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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第17款、衛生福利部主管 日期:114年8月 報告名稱: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17款、衛生福利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主管編列4億1,595萬5千元,其中衛福部編列1億6,045萬5千元、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編列1億5,105萬4千元、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編列696萬1千元、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編列1,132萬6千元、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編列7,724萬7千元、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編列205萬4千元、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中醫藥研究所)編列685萬8千元,均係依預算法第79條第3款及第80條之規定辦理追加預算。謹評析如次:

一、衛福部主管追加預算案之編列過於簡略,且部分機關追加比率逾九成,追加之適法性及必要性均允待商榷

依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總說明及洽據衛福部及所屬機關補充回復相關資料,鑒於本院審議114年度總預算案時採通案與指定刪減,該部及所屬機關刪減合計數11億1,314萬6千元(包括通案刪減數10億8,814萬6千元、指定刪減數2,500萬元),致業務費不敷所需,爰辦理追加預算合計數4億1,595萬5千元,均係114年度預算刪減數之回編數,整體回編比率37.37%(詳表1)。其中疾管署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變化,辦理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計畫,爰追加預算1億5,105萬4千元,占該署114年度預算刪減數1億5,166萬1千元之99.6%;國健署面對癌症持續高居國人死因首位之情形,持續強化癌症防治理念,推動重要癌症篩檢,爰追加預算7,724萬7千元,占該署114年度預算刪減數7,953萬7千元之97.12%;疾管署與國健署於本次追加預算案中回編比率均逾9成。另洽據衛福部表示,主計總處日前就本次追加預算案曾通知辦理機關,追加金額不得逾越本院審查114年度總預算案時刪減之額度,追加預算案送至本院審議前相關計畫因預算額度不足得採取流用者,可斟酌實際情況辦理追加預算。

表1 衛福部主管歲出部分113、114年度法定預算及114年度追加預算案編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

名稱

113年度

法定預算數

114年度

法定預算數(A)

114年度預算刪減數

(B)

114年度追加預算數

(C)

114年度追加後預算數(A+C)

回編

比率(C/B)

衛福部主管

338,396,178

369,065,915

1,113,146

415,955

369,481,870

37.37

衛福部

227,786,410

278,095,525

474,012

160,455

278,255,980

33.85

疾管署

50,488,438

12,003,052

151,661

151,054

12,154,106

99.60

食藥署

3,136,969

3,391,261

215,534

6,961

3,398,222

3.23

健保署

6,200,669

17,732,441

148,165

11,326

17,743,767

7.64

國健署

5,655,691

11,101,382

79,537

77,247

11,178,629

97.12

社家署

44,921,531

46,483,408

35,735

2,054

46,485,462

5.75

中醫藥

研究所

206,470

258,846

8,502

6,858

265,704

80.66

資料來源:各機關113、114年度預算書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

查衛福部主管本次追加預算案僅於歲出機關別追加預算表簡略說明辦理相關事項所需追加金額,並未逐項具體敘明追加事由,及與預算法第79條第3款所規範之「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之關聯性;又衛福部及所屬機關除疾管署外,其餘機關之114年度法定預算數均高於113年度,加以114年度預算期間約已過三分之二,各項支出當依本院所審議之法定預算撙節辦理,允宜審酌本次追加預算之適法性與必要性。

另鑒於預防勝於治療,疾病防治最佳做法係採源頭管理策略,疫情監控管理與疾病篩檢固然重要,惟多屬疾病防治策略之末端作為,允妥善協調相關部會,積極檢討並調整預算資源配置,從落實節能減碳,改善生活環境品質著手,使國人享用好空氣、好水源及遠離疾病因子,始為正辦。

綜上,衛福部主管本次追加預算案之追加理由說明過於簡略,又所屬多數機關114年度法定預算數均高於113年度,加以114年度預算期間約已過三分之二,各項支出當依本院所審議之法定預算撙節辦理,本次追加預算之適法性及必要性容待商榷。此外,疾管署、國健署分別為因應本年度疫情變化、癌症持續高居國人死因首位等重大情事,致本次回編比率逾九成,惟疾病防治最佳策略仍係源頭管理,允宜妥適調整預算配置,積極營造國人健康生活環境,俾提升預算資源運用效率。

(分機:1912 黃彥斌)

二、衛生福利部114年度法定預算數較113年度增逾二成,且疾管署往年曾就類似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允宜檢討本次辦理追加預算案之適法性及必要性

依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主管原預算數3,690億6,591萬5千元,本次追加預算數4億1,595萬5千元。按追加預算案總說明列明,衛福部主管主要追加內容係辦理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完善兒童醫療網絡、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等。上述第1項由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辦理,第3及4項屬衛福部職掌,該二機關113及114年度之法定預算數及114年度追加預算案編列情形詳表1。經查:

表1 衛福部與疾管署113、114年度法定預算及114年度追加預算案編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113年度法定預算數

114年度預算案數

(A)

114年度法定預算數(B)

114年度預算刪減數

(C=A-B)

114年度追加預算案數(D)

114年度追加後預算數(B+D)

追加比率(D/C)

衛生福利部

227,786,410

278,569,537

278,095,525

474,012

160,455

278,255,980

33.85

疾病管制署

50,488,438

12,154,713

12,003,052

151,661

151,054

12,154,106

99.60

說 明:本表追加比率=114年度追加預算案數/114年度預算刪減數*100%

資料來源:各機關113、114年度預算書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

(一)衛福部114年度法定預算數較113年度增加22%,允宜審酌追加預算之必要性

依衛福部提供資料,該部114年度追加預算案數1億6,045萬5千元,占114年度預算刪減數(4億7,401萬2千元)比率達33.85%。考量該部114年度法定預算數2,780億9,552萬5千元,較113年度法定預算數2,277億8,641萬元成長22.09%,可用預算則較113年度增加503億餘元,且按該部提供追加預算案涉及之計畫,部分分支計畫114年截至7月底執行數並未達分配數之六成,追加預算之必要性恐待審酌。

(二)衛福部與疾管署皆未逐項揭露追加預算之法源依據,且缺乏詳細內容,編列過於簡略

衛福部本次追加預算係以完善兒童醫療網絡、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之追加預算數較高,疾管署則以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之追加預算數較高。然該二機關皆未逐項揭露各項追加預算之法源依據。說明如下:

1.據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總說明略以,本次追加預算案依照預算法第79條第3款及第80條之規定辦理。惟本次追加預算案書僅於「歲出機關別追加預算表」之說明欄簡略列示辦理內容,未完整揭露相關資訊。

2.按預算法第79條第3款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衛福部及疾管署本次追加預算案各追加歲出1億6,045萬5千元及1億5,105萬4千元,全數係114年度預算案刪減數之回編數,惟其僅於「歲出機關別追加預算表」說明欄簡略敘述追加項目(如:水電費、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國外旅費、臨時辦公室營運經費等)之追加預算數,允宜逐項說明該等項目預算執行係因何「重大事故」,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而需辦理追加,以符預算法制規範。

3.預算法第82條規定:「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追加預算編造及審議程序既係比照總預算,爰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規範之單位預算應編主要表及附屬表等,應予適用。衛福部本次追加預算案追加多筆國外旅費,惟未編製派員出國計畫相關預算表報,與預算法制規範亦有未洽。

(三)疾管署以追加預算辦理登革熱防治等業務,惟以往曾就類似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依疾管署提供資料,該署114年度追加預算案數1億5,105萬4千元,占114年度預算刪減數(1億5,166萬1千元)比率高達99.60%。該署以「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辦理追加1億200萬2千元,係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登革熱NS1快速診斷費用及隔離治療費用等所需經費,惟該署曾於112年度為辦理登革熱防治業務所需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允宜檢討本次追加預算之必要性。

綜上,衛福部114年度法定預算數已逾113年度二成,且114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僅餘4個月,而本次追加預算案數占刪減數高達三成,允宜審酌追加預算之必要,另疾管署部分項目以往係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本次辦理追加預算,亦宜檢討追加之必要性。

(分機:1925 賴欣憶)

三、國民健康署本次追加預算主要係辦理「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惟114年度相關癌症篩檢預算編列已大幅增加逾34億元,允宜審酌追加預算之必要性,本撙節原則辦理

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於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追加預算數7,724萬7千元,其中「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經費追加6,671萬1千元(占7,724萬7千元之86.36%),係辦理提升與擴大癌症篩檢服務等所需經費。茲說明如下:

(一)114年度國健署單位預算案「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編列41.52億元,包括擴大癌症篩檢服務相關計畫37.5億元,經本院審議刪減0.67億元,本次追加預算案如數回編

查114年度國健署「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預算案數41.52億元,包括「擴大癌症篩檢服務相關計畫」37.5億元及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癌症治療品質改善服務4.02億元,經本院審議刪減「擴大癌症篩檢服務相關計畫」6,671萬1千元,惟本次追加預算案如數回編(詳表1)。

表1 國健署114年度「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預算編列、法定預算及追加預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項目

114年度預算案數

(A)

114年度法定預算數(B)

114年度預算刪減數

(C=A-B)

114年度追加預算案數(D)

114年度追加後預算數(B+D)

追加

比率(D/C)

擴大癌症篩檢服務相關計畫

3,750,000

3,683,289

66,711

66,711

3,750,000

100

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癌症治療品質改善服務

402,000

402,000

0

0

402,000

0

合計

4,152,000

4,085,289

66,711

66,711

4,152,000

100

說 明:本表追加比率=114年度追加預算案數/114年度預算刪減數*100%。

資料來源:整理自國健署提供資料。

(二)114年度癌症篩檢經費係分別編列於國健署公務預算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預算,較113年度法定預算數大幅增加逾34億元,允宜審酌追加預算之必要性,本撙節原則辦理

檢視國健署提供之癌症篩檢經費項目113年度法定預算及114年度預算案數(詳表2),113年度僅編列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14年度則另編列於國健署公務預算,且總經費大幅增加,其中子宮頸癌、乳癌及大腸癌分別由113年度9.8億元、11.21億元及3.65億元,114年度各增為24.11億元、22.88億元及9.73億元,均成長逾1倍。肺癌則由2.95億元增加至4.58億元,各項癌症篩檢經費合計由28.69億元上升至63.1億元,大幅增加34.41億元。

表2 113及114年度癌症篩檢經費項目及基金別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項目

基金別

子宮

頸癌

乳癌

大腸癌

口腔癌

肺癌

胃癌

(試辦)

合計

114

預算案(A)

公務

14.69

11.16

5.15

1.75

0.58

33.33

基金

9.42

11.72

4.58

4.00

0.05

29.77

合計

24.11

22.88

9.73

1.75

4.58

0.05

63.10

113法定預算(B)

基金

9.80

11.21

3.65

1.05

2.95

0.03

28.69

增減數(A-B)

14.31

11.67

6.08

0.70

1.63

0.02

34.41

說 明:113年度癌症篩檢法定預算數28.69億元全數來自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資料來源:整理自國健署提供資料、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預算案書。

按114年度國健署「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預算案數為41億5,200萬元(詳表1),經本院審議刪減6,671萬1千元(僅占41億5,200萬元之1.6%),又114年度癌症篩檢經費較113年度大幅增加逾34億元,允宜審酌追加預算之必要,並本撙節原則辦理。

綜上,114年度國健署單位預算案「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經費41億5,200萬元,本院刪減6,671萬1千元(僅占1.6%),惟本次追加預算案如數回編;又114年度癌症篩檢經費較113年度大幅增加逾34億元,允宜審酌追加預算之必要,並本撙節原則辦理。

(分機:1935 陳果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