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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第26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日期:114年8月 報告名稱: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26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科目編列636億554萬7千元,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係行政院自行減列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定預算給予各市縣一般性補助款,本次追加全數編回。謹評析如後: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追加636億元,係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定預算各市縣調減數如數回編,惟上開調減數係行政院自行刪減,適法性及合宜性允宜審酌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2,501億1,279萬元。依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總說明略以,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刪減2,075億234萬6千元,其中通案統刪數不低於939億7,500萬元,扣除已核實計算之通刪數303億6,945萬3千元,行政院尚須自行調整刪減數636億554萬7千元,經行政院衡酌調整,全數刪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依主計總處網站公布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定預算,一般性補助款減列為1,865億724萬3千元),本次追加預算案如數回編(詳表1),茲分述如下:

表1 114年度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編列、刪減及追加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一般性補助款項目

114年度預算案數

(A)

114年度法定預算數(B)

114年度

自行調減數

(C=A-B)

114年度追加預算案數(D)

114年度追加後預算數(B+D)

追加比率(D/C)

教育

65,904,121

55,660,213

10,243,908

10,243,908

65,904,121

100

社會福利

61,697,520

47,443,368

14,254,152

14,254,152

61,697,520

100

基本設施

48,311,040

38,370,680

9,940,360

9,940,360

48,311,040

100

其他基本財政支出

22,200,109

20,097,088

2,103,021

2,103,021

22,200,109

100

平衡預算

52,000,000

24,935,894

27,064,106

27,064,106

52,000,000

100

合計

250,112,790

186,507,243

63,605,547

63,605,547

250,112,790

100

說 明:1.本表追加比率=114年度追加預算案數/114年度自行調減數*100%

2.社會福利補助包括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補助、基本設施補助包括交通及其他經濟服務補助、其他基本財政支出補助即專案補助(地方政府行政維持等所需經費)。

3.本次追加預算案數係將各市縣教育、社會福利、基本設施、其他基本財政支出及平衡預算補助如數追加。

資料來源:整理自主計總處提供資料。

(一)依總統公布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2,501億1,279萬元係照列,允宜審慎評估行政院逕行刪減一般性補助款之適法性及合宜性

查總統府公報,總統於114年3月21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26191號令,依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前揭修正本第一冊第22至26頁有關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表,通案刪減案由1至11項就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係列示1.大陸地區旅費、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3.國內旅費、4.水電費、5.特別費、6.養護費(房屋建築、車輛及辦公器具、設施及機械設備)、7.委辦費、8.軍事裝備及設施、9.一般事務費、10.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及11.設備及投資等,第12項及第13項則分別說明前述6至9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以及如總刪減數未達939億7,500萬元(約3%),另予補足。爰通刪項目未包含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

次查上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三冊第1434頁有關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二、歲出部分第26款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2,501億1,279萬元係照列。以上,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係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1項前段:「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之規定編列,屬「依法律義務支出」,而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既經總統令公布且一般性補助款係全數照列,行政院卻予逕行刪減,其適法性及合宜性待酌。

(二)本次追加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係行政院自行衡酌調減後再如數編回,恐不符預算法制;另補助地方政府之法令宜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儘速修正,以利強化中央與地方財政韌性

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書第3頁之說明,本次追加一般性補助款係依照預算法第79條第3款:「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之規定辦理,然依前述說明,一般性補助款既未經立法院審查刪除,復經總統令公告前揭補助款2,501億1,279萬元係照列,惟行政院先自行衡酌調減後再如數編回,適用預算法第79條第3款恐有疑義。

另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目前中央政府對市縣政府之補助訂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鑒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已於114年3月21日修正公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實宜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儘速修正,以利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韌性。

綜上,本次追加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預算係行政院自行調減後再如數編回,適用預算法第79條第3款恐有疑義,宜審慎評估行政院逕行刪減一般性補助款之適法性及合宜性。又近期財政收支劃分法已修正公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宜配合該法儘速修正,以利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韌性。

(分機:1935 陳果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