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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支給兼職董監事之酬勞金額及方式未盡允洽,允宜檢討兼職酬勞支給之適切性 日期:114年4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支給兼職董監事之酬勞金額及方式未盡允洽,允宜檢討兼職酬勞支給之適切性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江穗美

糖協114年度預算案編列用人費用1,265萬9千元,其中董監事酬勞112萬2千元,係預計支給11名董監事(不含專任董事長) 每人每月8,500元兼職酬勞。茲說明如下:

(一)兼職董監事酬勞相關規定

按財團法人法第52條規定及其立法理由略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均為無給職,惟兼職費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內支領,並應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另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第14點及軍公教兼職費支給表規定略以,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及國營事業人員奉派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費支給上限按委、薦及簡任官等之月支上限各為2,500元、3,000元及3,500元,惟經行政院核准則得以8,500元為限;至於支給方式分為:1.若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則按月支給;2.兼任職務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則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按月支給,並審酌經費負擔及實務需要等因素擇選每月支給或開會月份支給;(2)按實際出席會議次數支給,每次最高2,500元。

(二)糖協董事長以外之董監事由經濟部及台糖公司人員兼任,近年董監聯席會開會次數多為每年4次,該協會卻支給董監事每人每月8,500元兼職酬勞,妥適性待酌

1.糖協9位董事及3位監察人,其中5位董事及2位監察人為經濟部遴派,另4位董事及1位監察人為台糖公司指派,除董事長外,其餘董監事由經濟部及台糖公司主管人員兼任,渠等經常性業務允為本職機關或台糖公司之職務。

2.該協會捐助章程第7條規定:「本會設董監聯席會議處理本會業務,每季至少開會一次。」110至113年度實際召開董監聯席會次數,除111年度為8次外,其餘年度均為4次(詳表1),亦即並非每月召開董監聯席會。

表1 糖協110至114年度董監事酬勞及董監聯席會召開次數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次

項目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各年度董監事酬勞(不含專任董事長)

1,105

1,097

1,020

1,071

1,122

董監聯席會召開次數

4

8

4

4

NA 

說 明:110至112年度為決算數,113年度為自結數,114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整理自糖協提供資料。

3.按財團法人法第53條規定略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兼職費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衡酌糖協規模甚小,業務單純,其收入來源主要為租賃收入,且與設立宗旨相關業務預算執行率多未及5成,鑒於該協會110至113年度無業務收入且連年短絀,實有減輕經費負擔之必要,而董監聯席會開會次數多為每年4次,各兼職董監事之經常性業務允為本職機關或公司之職務,該協會支給渠等每人每月8,500元兼職酬勞,似未盡允洽。

綜上,糖協設董監聯席會處理業務,而董監事除專任董事長外,係由經濟部及台糖公司主管人員兼任,渠等業務允為本職機關或公司之職務,鑒於該協會董監聯席會並非每月召開,卻支給董監事每人每月兼職酬勞,且按執行經常性業務之兼職職務上限8,500元支給,允宜按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審酌經費負擔及實際出席會議次數,檢討兼職酬勞支給金額及方式之適切性。

(分機:8653 江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