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一、追加預算案未逐項就依法追加之理由提出實質說明,適法性之立論基礎不足,且追加預算編列過於簡略,不利本院審議權 日期:114年8月 報告名稱: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評估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原列歲入3兆1,648億434萬7千元,歲出2兆9,249億6,656萬3千元,行政院本次所提追加預算案,追加歲出878億4,136萬9千元,主要包含調增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23億6,825萬4千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636億554萬7千元、各機關推行各項施政計畫確有實際需要數132億7,833萬4千元、提升軍職人員各項勤務加給59億4,601 萬5千元、厚實外交執行量能及加速推動拓邦、鞏固邦交10億9,997萬7千元,及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及全國性公民投票15億4,324萬2千元,將以原預算收支賸餘數予以彌平。依該院說明,本追加預算案主要係各機關於執行114年度法定預算後,就確有實際需要處提出追加,惟未逐項就其是否符合預算法規定得以追加之法定要件詳實說明,且追加預算案編列過於簡略,謹說明如下:

(一)未逐項就追加預算之理由提出實質說明,適法性之立論基礎不足

1.依本追加預算案總說明所述,行政院係依預算法第79條第3款「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及第80條規定辦理追加,爰應於發生「重大事故」及「經費超過法定預算」等二項法定構成要件成立時,始得追加預算。

2.本次行政院提出追加歲出878億4,136萬9千元,追加金額龐大,涉及之中央主管機關高達25個,惟就得依法追加預算之立論基礎,僅於總說明中提及「依照預算法第79條第3款及第80條之規定,編具完成本追加預算案」,而歲出追加預算表各科目之說明,未逐項就其符合預算法第79條第3項「因重大事故」及「經費超過法定預算」之法定要件進行說明,尚難釐清各追加項目之適法性,謹舉例如下: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636億554萬7千元部分:僅於總說明中提及略以,因本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通案統刪數不得低於939億7,500萬元,扣除已核實計算之通刪數後,尚需自行調整刪減數636億554萬7千元,行政院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經衡酌總預算已遭本院刪減1,439億元,故自行調整刪減數部分僅能勉予調減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惟考量各地方政府財務需求提出追加預算;此外,另於歲出追加預算表及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追加預算彙總表等揭露相關補助金額,惟未有其他實質說明。

(2)各機關推行各項施政計畫確有需要數132億7,833萬4千元部分:據行政院表示,該部分主要係就本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特定機關刪減比率過高及因通案刪減比率與往年相比過高,為維持業務運作而追加,惟僅於歲出追加預算表及參考表中,列示各項計畫或措施主要辦理內容及追加經費,就所稱確有需要或執行法定預算後,因預算不足致危及業務正常運作之實際情形,亦未有其他實質說明。

(二)追加預算案編列過於簡略,限縮本院審議空間

1.預算法第82條規定:「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爰追加預算編造應比照總預算相關規定。

2.追加預算案編列過於簡略,不利本院審議,謹舉例如下:

(1)未提供二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本次追加歲出878億4,136萬9千元,金額龐大,多數為經本院刪減後回編數,其中部分刪減數為二級用途別科目。惟追加預算案所編「歲出追加預算用途別科目分析總表」及「歲出追加預算用途別科目分析表」,僅提供至一級用途別科目,未比照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有「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出二級用途別科目分析總表」。

(2)未提供資本資出分析表:本次追加歲出包含資本支出160億6,124萬2千元,惟未比照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有「中央政府各機關資本支出分析總表」與「中央政府各機關資本支出分析表」。

綜上,行政院本次追加預算案,據其說明主要係因執行114年度法定預算後,就確有實際需要處提出追加,惟僅於總說明段說明係依預算法第79條第3款辦理,未逐項針對其是否符合預算法得以辦理追加之法定要件進行實質說明,適法性之立論基礎不足,加以預算編列過於簡略,未完整揭露攸關資訊,限縮本院預算審議權,應予改進。

(分機:8669 馬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