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基金114年度預算案預計累積各種準備金(以下稱責任準備金)482億2,690萬8千元,包括:未滿期保費準備17億2,253萬1千元、特別準備446億5,439萬4千元、預留調整準備11億5,720萬8千元及信用風險準備6億9,277萬5千元,以支應未來可能賠款及用於簽單公司、共保組織會員、再保險人與再保險經紀人違約等所生損失。經查:
(一)為保障民眾權益,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承擔限額自113年4月1起調增為1,200億元
考量住宅地震保險投保件數逐年增加,累積責任額亦隨之提高,為降低住宅地震保險發生削額給付機率,並厚植共保組織承擔能力,以保障民眾權益,金管會於113年3月27日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調高該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承擔限額,由修正前1,000億元,調增為1,200億元,並自113年4月1日施行。
(二)為保障民眾權益,允宜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務狀況
按113年4月1日生效之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總承擔限額為1,200億元,包含:第1層該保險共保組織承擔限額為50億元;第2層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限額為1,150億元,其中政府承擔168億元,轉分再保險市場部分為400億元,餘由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自留582億元(詳表1)。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為降低其自留承擔風險與資金缺口及財源籌措壓力,於113年7月1日增購100億元再保保障,爰轉分再保險市場部分由原400億元增至500億元,該基金自留部分由582億元減至482億元,惟113年底累積責任準備金461億餘元,較自留危險承擔限額482億元仍不足21億元,允宜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務狀況,以保障民眾權益。
表1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實施危險分散機制架構之承擔金額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危險承擔對象與限額
113.4.1
修正前
113.4.1至
113.6.30
113.7.1
修正後
第2層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300
-
-
政府
140
168
168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60
432
332
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
300
400
500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158
150
150
第1層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
42
50
50
合計
1,000
1,200
1,200
說 明:表內第1層與第2層危險承擔對象與限額係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3條第1、2項,以及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提供。
綜上,為降低住宅地震保險削額給付機率,金管會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自113年4月1日起調高住宅地震保險總危險承擔限額至1,200億元,又自113年7月1日起,該基金自留部分調整為482億元,惟113年底累積責任準備金仍不足全數支應該基金自留危險承擔限額,允宜強化財務狀況,以保障民眾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