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37億9,452萬3千元,悉數由國土管理署及所屬(下稱國土管理署)編列,114及115年度所需經費分別為27億8,919萬元及10億533萬3千元,包括災後搶修及復建業務16億5,452萬3千元,以及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21億4,000萬元(詳表1)。謹評析如下:
表1 內政部主管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預算數
分配數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內政部主管
3,794,523
2,789,190
1,005,333
-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
3,794,523
2,789,190
1,005,333
-
災後搶修及復建業務
1,654,523
649,190
1,005,333
-
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
2,140,000
2,140,000
-
-
合計
3,794,523
2,789,190
1,005,333
-
資料來源:本特別預算案。
一、國土管理署允宜儘速訂定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之發放辦法,並考量放寬補助申請時限之可行性,設立資訊專區公告發放規定,俾達協助措施之普及化
國土管理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37億9,452萬3千元,包括辦理受災地區市區道路橋梁、公共設施、雨水下水道之緊急搶救、搶修、清理、清淤及復建工程等所需經費16億5,452萬3千元,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住宅屋頂與外牆損壞之拆除、修繕與媒合等所需經費21億4,000萬元。經查:
(一)本特別預算案編列勘災、地方政府復建工程、緊急搶救及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等經費;至於慰助金及上工津貼補助金則由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內政部對於丹娜絲風災及七二八豪雨之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係由國土管理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37億9,452萬3千元,辦理項目包括:
1.辦理受災地區市區道路橋梁、公共設施、雨水下水道之緊急搶救、搶修、清理、清淤及復建工程16億5,452萬3千元:
(1)辦理公共設施復建工程之勘災、審議、督導考核及協調業務等所需經費1,730萬元。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建築物、下水道災後復建工程等所需經費8億元。
(3)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市區公共設施、建築物、雨水下水道之緊急搶救、搶修、清理及清淤等所需經費8億3,722萬3千元。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住宅屋頂與外牆損壞之拆除、修繕與媒合等所需經費21億4,000萬元,包括:
(1)補助地方政府發給受損住宅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所需經費3億4,000萬元:包括一般戶於政府公告期限內與政府媒合廠商完成簽約,以及一般戶或弱勢戶自行雇工並於政府公告指定期限完成拆除者,分別可請領修繕尾款及補助,每人每案補助基準均為2萬元,總預估件數1萬7,000件,總金額3億4,000萬元。
(2)補助地方政府發給弱勢戶拆除及修繕費補助金所需經費18億元:包括弱勢戶災屋修繕費用,以及於政府公告期限內委由政府代為拆除完成者,費用均由政府全額負擔,以每件平均40萬元,預估總件數4,500件計算,總金額18億元。
另關於慰助金及上工津貼補助金部分,由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至於租金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部分,則由住宅基金支應(詳表1)。
表1 內政部主管丹娜絲風災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財源表
經費財源
協助項目
1.丹娜絲風災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37億9,452萬3千元
(1)辦理公共設施復建工程之勘災、審議、督導考核及協調業務等所需經費1,730萬元。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建築物、下水道災後復建工程等所需經費8億元。
(3)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市區公共設施、建築物、雨水下水道之緊急搶救、搶修、清理及清淤等所需經費8億3,722萬3千元。
(4)補助地方政府發給受損住宅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所需經費3億4,000萬元(按每件2萬元計算)。
(5)補助地方政府發給弱勢戶拆除及修繕費補助金所需經費18億元。
2.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1)「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
(2)「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上工津貼補助金專案」。
3.住宅基金
(1)租金補貼。
(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署提供。
(二)允宜儘速訂定發放辦法,並考量放寬申請時限之可行性
依本特別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辦理前項復原重建項目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之資格條件、基準、金額、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執行機關定之。」據國土管理署表示,「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作業規定」及「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上工津貼補助金專案作業規定」已分別於114年7月25日及8月6日生效,至於「丹娜絲颱風災區災民受損住宅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之規定刻正研擬中,為達即時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之目的,該署對於上開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補助基準及金額,以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允宜儘速訂定發放辦法;另依內政部新聞稿,114年8月31日為臺南市媒合獎勵金之申請截止日,惟查上開條例甫於114年8月19日公布施行,為免災民無法即時掌握資訊致錯失申請機會,除宜廣為宣導補助措施外,允宜考量放寬申請時限之可行性,俾達協助措施之普及化。
(三)允宜設立資訊專區公告相關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等發放規定,俾迅速並有效重建受創災區
關於本特別條例事涉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等給予項目部分,查行政院已核定「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上工獎勵金」及「媒合簽約獎勵金」等3項災後重建措施,並受理核發相關申請案件,為利災民取得補助資訊,即時取得政府支援以促進復原重建,允宜建置資訊專區公告相關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之發放規定,俾利民眾查詢使用並迅速有效重建受創災區。
綜上,本特別預算案編列勘災、地方政府復建工程、緊急搶救及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等經費,至於慰助金及上工津貼補助金則由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國土管理署除宜儘速依本特別條例規定,訂定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之發放辦法外,基於上開條例甫於114年8月19日制定公布並施行,允宜考量調整放寬申請時限之可行性,並設立資訊專區公告相關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等發放規定,俾達協助措施之普及性。
(分機:1911 劉雲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