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資中心114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支出」之「勞務成本-工業服務成本」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5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案數57萬2千元減少7萬2千元(減幅12.59%)。經查:
(一)各主管機關應就所轄財團法人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執行情形加強管理,並促其明確揭露相關資訊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第1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爰各主管機關應就轄管財團法人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執行情形加強控管,並促其明確揭露相關資訊,以利立法院及外界監督。
(二)依本院決議,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
本院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部分(二)項通案決議:「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政機關及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務效益,爰請自111 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另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3點第4項規定:「各財團法人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自籌財源,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均應增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爰石資中心112年度(含)以後之各年度預算書,皆需新增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並詳細說明預計執行內容,以利相關機關掌握資料與執行控管所需。
(三)112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預算編而未用,且其於預、決算書表編製方式亦欠缺一致性,不利相互勾稽比較
依石資中心112年度決算書所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數63萬2千元,執行結果,全數未能執行,預算編而未用,不利有限預算發揮最大效益。此外,石資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有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業務支出,均係按計畫別或業務別編製預算書表,並分別揭露計畫名稱與每一計畫所需之費用(112年度預算書部分,詳表1);然由該中心112年度決算書所示,有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編製方式已改按研究計畫支出(包括關鍵技術類、產業推廣類)及工業服務成本等項目編列(詳表2),且未說明較預算增減或經費未能執行原因,除不具可比較性外,支出項目亦趨於籠統簡略,作業難稱嚴謹。
綜上,依本院決議,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中妥適揭露,並加強經費控管;惟石資中心112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預、決算書表編製方式欠缺一致性,不利相互勾稽比較,且該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而未用,造成資源閒置;嗣石資中心仍宜審慎評估政策宣導實際經費需求,並核實編列預算,俾增預算資源運用效益。
表1 石資中心112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支出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科目名稱
預算數
說 明
業務支出
1.勞務成本
632
1)委辦或補助計畫成本
132
經濟部補助科專計畫
72
辦理技術交流、成果發表等相關媒體宣傳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72千元。
工業局委辦專案計畫
60
辦理技術交流與推廣等相關媒體宣傳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60千元。
2)工業服務成本
500
辦理自籌業務技術交流、成果推廣等相關媒體宣傳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500千元。
總 計
632
說 明:經濟部組織調整於112年9月26日正式生效,其中「產業發展署」由原工業局改制成立,為利前後比較一致,爰本表科目名稱為舊單位名稱。
資料來源:石資中心112年度預算書(第22頁)「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表2 石資中心112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決算支出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科目名稱
預算數
(1)
決算數
(2)
比較增減
(3)=(2)-(1)
說 明
業務支出
1.勞務成本
632
0
-632
1)研究計畫支出
132
0
-132
關鍵技術類
72
0
-72
產業推廣類
60
0
-60
2)工業服務成本
500
0
-500
總 計
632
0
-632
資料來源:石資中心112年度決算書(第21頁)「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分機:8665鍾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