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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七、截至114年7月底止,114年度稅課收入預算達成率為92.7%,創近6年新低,允宜覈實給予各項補助並撙節支用,杜絕消化預算及重複申請等情事,以減緩債務累積 日期:114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評估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本特別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及災民救助,落實專款專用並強化監督,特制定本條例。」同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600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爰行政院於114年8月21日提出本特別預算案,送請本院審議,其中歲出編列600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經查:

(一)近4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審定決算數均超過法定預算數,惟因執行特別預算,同期間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仍逐年增加,合計增加1,632億元

據審計部近4年度(110至113年度,以下同)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稅課收入審定決算數自110年度之2兆37億餘元,逐年攀升至113年度之2兆6,897億餘元,4年間成長6,859億餘元(增幅34.2%);同期間稅課收入審定決算數高出法定預算數金額介於2,933億餘元至4,002億餘元間(增幅介於13.4%至21.0%間),合計達1兆3,945億餘元(詳表1)。爰近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原編列債務之舉借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皆因稅收執行情形良好而未予執行。

另近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審定決算數雖均超過法定預算數,惟因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等特別預算,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自110年底之5兆6,948億元(詳表1),逐年上升至113年底之5兆8,580億元,合計增加1,632億元(增幅2.9%);進一步觀察各年變化情形,111年底僅較110年底微幅增加50億元,110及112年底較前一年度增加較多,分別增加2,170億元(增幅4.0%)及1,190億元(增幅2.1%)。

表1 中央政府110至113年度稅課收入預、決算數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法定預算數A

審定決算數B

B-A

(B-A)/A

該年底之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億元)

110

1,678,542,000

2,003,781,918

325,239,918

19.4

56,948

111

1,903,767,300

2,304,002,320

400,235,020

21.0

56,998

112

2,194,910,000

2,488,277,928

293,367,928

13.4

58,188

113

2,314,020,000

2,689,755,526

375,735,526

16.2

58,580

合計

8,091,239,300

9,485,817,692

1,394,578,392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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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整理自審計部各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二)截至114年7月底止,中央政府稅課收入預算達成率僅92.7%,創近6年同期新低,稅收情形容待審慎觀察

據財政部公布「114年7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114年1至7月累計實徵淨額為2兆3,021億元,較去(113)年同期減少490億元(減幅2.1%),占累計分配預算數93.8%,其中以證券交易稅減少352億元(減幅20.1%)、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少241億元(減幅3.6%)及貨物稅減少124億元(減幅12.8%)較多;至中央政府1至7月累計實徵淨額1兆6,890億元,亦較去年同期減少257億元(減幅1.5%),占累計分配預算數僅92.7%,創近6年(109至114年)同期新低。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近期投資、消費及購屋信心都轉趨保守,證券交易稅、貨物稅及房市相關稅收都減少,另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影響,及配合實施延分期繳納措施,許多因素交互影響之下,114年度整體稅收可能會受到壓制,不過因為外在不確定因素非常多,因此仍需再持續觀察未來證券交易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實徵狀況。

(三)中央政府應確實審核地方執行機關提報之相關資料,覈實給予地方補助,且地方政府應依補助之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以確保預算資源用於災害復原及重建,杜絕消化預算及重複申請等情事

本特別條例第1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同法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同條第4項前段規定:「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覈實給予補助。……。」同條第6項規定:「中央政府補助地方執行機關之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之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本特別預算案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揆其立法意旨,係為迅速籌措災區復原重建工作所需經費所給予之彈性規定,且為全面性便利災後復原重建事宜,本特別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又鑒於預算經費若遭挪用,不僅未能將經費確實用於災害復原及重建,亦恐有重複申請補助經費之虞,故規定中央政府得覈實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所需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之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是以,中央政府對於地方執行機關根據本條例規定提報之相關經費需求,應從速詳予審核,並管控地方執行機關所提報之報表及支用補助款情形,務將預算資源用於災害復原、重建及災害防救法規定事項,杜絕消化預算及重複申請等情事。

綜上,近4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審定決算數均超過法定預算數,合計達1兆3,945億餘元,惟因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等特別預算,債務未償餘額仍持續攀升,且114年1至7月中央政府稅課收入預算達成率為92.7%,創近6年同期新低,稅收情形容待審慎觀察;又本特別預算案所需財源,預計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爰中央政府應確實審核地方執行機關提報之相關資料,覈實給予各項補助並撙節支用,杜絕消化預算及重複申請等情事,以減緩債務累積。

(分機:8661 鄧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