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14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支出-業務費用」項下之「服務費用-審查費」科目編列辦理評議案件、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爭議案件、學保及農保等案件之審查費2,537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669萬7千元增加867萬4千元(增幅51.95%)。經查:
(一)金融消費評議程序係於司法救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具金融專業且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鑒於民眾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日益普遍,且業者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專業,極易發生交易糾紛,一旦發生相關爭議時,若循司法途徑救濟所耗費之時間及成本頗鉅,因此有必要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具金融專業且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為協助金融消費者申訴及申請評議案件當事人解決紛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其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據該法第14條規定由政府捐助成立,期透過將爭議案件交由相關處理機構,以督促金融服務業於合理期間積極與金融消費者溝通協調,避免爭議問題擴大並促進紛爭終局解決。
(二)近年處理爭議案件之審查費用決算數皆超逾預算數二成以上,惟申訴紛爭解決率逐年降低,113年度僅約44.5%,允宜積極研謀改善
為支付評議委員與諮詢顧問審查評議案件之費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每年均編列相關審查費用。依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供之資料顯示,108至113年度評議委員及諮詢顧問審查費用決算數均超逾預算數達20%以上(詳表1),108年度決算數僅827萬8千元,111年度增加為1,631萬1千元,112年度因爭議案件量大幅增加,審查費再度增加至2,877萬7千元,相較112年度預算數1,430萬3千元,成長逾1倍。114年度預算案則編列2,537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867萬4千元,無論是預算數或決算數,近年均呈現增加趨勢。
洽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表示,考量該中心就評議案件收案件數(不含防疫保單,以下同)112及113年度申請評議案件,呈現明顯之成長趨勢,112年度實際結案4,501件(詳表2),113年度結案數5,839件,以此估算114年度結案件數約6,500件,較112及113年度分別增加44.41%與11.32%,爰據以估編114年度審查費預算。惟近年受理申訴暨評議案件數(扣除不受理案件)雖由108年度之9,008件增加至113年度之1萬6,799件(詳表2),同期間已解決之申訴暨評議案件亦由5,625件增加至7,482件,然紛爭解決率卻由108年度62.44%,逐年降至113年度44.54%,允宜深入瞭解審查費逐年上升之際,而紛爭解決率卻呈現逐年下降之原因,積極研謀改善。
表1 108至114年度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及諮詢顧問審查費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預算數(A)
6,334
8,381
9,000
13,475
14,303
16,697
25,371
決算數(B)
8,278
10,890
12,334
16,311
28,777
23,006
執行率
(B)/(A)
130.69
129.94
137.04
121.05
201.20
137.79
資料來源:整理自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各年度預決算書(113年度決算係自編數)。
表2 近年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紛爭案件解決率統計表(不含防疫保單) 單位:案件數;%
年度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已結案之申訴案件(A)
8,510
10,561
9,723
10,134
14,815
15,729
續行申請評議申訴件(B)
1,471
2,025
1,837
1,994
3,005
3,700
申訴案扣除續行評議(C=A-B)
7,039
8,536
7,886
8,140
11,810
12,029
已結案之評議件(D)
2,252
2,856
3,040
3,093
4,501
5,839
已結案之評議件扣除不受理案(E)
1,969
2,521
2,690
2,622
3,528
4,770
申訴暨評議件(扣除不受理案)合計(F=C+E)
9,008
11,057
10,576
10,762
15,338
16,799
紛
爭
已
解
決
申訴件(G)
4,720
5,376
4,800
4,601
6,551
6,075
評議件(H)
905
1,070
1,153
1,006
1,183
1,407
小計(I=G+H)
5,625
6,446
5,953
5,607
7,734
7,482
紛爭解決率(J=I/F)
62.44
58.30
56.29
52.10
50.42
44.54
說 明:1.申訴暨評議案件紛爭解決率J=(紛爭已解決之申訴案件G+紛爭解決之評議案件H)/[(已結案之申訴案件A-續行申請評議之申訴案件B)+(已結案之評議案件扣除不受理案件E)]。
2.續行申請評議之申訴件(B):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後紛爭未解決而向該中心續行申請評議者。
3.已結案之評議件(D):包含所有向該中心申請評議而已結案之件數。
4.向該中心申請評議之案件須符合申訴先行程序,惟申訴程序則不限於須透過該中心轉介,申請人直接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者亦可(此部分不會計入該中心統計數據),故已結案之評議案件數會大於續行申請評議之申訴件數。
資料來源: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供。
綜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係提供金融消費者具金融專業且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督促金融服務業於合理期間積極與金融消費者溝通協調,避免爭議問題擴大並促進紛爭解決,近年相關爭議處理之審查費用呈概增趨勢,惟同期間紛爭解決率卻逐年下降,允宜深入瞭解原因積極研謀改善,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