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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八、編列預備金30億元,惟未有災後復原重建計畫為編列準據,且所占比重相較偏高,其妥適性待酌,允宜妥善運用災害準備金及彈性預算機制,以支應所需 日期:114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評估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本特別預算案編列預備金30億元,占本預算案歲出600億元之5%,據該案之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係用於本特別預算期間,各項工作經費執行所需。經查:

(一)預備金屬備用性質,未有相關災後復原重建計畫為編列準據,卻編列預備金30億元,容與本特別條例及預算法規定未盡相合

預算法第32條規定:「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第36條規定:「…各依計畫…擬編下年度之預算。」另本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600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該條例第8條第1項並規定:「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準此,政府預算之編列應有計畫為準據,故本特別預算案宜按災後復原重建計畫編列所需預算。惟本特別預算案於尚無復原重建計畫之下,卻編列30億元預備金,由於預備金屬備用性質,並非依據計畫予以編列,容與預算法及本特別條例規定未盡相合。

另有關預備金之設定,依據預算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第一預備金係在各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第二預備金則於總預算中設定。爰此,特別預算與單位預算及總預算之性質有異,且據預算法第84條規定,特別預算「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之規定,然有關特別預算之編製,法無明文得準用總預算之規定,故本特別預算案編列預備金之妥適性待酌。

(二)本特別預算案編列預備金之占比為5%,相較歷次災害特別預算及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預備金占比,顯屬偏高,其妥適性容有討論空間

本特別預算案編列預備金30億元,占預算案歲出600億元之5%。經查,我國往年亦曾數次因應災害發生而編列特別預算,且編有預備金項目(詳表1),其金額及占該預算數比率分別略述如下:中央政府口蹄疫危機處理特別預算編列預備金5億元,占比4.8%、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第一、二期特別預算編列預備金15億元,占比1.5%,及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下稱莫拉克特別預算)編列預備金30億元,占比2.6%。此外,中央政府總預算所編第二預備金,係屬於未明列支出目的之準備性質經費,倘有符合預算法第70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揆諸近10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災害準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之編列情形(詳表2),105至110年度及113年度之災害準備金加計第二預備金之預算數合計均為94億元,111及112年度略增至124億元,至114年度則為近10年最高,達130億元,其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數之比率介於0.330%至0.551%之間。

以預算數觀之,本特別預算案編列之預備金30億元,其金額與莫拉克特別預算相同,同為歷次災害特別預算之預備金規模最高者;如以占比分析,本特別預算案編列之預備金占比5%,與前述歷次災害特別預算編列之預備金占比介於1.5至4.8%,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預備金占比介於0.33至0.551%相較,則明顯偏高,其妥適性容有討論空間。

表1 災害特別預算編列預備金之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預算數

預備金

占比

中央政府口蹄疫危機處理特別預算

10,486,625

500,000

4.8

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第一、二期特別預算

100,000,000

1,500,000

1.5

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116,508,241

3,000,000

2.6

本特別預算案

60,000,000

3,000,000

5.0

資料來源:各特別預算書,本中心整理。

表2 近10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災害準備金及第二預備金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災害準備金

第二預備金

合計

歲出總額

占比

105

2,000,000

7,400,000

9,400,000

1,975,866,301

0.476

106

2,000,000

7,400,000

9,400,000

1,973,995,947

0.476

107

2,000,000

7,400,000

9,400,000

1,966,862,309

0.478

108

2,000,000

7,400,000

9,400,000

1,997,977,761

0.470

109

2,000,000

7,400,000

9,400,000

2,077,568,744

0.452

110

2,000,000

7,400,000

9,400,000

2,135,896,877

0.440

111

5,000,000

7,400,000

12,400,000

2,251,064,897

0.551

112

5,000,000

7,400,000

12,400,000

2,689,097,857

0.461

113

2,000,000

7,400,000

9,400,000

2,851,855,874

0.330

114

5,000,000

8,000,000

13,000,000

2,924,966,563

0.444

資料來源: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均為法定預算數,本中心整理。

(三)災害防救法及特別條例均有移緩濟急之經費運用措施,且歷年災害準備金多有賸餘,宜妥善運用彈性預算機制

我國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訂有災害防救法,依據該法第57條規定:「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又參照本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特別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有關不得充經常支出、第62條有關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不得流用,以及第63條有關流用比率之限制。

另以近年災害準備金編列及執行情形觀之(詳表3),109、110及113年度均以編列20億元為原則,111及112年度因應配合Covid-19疫情需要增編至50億元,114年度則考量臺灣因位處地震帶及受極端氣候影響,各種災害頻傳且規模逐漸擴大,為及時因應緊急重大災害之需,亦增編至50億元;109至113年度之災害準備金除113年度全數執行完畢外,其餘年度均有賸餘,其中111及112年度之賸餘數分別為4億5,090萬9千元及4億2,256萬2千元,執行率各僅91.0%及91.5%,略低於其他年度。爰此,考量災害防救法及本特別條例均已有移緩濟急之經費運用措施,且歷年災害準備金多有賸餘,114年度更已因應極端氣候可能致災之影響增編至50億元,爰允宜優先並妥善運用彈性預算機制。

表3 近5年災害準備金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賸餘數

實現數

應付保留數

合計

109

2,000,000

266,837

1,573,493

1,840,330

92.0

159,670

110

2,000,000

1,995,338

-

1,995,338

99.8

4,662

111

5,000,000

4,162,618

386,473

4,549,091

91.0

450,909

112

5,000,000

3,457,438

1,120,000

4,577,438

91.5

422,562

113

2,000,000

1,100,000

900,000

2,000,000

100.0

0

114

5,000,000

-

-

-

-

-

資料來源:歷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本中心整理。

綜上,本特別條預算案編列預備金30億元,惟其屬備用性質,未有相關災後復原重建計畫為編列準據,容與本特別條例及預算法規定未盡相合;又本特別預算案編列預備金占比為5%,對照歷次災害特別預算及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預備金占比,似有偏高之虞,其妥適性容有討論空間;此外,災害防救法及本特別條例均訂有移緩濟急之經費運用措施,且近年災害準備金執行情形除113年度外均有賸餘數,114年度更已因應極端氣候可能致災之影響增編至50億元,政府宜妥善運用彈性預算機制,以因應各項救災經費所需。

(分機:1934 劉宜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