:特別補償基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