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補償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代位求償所得收入」5,922萬8千元,並於「其他事業收入」編列其他求償案件之求償所得預算732萬元,爰該基金114年度求償所得合共6,654萬8千元。經查:
(一)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依法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亦得向請求權人及保險人請求返還補償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第43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亦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其自損害賠償義務人所獲之賠償;或向事故汽車投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請求返還補償金。求償方式則審酌具體個案之補償金額、債務人之清償能力、肇事責任輕重等因素,分別以書面催告、電話聯繫溝通洽談、實地訪查債務人生活狀況等方式,俾與債務人協議和解,或聲請支付命令、提起民事訴訟,以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二)113年度辦理求償案件每件平均費用成本為自109年以來最高,允宜精進求償程序以撙節支出
特別補償基金可求償金額由109年度2億1,591萬3千元概降至113年度1億5,854萬7千元,求償所得由109年度8,015萬1千元概降至113年度6,634萬1千元,求償率則由109年度37.12%概增至113年度41.84%。又113年度求償率41.84%,雖自109年度以來最高,惟辦理求償案件每件平均費用成本6,378元,亦為該期間最高(詳表1)。允宜撙節求償相關支出及優化求償程序,以提升求償效能。
表1 109至113年度特別補償基金求償業務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可求償金額
求償所得
求償率
辦理求償案件每件平均費用成本
(新臺幣元)
109年度
215,913
80,151
37.12
5,499
110年度
228,406
71,978
31.51
5,595
111年度
194,809
74,019
38.00
6,296
112年度
185,252
73,922
39.90
6,045
113年度
158,547
66,341
41.84
6,378
說 明: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略以,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惟求償時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217條第1項受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應以加害人之過失責任比例求償,故表內「可求償金額」係就已決案件之平均肇責比例估算,並以肇責基礎表達表內求償率之實際情形。
2.求償率=求償所得/可求償金額。
3.表內每件平均費用成本係包含承辦人員薪資、差旅費及訴訟費等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綜上,109至113年度特別補償基金求償所得占可求償金額之比率雖概呈增加趨勢,惟113年度辦理求償案件每件平均費用成本為自109年以來最高,允宜改善並優化求償程序,及撙節求償相關支出,以提升求償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