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下簡稱114年度預算案)原列歲出總額3兆1,324億6,890萬9千元,經本院審議結果,共計減列2,075億234萬6千元,法定歲出總額為2兆9,249億6,656萬3千元,本追加預算案合共編列追加878億4,136萬9千元。茲說明如下:
(一)114年度預算案經本院指定刪減概況
經彙整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提供資料,114年度預算案刪減數中列屬經本院指定刪減數計1,770.36億元(占總刪減數比率85.32%),其中以經濟部主管1,000.73億元最高,主要為減列挹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00億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636.06億元次之,國防部主管48.21億元再次之(詳表1)。
依據憲法第63條規定,本院有議決預算之權,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391號解釋曾引用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其故在此。…。」爰此,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當,又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行政機關依法應予以遵循,除另有法律規定等情事。
表1 114年度預算案經本院指定刪減數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管機關名稱
114年度預算刪減數
指定刪減
通案刪減
合計
合計
177,036,112
30,466,234
207,502,346
經本院指定刪減數達5億元以上
經濟部主管
100,072,736
3,652,448
103,725,184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63,605,547
0
63,605,547
國防部主管
4,821,270
3,626,079
8,447,349
數位發展部主管
3,491,236
90,703
3,581,939
內政部主管
1,153,532
1,868,407
3,021,939
財政部主管
1,128,000
2,378,231
3,506,231
文化部主管
511,688
592,862
1,104,550
行政院主管
508,365
888,090
1,396,455
其他主管機關
1,743,738
17,369,414
19,113,152
說 明:1.經濟部主管經本院指定刪減數1,000億7,273萬6千元,主要係挹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00億2萬元。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部分係行政院就其自行調整刪減數,調減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所致。
資料來源: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提供資料。
(二)114年度預算案經本院審議決議指定刪減項目,仍於本追加預算案再追加回編之情形
經查114年度預算案部分機關經本院指定刪減項目,仍有於本追加預算案再追加回編之情形(詳表2),舉例說明如下:
行政院:114年度預算案於「聯合服務業務」計畫項下「業務費」編列3,689萬5千元,經本院指定刪減3,652萬6千元及通案刪減後,法定預算中已無聯合服務業務之計畫,本次追加預算3,652萬6千元(追加占比100%),其於本追加預算案中說明略以,係南、中、東部、雲嘉南區及金馬聯合服務業務之水電費、辦公大樓管理費、辦公設備租金及養護費等基本維運所需經費。
2.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發展」計畫項下「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編列1,976萬9千元,經本院指定全數刪減,本次追加預算2,030萬2千元(追加占比102.7%),其於本追加預算案中說明:「係辦理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等所需經費。」
3.監察院:114年度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其他設備」編列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等設備2,350萬1千元,經本院指定刪減2,150萬1千元,本次追加預算1,728萬元(追加占比80.37%),其於本追加預算案中說明:「係辦理資訊設備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擴充應用系統API、伺服器虛擬化平臺軟硬體設備、汰換伺服器暨儲存設備等所需經費。」
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度預算案於「國土管理業務」計畫項下「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編列1億2,400萬元,經本院指定全數刪減,本次合共追加預算1億2,400萬元(追加占比100%),其於本追加預算案中說明略以,係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規劃評估等所需經費1億300萬元,及新增該計畫之白匏湖生態園區經費2,100萬元(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規劃設計作業及土地徵收等所需經費)。
5.經濟部能源署:114年度預算案於「能源科技計畫」項下「委辦費」編列2億3,741萬9千元,經本院指定刪減5,671萬6千元,本次追加預算3,181萬2千元(追加占比56.09%),其於本追加預算案中說明:「係辦理再生能源環境建構有關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營運計畫及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委託專業服務案等所需經費。」
表2 114年度預算案經本院指定刪減計畫部分機關再追加回編概況
項次
單位
預算別
內容
1
行政院
本院指定刪減數
114年度行政院及所屬預算案於第4目「聯合服務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3,689萬5千元,該計畫內容為:加強服務南部、中部、東部、雲嘉南及金馬地區民眾,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分別於高雄市、臺中市、花蓮市、嘉義市及金門縣設置聯合服務中心。
聯合服務中心已遭多數民眾質疑是否有酬庸的性質,…,為撙節政府支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減列該項預算3,652萬6千元。
追加預算
聯合服務業務
本科目追加3,652萬6千元,主要內容如下:
1.南部聯合服務業務經費追加1,026萬4千元,係水電費及辦公大樓管理費等基本維運所需經費。
2.中部聯合服務業務經費追加705萬5千元,係水電費、辦公設備租金及養護費等基本維運所需經費。
3.東部聯合服務業務經費追加604萬1千元,係水電費及辦公室租金等基本維運所需經費。
4.雲嘉南區聯合服務業務經費追加659萬2千元,係水電費、辦公設備租金及養護費等基本維運所需經費。
5.金馬聯合服務業務經費追加657萬4千元,係水電費、辦公設備租金及養護費等基本維運所需經費。
2.
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院指定刪減數
11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編列預算1,976萬9千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以保障和促進國內原住民族的權益為優先目標,只有在預算充足的前提下,才應投入資源推動國際交流,應避免本末倒置的情況發生。爰減列該項預算1,976萬9千元。
追加預算
綜合規劃發展
4.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本年度追加2,030萬2千元,係辦理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等所需經費。
3.
監察院
本院指定刪減數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預算2,350萬1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撙節,除全球資訊網無障礙改善外之其他設備汰換並無實際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2,150萬1千元。
追加預算
其他設備
本科目本年度追加1,728萬元,係辦理資訊設備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擴充應用系統API、伺服器虛擬化平臺軟硬體設備、汰換伺服器暨儲存設備等所需經費。
4.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本院指定刪減數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41,467,262千元,其中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經費編列1億2,400萬元。
…,爰提案減列1億2,400萬元,要求停止新北市汐止區白匏湖地區興建社會住宅,保留體育發展及社福相關設施,並增設青少年羽球訓練中心及國家所需運動訓練中心之規劃。
追加預算
國土管理業務
1.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經費原預算數40,000,000千元,本年度追加1億300萬元,係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規劃評估等所需經費。
5.新增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白匏湖生態園區經費2,100萬元,係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規劃設計作業及土地徵收等所需經費。
5.
經濟部能源署
本院指定刪減數
114年度經濟部能源署預算案於第1目「能源科技計畫」項下「再生能源環境建構」編列預算2億3,741萬9千元。
…,風場開發進度嚴重落後,113年7月歐盟指台灣的風電國產化規定,明顯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不歧視進口商品和服務」的基本規範,未來相關政策將全盤重新檢討,不應貿然增加預算。
爰減列該項預算5,671萬6千元。
追加預算
能源科技計畫
本年度追加3,181萬2千元,係辦理再生能源環境建構有關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營運計畫及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委託專業服務案等所需經費。
資料來源:整理自本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本追加預算案。
(三)允宜具體說明追加回編原因,以符法制,並維本院之預算審議權
1.依本追加預算案總說明,係依照預算法第79條第3款之規定編具完成本追加預算案,為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惟將114年度預算案本院指定刪減計畫再追加回編,與本次追加預算法定要件未盡相符,其適法性及合理性,恐有待商榷。
2.另預算法第22條第2項及第63條後段分別規定:「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及「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以避免侵害本院預算審議權。且由前述預算法規定可知,經本院刪除或刪減之預算,尚不得流用及限制動支預備金,顯示對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尊重。爰此,有關本院指定刪減項目再追加回編之計畫,允宜具體說明法定預算不敷支應之事由,及所需追加金額估列之方式,以符法制,俾利本院審議。
綜上,依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當,又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行政機關依法應予以遵循,惟114年度預算案行政院等機關經本院指定刪減項目仍於本追加預算案再回編,其適法性及合理性,恐有待商榷,允宜依預算法第79條第3款具體說明追加原因,以符法制,並維本院之預算審議權。
(分機:8652 廖怡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