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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耀管會經管耀華公司在臺鉅額資產,亟待積極推動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法制作業,俾落實公司治理及提升資產管理效能 日期:114年4月 報告名稱: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耀管會經管耀華公司在臺鉅額資產,亟待積極推動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法制作業,俾落實公司治理及提升資產管理效能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賴欣憶

四、耀管會經管耀華公司在臺鉅額資產,亟待積極推動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法制作業,俾落實公司治理及提升資產管理效能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會置委員17人,其中8人由本部指派,任期2年,期滿得指派連任,其餘9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中推選之(現在臺原有之董事、監察人為當然委員)。」另據114年度預算書所載耀管會之組織概況:「本會由經濟部負責管理,組織設置委員17人,其中8人由經濟部核派,其中1人並兼任主任委員,其餘9人由民股股東推選之,並設置執行秘書、業務組、行政組、法務組及會計組等作業單位,以處理會務。」經查:

(一)近年實際召開委員會議時,僅8席官股代表出席,人數未達規程所定人數之半數,委員會決議效力恐待商榷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在臺辦理復業登記,且當時來臺股東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未能依法辦理改組,故成立耀管會以處理公司事務,惟該會非屬公司組織,亦不具法人資格。目前耀管會之官股委員8人達滿額,另9位民股委員多年來因請辭或辭世,迄今僅餘1位民股代表。

監察院於108年調查報告指出,耀管會迄今僅餘1名民股委員及8名官股委員,且無副主任委員,有違耀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亦顯示該會組織之未臻健全。另按耀管會提供資料,107至113年度僅餘之1位民股代表皆未出席委員會。

準此,現行耀管會之委員結構與組織規程未符,致近年實際召開會議時,僅存官股代表8席,人數未達規程所定17人之半數,委員會決議之代表性與效力恐有待商榷。

(二)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迄113年底未完成法制化作業

為使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臺回復營業,以解決相關爭議,行政院曾函報本院審議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據耀管會表示,行政院109年9月函復本條例參照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不續審,由經濟部通盤審視該條例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本案經多次討論,耀管會113年3月請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就倘耀華公司條例草案通過,提供該公司復業登記所需資料是否備妥之可行性報告初稿。耀管會於8月邀集經濟部等會商,並請安侯建業及萬國法律事務所按會議結論調整可行性報告及該公司條例草案,嗣113年11月耀管會將調整後條例草案提報其委員會同意,簽陳報請經濟部徵詢相關部會,再核轉行政院審議。

本案依耀管會113年度第5次委員會之決議,已於114年2月邀集大陸委員會、經濟部等開會研商,結論略以:針對是否能排除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請經濟部投審司協助釐清;至耀華公司辦理「在臺首次登記」如何與「更名登記」連結,將再洽商業署討論等。

考量「淪陷區工商企業總機構在臺原設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已於80年1月30日廢止,造成在大陸地區設立登記之公司如須在臺辦理回復營業,現行法令已無相關規定可資遵循,為確立該公司權利主體地位,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之相關法制作業仍待積極推動。

綜上,耀管會目前在臺非官股委員僅1人,107至113年度皆未出席會議,餘8名官股委員未達規程所定17人之半數,該委員會決議效力有待商榷。又該會未具法人資格,難依公司法等辦理相關事宜,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迄未完成法制作業,允宜積極推動,俾落實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