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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四、部分追加預算項目與預算法第79條第3款所定要件有間,另部分項目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復辦理追加,允宜檢討追加之適法性及必要性 日期:114年8月 報告名稱: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評估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2兆9,249億6,656萬3千元,嗣行政院為辦理調增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預算等業務,編送本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該追加預算案總說明列明,所擬追加之878億4,136萬9千元係「依照預算法第79條第3款及第80條之規定」編具,主要項目詳表1。經查:

表1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主要項目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追加預算案數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

2,368,254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

63,605,547

各機關推行各項施政計畫確有實際需要數

13,278,334

國防部主管及海洋委員會主管調增軍職人員各項勤務加給

5,946,015

外交部主管辦理厚實外交執行量能及加速推動拓邦、鞏固邦交等

1,099,977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所需經費

1,543,242

合計

87,841,369

資料來源: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

(一)預算法第79條第3款規定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兩大要件,包含「重大事故」之發生及原已編有「法定預算」

預算法第79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其中第3款所稱「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應係所辦事業之原法定預算因發生重大事故致有不足,方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爰「重大事故」之發生及原已編有「法定預算」,係適用第3款須符合之兩大要件。

(二)部分追加項目就需有「重大事故」發生之要件而言,尚難謂有重大可議之處,惟部分項目將原未編列「法定預算」之計畫增列於追加預算,則不符法定要件

依行政院編「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總說明所述,本次追加預算案皆引據預算法第79條第3款規定,爰須符合前述「重大事故」之發生及原已編有「法定預算」兩大要件。有關各追加預算項目是否符合「重大事故」發生要件,其中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調增軍職人員勤務加給尚符合預算法規定,至於部分追加項目恐尚難謂符合第3款「重大事故」發生之要件,例舉如下: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本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其中通案統刪數不低於939億7,500萬元,扣除已核實計算之通刪數303億6,945萬3千元後,行政院尚須自行調整刪減數636億554萬7千元。由於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2兆9,249億6,656萬3千元,已較113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增加731億餘元,爰行政院應衡酌可用資源調整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然該院卻逕自調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636億餘元,與本院決議意旨未合。嗣後行政院因地方政府財政需要,基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考量而提出追加預算,尚難謂符合預算法第79條第3款規定需有「重大事故」發生之要件。

2.各機關推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需132億元:本院刪減相關部會預算之目的,冀相關部會能在可用預算額度內,達成節約效果。然本次追加預算編列過於簡略,缺乏詳細內容,亦未列明明細計畫,不僅限縮本院預算審議權,且檢視各機關編列之追加預算案數,回編本院刪減數之機關並非少數,顯與本院冀相關部會達成節約之效果有悖。

另本次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尚有將原未編列有「法定預算」之計畫支出併同於本次追加預算提出,不符預算法第79條第3款原應已編列「法定預算」之要件,舉如:

1.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及「全國性公民投票」15億餘元,皆屬新增業務,該二項114年度皆無法定預算數。

2.外交部於一般行政追加2.18億元,用以補助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員眷負擔之健保費。惟該部114年度並無該項業務之法定預算,此係依該部114年5月21日「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全民健康保險費本人及眷屬自行負擔金額公費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而提出追加預算,屬新增業務。

(三)部分項目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復辦理追加預算,同一事項申請適用條件不同之二種財源支應,恐有重複之虞

有關本次追加預算案所列中選會為辦理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核三公投)所需經費15億4,324萬2千元乙節,由於該會已於114年7月11日及7月1日,分別就辦理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核三公投)案,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申請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億4,580萬4千元及11億4,042萬7千元支應 ,惟該會復於本次追加預算案辦理追加預算。

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係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之事由,而本次追加預算案係引據同法第79條第3款規定:「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以上,中選會就同一事由分別申請適用要件不同之財源支應,況該業務114年度並無法定預算,屬新增業務,未符第79條第3款申請追加預算要件,不僅存在適法性問題,亦有重複之虞。

(四)本院未將人事費列為通案刪減項目,惟本次追加預算之用途別科目,列有人事費科目

本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刪減列有11項用途別項目,並未包含人事費。而本次追加預算案之用途別科目則列有人事費,編列機關包含國家安全會議、原住民族委員會、中選會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國防部所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及海洋委員會主管等。其中中選會因辦理罷免及公投案、國防部及海洋委員會因軍職人員各項勤務加給,爰申請追加人事費。

有關國家安全會議追加人事費200萬元,係回編約聘僱人員待遇200萬元,外交部追加人事費2.18億元,與其編列之補助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員眷負擔之健保費金額相同,至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追加人事費500萬元,依該部說明,係辦理發放職員薪津及健保保險補助等所需經費,至為何有因重大事故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則未敘明。

綜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追加歲出預算878億4,136萬9千元,據其說明係依據預算法第79條第3款規定辦理,惟部分項目並未符合該款所定「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要件,且部分項目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復辦理追加預算,恐有重複之虞,允宜檢討依法辦理。

(分機:1925 賴欣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