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歲出部分於勞動部主管編列6,894萬8千元,其中勞動部編列2,314萬2千元、勞工保險局(簡稱勞保局)編列97萬2千元、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簡稱發展署) 編列1,624萬元、職業安全衛生署(簡稱職安署) 編列2,804萬2千元、勞動基金運用局(簡稱運用局)編列6萬1千元及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簡稱勞安所)編列49萬1千元,均係依預算法第79條第3款及第80條之規定辦理追加預算。謹評析如後:
一、 勞動部及所屬追加預算案編列過於簡略,難謂與預算法第79條第3款追加預算要件相符,而對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補助,允宜相對編列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俾符預算法規範
勞動部主管114年度預算案數2,928億8,169萬3千元,扣除刪減數2億63萬3千元後,法定預算數2,926億8,106萬元,本次追加預算案數6,894萬8千元,114年度追加後預算數2,927億5,000萬8千元(詳表1)。茲說明如下:
表1 勞動部主管113、114年度法定預算及114年度追加預算案編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113年度法定預算數
114年度預算案數
(A)
114年度法定預算數(B)
114年度預算刪減數
(C=A-B)
114年度追加預算數(D)
114年度追加後預算數(B+D)
追加比率(D/C)
勞動部主管
286,924,652
292,881,693
292,681,060
200,633
68,948
292,750,008
34.37
勞動部
280,187,296
285,969,569
285,937,162
32,407
23,142
285,960,304
71.41
勞保局
3,641,544
3,712,062
3,663,922
48,140
972
3,664,894
2.02
發展署
1,690,021
1,739,036
1,678,218
60,818
16,240
1,694,458
26.70
職安署
857,484
893,089
851,985
41,104
28,042
880,027
68.22
運用局
237,429
246,864
245,929
935
61
245,990
6.52
勞安所
310,878
321,073
303,844
17,229
491
304,335
2.85
資料來源:各機關113、114年度預算書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
(一)勞動部及所屬追加預算案平均追加比率34.37%,惟部分機關114年度法定預算數已高於113年度法定預算數,尚辦理本次追加,允宜衡酌編列追加預算之必要
1.勞動部主管本次追加預算數6,894萬8千元,追加預算金額以職安署2,804萬2千元為最多(占整體40.67%),勞動部2,314萬2千元(占整體33.56%)次之。
2.勞動部主管114年度追加預算案數占刪減數比率(簡稱追加比率)為34.37%,其中除勞動部及職安署高達71.41%及68.22%外,而其餘機關之比率則介於2.02%至26.7%間;另勞動部、勞保局及運用局114年度法定預算數高於113年度法定預算數,基於114年度預算期間約已過三分之二,各類消耗性支出當依本院所審議之法定預算撙節辦理,允宜衡酌編列追加預算之必要。
(二)勞動部及所屬編列多項追加預算,惟未逐項揭露追加法源依據等重要資訊,預算書編列過於簡略
1.依據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總說明略以,本次追加預算案依照預算法第79條第3款辦理,並依同法第80條規定,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惟勞動部及所屬本次追加預算案書僅於「歲出機關別追加預算表」之說明欄簡略列示辦理內容,未完整揭露攸關資訊。
2.按預算法第79條第3款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勞動部主管本次追加預算案追加歲出合計數6,894萬8千元,全數係114年度預算案刪減數之回編數,惟其僅於「歲出機關別追加預算表」說明欄簡略敘述追加項目(舉如: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統計業務管理等分支計畫)之追加預算數,並僅於「歲出追加預算用途科目分析表」列示經資別之歲出第一級用途別科目合計數(如人事費、業務費等),允宜逐項載明各項目編列追加預算「重大事故」之依據,以符預算法制規範。
3.另預算法第82條規定:「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追加預算編造及審議程序既係比照總預算,爰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規範之單位預算應編主要表及附屬表等,應予適用。勞動部主管辦理本次追加預算案追加多筆國外旅費,惟未列示國外旅費追加數(如:勞動部編列參與雙邊或國際出國計畫、出席美國「員工協助專業協會」年會、出席美國勞動基準協會第61屆年會等),且均未編製派員出國計畫相關預算表報;另發展署於「人員維持費」編列500萬元,惟人事費相關書表亦付之闕如,與預算法制規範亦有未洽。
(三)對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補助,未確實依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編造及審議規定辦理
1.發展署於本次追加預算案於「勞動力發展業務-就業服務」項下,編列「對特種基金之補助」922萬元,係該署委託直轄市政府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推介、失業認定、就業機會開拓及其他就業保險業務相關工作之第一線就業服務人員之人事費用等。
2.本項經費係依就業保險法第35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發展署據以逐年編列獎補助費,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相關業務。
3.依據預算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總預算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同法第46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同法第50條規定:「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追加預算之編造及審議,均準用關於總預算之規定,而參照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編製與審議規定,追加預算案之編製,亦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辦理追加預算之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追加預算案,呈行政院會議決定後,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本次追加預算案,涉及對非營業特種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之補助,依法應併連同該等基金之附屬單位預算一併由行政院函送本院審議。雖預算法第87條第1項及第88條,賦予附屬單位預算配合業務增減而調整之收支,可併入決算辦理,或報經行政院核准而先行辦理,惟如單位預算編列追加預算補助附屬單位預算,而附屬單位預算並未相對編列補助收入之預算,將造成當年度單位決算書之本年度法定預算數與附屬單位決算書之法定預算數不符,而下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書之上年度法定預算數亦不符之情事。基此,本次追加預算案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允宜相對編列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俾符預算法規範。
綜上,勞動部及所屬於本次追加預算案追加預算6,894萬8千元,係依據預算法第79條第3款及第80條之規定辦理,惟預算書編列簡略,未敘明所編經費之追加法源依據,難謂與預算法之追加預算要件相符;另所編「對特種基金之補助」,允宜相對編列附屬單位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俾符預算法規範。
(分機:1915 楊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