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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為達成落實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標,允宜持續溝通爭取信用合作社加入信保基金,以擴增信用保證量能 日期:114年4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114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為達成落實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標,允宜持續溝通爭取信用合作社加入信保基金,以擴增信用保證量能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何殷如

信保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受贈收入」27億9,700萬4千元,係各簽約金融機構預計之捐助款,其中包含公營金融機構2億6,792萬7千元及民營金融機構25億2,907萬7千元。經查:

(一)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與信保基金簽約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須配合捐助,俾充裕信保基金之資金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捐助該機構,…,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捐助,主管機關並得向企業界勸募。」復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簽約金融機構續捐作業要點」第2點有關「適用對象」規定:「與信保基金簽訂委託契約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簽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要點第4點有關「各簽約金融機構分攤捐助金額之核算分配」規定:「信保基金於捐助年度之前一年度按下列各項比率及權數綜合計算各簽約金融機構之捐助比率及分攤捐助金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分配之。主管機關核定分配後,捐助債務即成立生效。(一)受益比率:…(二)使用比率:…(三)規模比率:…(四)盈餘比率:…(五)風險比率:…。」爰信保基金於捐助年度前一年按規定計算各簽約金融機構分攤捐助金額,並收取之。

(二)為達成落實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標,允宜持續溝通爭取信用合作社加入信保基金,以提升信用保證量能

據該基金統計,截至113年底計有45家金融機構(含33家本國銀行及12家信用合作社)與信保基金簽訂委託契約辦理信用保證業務,前述金融機構計有3,400餘個營業單位,中小企業可逕自前往簽約金融機構之營業單位辦理信用保證融資。復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統計,截至113年底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分別為39家及23家,其中本國銀行加入信保家數比率已逾9成,惟尚有逾4成(11家)之信用合作社未加入,主要係107年部分信用合作社因與信保基金就續捐款額度未達共識,陸續退出所致。信保基金基於共同扶助中小企業之目標,於111年度修訂「信用合作社捐助款計算方案」,並持續辦理分區巡迴座談會,協助各信用合作社重新評估加入信保機制。按信用合作社為基層金融機構,亦為地方中小企業取得資金融通之重要管道,倘能促使更多信用合作社加入信用保證行列,對於政府推動普惠金融政策實有相當助益,允宜持續溝通爭取信用合作社加入信保基金,以擴增信用保證之量能。

綜上,據信保基金統計至113年底共有45家金融機構(含33家本國銀行及12家信用合作社)辦理信用保證業務,其中本國銀行加入信保家數比率已逾9成,惟尚有逾4成(11家)之信用合作社未加入,允宜持續溝通爭取信用合作社加入信保機制,以達成擴增信用保證之量能,並達成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