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合共編列187億4,098萬3千元,包含「電力系統」110億元、「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2億8,500萬元、「水利設施」63億8,598萬3千元及「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10億7,000萬元(各辦理機關編列明細詳表1)。謹評析如下:
表1 經濟部主管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預算數
分配數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經濟部
10,470,000
26,000
5,444,000
5,000,000
產業發展署
100,000
100,000
-
-
水利署及所署
6,700,983
1,137,200
3,268,393
2,295,390
商業發展署
590,000
590,000
-
-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80,000
20,000
60,000
-
能源署
800,000
-
400,000
400,000
合計
18,740,983
1,873,200
9,172,393
7,695,390
資料來源:本特別預算案。
一、經濟部編列挹注台電及台水公司辦理災區電力系統及自來水設施之復原重建經費,允宜審酌各地受損情形,妥擬工程優先順序並加強控管,以提高我國重要民生基礎設施之防災韌性
經濟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104.7億元,包含「電力設施」撥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102億元,以及「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增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水公司)2.7億元,用以辦理災區電力系統及自來水供水設施之復原重建工作。經查:
(一)台電及台水公司受損情形
參據經濟部、台電及台水公司說明略以,丹娜絲颱風期間計造成中南部地區電桿倒斷及流失約3,499支、電線斷線6,965條檔、開關及變壓器696具、鐵塔倒塌3座、水泥桿傾倒2座、部份損害3座(包含支持物傾斜、橫擔、礙子連鐵器受損)等電力損害範圍甚廣,統計全臺曾停電戶數高達100萬9,238戶,停水戶達7萬3,487戶,主要影響區包含台南市、嘉義縣市、雲林縣及高雄市;後續七二八豪雨亦造成全臺停電5萬7,655戶及8,712戶停水(詳表1)。另估列分別造成台電公司災損金額14.53億元(含丹娜絲颱風13.32億元及七二八豪雨1.21億元),及台水公司0.61億元(含丹娜絲颱風0.49億元及七二八豪雨0.12億元)。
表1 台電及台水公司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間受損情形表
單位:戶;新臺幣千元
地區
丹娜絲颱風
七二八豪雨
台電公司
(停電)
台水公司
(停水)
台電公司
(停電)
台水公司
(停水)
全臺停電停水戶數
1,009,238
73,487
57,655
8,712
主要影響地區
1.台南市309,356戶;
2.嘉義縣268,948戶;
3.嘉義市119,310戶;
4雲林縣122,504戶;
5.高雄市75,510戶
1.嘉義縣10,729戶;2.台南市13,149戶;3.高雄市49,367戶
1.台中市23,013戶;2.高雄市17,628戶;3.嘉義縣9,620戶
1.雲林縣3,787戶;2.嘉義縣4,925戶
台電及台水公司災損金額
1,332,478
48,999
120,640
11,540
說 明:台電公司說明略以,所列災害經費由該公司自行支應,不列於本特別預算項目。
資料來源:台電及台水公司提供資料,本中心自行彙整。
(二)撥補台電公司及增資台水公司預計辦理事項
有關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挹注台電及台水公司之復原重建事項,詢據經濟部說明,摘述如下(各年度預算分配數詳表2):
1.撥補台電公司102億元:包含(1)辦理遷改供電線路以強化防災韌性等所需經費80億元,規劃以台17線、台19線為主及其他迎風面易受風災造成桿線倒斷區域;(2)辦理輸配電架空線路防災韌性維護措施22億元。另相關復原重建工作預計116年底完成。
2.增資台水公司2.7億元:辦理災區供水設施修復及全面強化供水韌性等所需經費,規劃用以受災地區原水取水、淨水場、加壓站、其他供水設施之損毀修復及災後環境復原以恢復設施正常供水功能;另為全面強化供水韌性,將建置起重機、固定式發電機及移動式發電機接電點設施,提升移動式發電機調度及安裝效率。相關復原重建工作預計115年底完成。
表2 經濟部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分配數
合計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電力系統-撥補台電公司
-
5,200,000
5,000,000
10,200,000
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投資台水公司
26,000
244,000
-
270,000
資料來源:本特別預算案。
(三)允宜審酌各地受損情形,妥擬推動優先順序,並審慎檢討台電及台水公司之防災整備作業,提升我國電力及自來水設施之防災韌性
參據經濟部114年7月21日「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災損及復原情形」專案報告說明略以,丹娜絲颱風所致停電戶分布廣域且零散,並受限於道路窄小,大型搶修機具、車輛進入困難,致台電公司搶修困難,且由於災損設備數量龐大,範圍分散,重建耗時耗力;後續亦檢討將於短期先加強空曠迎風面電桿對地支線、併桿、電桿基樁及調整桿距等措施,另於迎風線路中增植E級電桿,中長期於評估環境許可下辦理線路地下化工程,並滾動檢討辦理成效,提高配電系統線路防災韌性;至於豪雨部分亦將與地方政府合作檢討各項排水設施改善增加地區防洪韌性,減少淹水損失。爰此,為利早日完成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允宜加速盤整災區電力及自來水設施抗災防護能力,審酌各地受損及地況,妥擬推動優先順序並加強控管,以達本特別預算之編列目的。
另彙整行政院112及113年災害防救白皮書統計,112年度累計天然災害事件造成停電及停水戶數較111年度增加(詳表3);又查113年7月凱米颱風造成全國累計曾停電戶數逾78萬戶,今(114)年7月丹娜絲颱風所致停電戶數甚攀升逾百萬戶,遠逾111及112年度單次颱風所造成之最高停電戶數近6萬戶及52萬戶。爰此,近年隨氣候變遷,增加電力及自來水等基礎設施損毀之風險,允宜併予審慎檢討台電及台水公司防災整備作業之完備性,以維我國電力及自來水設施之安全性。
表3 111及112年度天然災害事件造成停電及停水統計表 單位:戶數
111年度
112年度
災害事件
停電戶數
停水戶數
災害事件
停電戶數
停水戶數
總計
90,298
4,842
總計
1,199,955
47,719
1.軒嵐諾颱風
59,924
0
1.瑪娃颱風
0
0
2.梅花颱風
902
0
2.杜蘇芮颱風
334,341
19,421
3.0918池上地震
22,024
4,842
3.卡努颱風
55,234
820
4.泥莎颱風
7,448
0
4.蘇拉颱風
10,685
0
5.海葵颱風
280,452
21,463
6.小犬颱風
519,243
6,015
資料來源:行政院112及113年災害防救白皮書。
綜上,經濟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104.7億元,預計撥補台電公司102億元及增資台水公司2.7億元,用以辦理災區電力系統及自來水供水設施之復原重建工作,鑑於本次災區分布廣,允宜審酌各地受損及地理情形,妥擬推動優先順序並加強控管,俾以如期如質完成復原重建工程,並審慎檢討台電及台水公司現行防災整備作業之完備性,提升我國電力及自來水設施之防災韌性。
(分機:1928 施岑佩)
二、產業發展署及商業發展署辦理產業援(補)助事項,允宜強化補助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簡化,並持續盤整災區業者需求,滾動檢討各項補助措施之完備性,以加速產業災後復原
產業發展署及商業發展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項下各編列協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等所需經費1億元(全數分配於114年度),以及提供受災店家、傳統市場及夜市攤(鋪)位援助與汰換設備補助等所需經費5億9,000萬元(全數分配於114年度)。經查:
(一)計畫內容概述
參據本特別預算案說明及經濟部丹娜絲風災協處專區網站資料等,本次產業發展署及商業發展署規劃對受災製造業及商業服務業補協助措施,包含:
1.對製造業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補助:係產業發展署協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補助其機器設備修復、調校及生產場域設施修繕等所需經費1億元(每家補助上限20萬元)。
2.對商業服務業受災店家援助及設備汰換補助:係商業發展署提供具稅籍登記之受災商業店家及地方政府列管之傳統市場與夜市攤(鋪)位因災害造成生財器具毀損之援助所需經費1億9,000萬元(以每案援助1萬元計算),以及補助汰換設備所需經費4億元,包含辦理審查補助申請案之行政作業費400萬元及汰換相關設備3億9,600萬元(補助購置設備金額50%、每案補助上限5萬元)。
(二)為利中小企業災後復原,允宜強化補助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簡化,並持續盤整災區業者需求,滾動檢討各項補助措施之完備性,以加速產業災後復原
丹娜絲颱風於114年7月上旬侵襲臺灣,隨後七二八豪雨更造成中南部地區多處嚴重災損以及企業店家營業遭受衝擊,為加速復原重建及提供災區市縣與民眾所需協助資源,經濟部規劃提供受災製造業生產設備及場域設施修復調校補助、受災店家援助及汰換設備補助等多元協助措施,以支持產業與中小企業復工復產。
截至114年8月20日止行政院公告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範圍,包含臺南市(同年7月8日公告)、嘉義縣、嘉義市東西區、高雄市新興區(同年7月23日公告)及雲林縣(同年8月19日公告),其餘致災地區待依實際受災情形認定納入,相關補助作業允宜持續盤整,以加速產業復原,說明如下:
1.按產業發展署於本特別預算案所編補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經費1億元(全數為獎補助費)、每家補助上限20萬元推估,預計可協助逾500家製造業者。
2.另據商業發展署說明,本次受災商業店家、傳統市場與夜市攤(鋪)之生財器具毀損現金援助措施,係依據嘉義縣(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新興區)之稅籍登記家數及列管市場夜市攤商數共18萬9,393家,以總家數之10% (1萬9,000家)、每家援助1萬元計算,所需經費1.9億元;至汰換設備所需經費4億元(含3.96億元之獎補助費及0.04億元業務費),預計補助8,000家、每案補助上限5萬元及辦理審查補助申請案等所需行政作業經費。
3.參據經濟部2024年中小企業白皮書之各市縣中小企業家數按行業別分布統計(詳表1)及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5月公布之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統計結果(詳表2),112年我國中小企業家數167.4萬家,占全體企業之比率98.88%,屬製造業及商業服務業各為14.4萬家(占總數8.49%)及99.5萬家(占總數58.75%),至112年6月底全國攤販經營攤數則逾23.33萬攤。統計分布於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本次主要受災縣市轄內之製造業及商業服務業與攤販經營攤數各為28萬231家及7萬1,389攤,鑑於災區中小企業家數甚多且經營型態多元,數位資訊化亦存落差,爰產業發展署及商業發展署允宜強化補助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簡化,並加強對外之宣導及輔助,以利業者申辦,並賡續盤整災區業者需求,滾動檢討各項補助措施之完備性,以維政府資源合理有效運用,俾加速中小企業災後復原。
綜上,產業發展署及商業發展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項下分別編列協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等所需經費1億元,以及提供受災店家、傳統市場及夜市攤(鋪)位援助與汰換設備補助等所需經費5億9,000萬元,允宜強化補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簡化,加強對外之宣導及輔助,以利受災業者申辦,並持續盤整災區業者需求,滾動檢討各項補助措施之完備性,以加速產業災後復原。
表1 112年度中小企業家數概況表-按市縣別及行業別分 單位:家;%
市縣別、行業別及項目
全部企業
中小企業
製造業
商業服務業
批發及零售業
運輸及倉儲業
住宿及餐飲業
小計
總計
1,693,014
1,674,061
143,665
762,109
37,965
194,589
994,663
臺中市
家數
235,611
233,812
29,336
103,367
4,416
24,397
132,180
占比
13.92
13.97
20.42
13.56
11.63
12.54
13.29
彰化縣
家數
82,492
82,001
17,348
34,301
1,226
7,207
42,734
占比
4.87
4.90
12.08
4.50
3.23
3.70
4.30
南投縣
家數
29,416
29,290
1,824
13,050
524
4,868
18,442
占比
1.74
1.75
1.27
1.71
1.38
2.50
1.85
雲林縣
家數
37,135
37,006
2,501
18,021
635
3,651
22,307
占比
2.19
2.21
1.74
2.36
1.67
1.88
2.24
嘉義市
家數
20,533
20,434
788
9,505
427
3,172
13,104
占比
1.21
1.22
0.55
1.25
1.12
1.63
1.32
嘉義縣
家數
25,021
24,937
2,083
11,187
627
2,977
14,791
占比
1.48
1.49
1.45
1.47
1.65
1.53
1.49
臺南市
家數
133,803
132,822
12,926
59,292
1,837
18,563
79,692
占比
7.90
7.93
9.00
7.78
4.84
9.54
8.01
高雄市
家數
194,982
193,543
10,973
91,112
5,991
23,963
121,066
占比
11.52
11.56
7.64
11.96
15.78
12.31
12.17
屏東縣
家數
47,496
47,308
1,779
20,833
771
8,345
29,949
占比
2.81
2.83
1.24
2.73
2.03
4.29
3.01
臺東縣
家數
15,709
15,682
429
6,299
186
3,703
10,188
占比
0.93
0.94
0.30
0.83
0.49
1.90
1.02
花蓮縣
家數
23,787
23,739
694
9,811
497
4,873
15,181
占比
1.41
1.42
0.48
1.29
1.31
2.50
1.53
資料來源:整理自經濟部2024年中小企業白皮書(113年11月出版)。
表2 112年6月底止攤販經營攤數概況表-按市縣別及集中場(區)區分
單位:攤;%
市縣別及項目
攤販經營攤數
市縣別及項目
攤販經營攤數
集中場(區)
非集中場(區)
集中場(區)
非集中場(區)
總計
家數
233,386
148,072
85,314
嘉義縣
家數
4,835
1,990
2,845
占比
100.00
100.00
100.00
占比
2.07
1.34
3.33
臺中市
家數
31,012
21,562
9,450
臺南市
家數
22,112
14,889
7,223
占比
13.29
14.56
11.08
占比
9.47
10.06
8.47
彰化縣
家數
14,292
8,855
5,437
高雄市
家數
34,362
22,063
12,299
占比
6.12
5.98
6.37
占比
14.72
14.90
14.42
南投縣
家數
5,131
2,559
2,572
屏東縣
家數
10,181
5,095
5,086
占比
2.20
1.73
3.01
占比
4.36
3.44
5.96
雲林縣
家數
7,730
3,720
4,010
臺東縣
家數
3,073
1,566
1,507
占比
3.31
2.51
4.70
占比
1.32
1.06
1.77
嘉義市
家數
2,350
1,394
956
花蓮縣
家數
4,416
1,531
2,885
占比
1.01
0.94
1.12
占比
1.89
1.03
3.38
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統計結果(該調查每5年辦理1次,最新發布日:113年5月29日)。
(分機:1926 黃芝穎、1928施岑佩)
三、水利署編列61.86億元補助市縣政府辦理各災區河川、排水設施災後復原及重建工作,允宜妥為規劃各項水利工程優先順序,並加強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之執行,俾利加速河川及排水治理之推動
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67億98萬3千元,主要辦理縣市管河川、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加大抽排、抽水站整建、海岸防護措施、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等事項。經查:
(一)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及辦理事項
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共編列67億98萬3千元,辦理範圍以行政院公告風災災區為主,彙整預計執行事項及預算編列情形(詳表1),並說明如下:
1.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1,5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災區簡易自來水系統調查、規劃與設計及各項修繕工作。
2.水利設施63億8,598萬3千元:(1)針對災區水利設施損壞情形補助地方政府進行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海岸防護設施、疏濬、清淤等及補助地方政府進行跨越中央管河川、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32億元;(2)補助地方政府縣市管河川、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31億8,598萬3千元。
3.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3億元:淹水50公分以上之一般住戶,每戶加發淹水救助金2萬元,中低收入戶則每戶加發3萬元。
表1 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預算案數
所需經費估算方式
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
15,000
簡易自來水系統重建及復原(包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災區簡易自來水系統調查規劃與設計及相關修繕作業)
15,000
1.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災損地區簡易自來水系統調查規劃與設計所需經費200萬元(多系統分區辦理,按每區40至100萬元計算)。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取水構造物、輸配水管線及儲水設施等修繕作業所需經費1,300萬元(按每系統30至100萬元計算)。
水利設施
6,385,983
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海岸防護設施、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及在地滯洪措施、中央管河川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
200,000
非工程措施:
1.辦理大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及修繕等所需經費1,000萬元。
2.辦理大型移動式抽水機汰舊換新與增購等所需經費9,000萬元(按每台150萬元計算)。
3.辦理臨時性防洪設施(防水擋板)汰舊換新 與增購等所需經費1億元(按每片1萬元計算)。
3,000,000
1.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海岸防護設施、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13億5,000萬元。
2.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及在地滯洪約5,000萬元。
3.跨越中央管河川、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約16億元。
縣市管河川、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
3,185,983
依據市縣政府提報災後復建工程需求,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籌估算。
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
300,000
淹水救助金
300,000
1.淹水50公分以上一般住戶,每戶發給淹水救助金2萬元,低收入戶及已列入政府扶助之中低收入戶家庭,每戶發給淹水救助金3萬元。
2.參考淹水災情與範圍概估經費約3億元。
合計
6,700,983
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
(二)為利地方政府水利設施災後復原及重建工程推動,允宜妥為規劃治理優先順序,並審酌各市縣政府執行量能,合理配置經費,俾加速辦理
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水利設施」編列63億8,598萬3千元,其中除2億元係該署辦理大型移動式抽水機汰舊換新與修繕及購置臨時性防洪設施等工作外,其餘61億8,598萬3千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河川、排水系統性治理及相關設施重建工程等事項。依據水利署提供近2年度(112及113年度)以災害準備金等補助地方管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因颱風或豪雨等造成淹水損害之復原及重建情形(詳表2),說明如下:
1.近2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水利設施工程核定復原及重建工程件數合共1,053件,迄114年7月底發包878件,已完工572件,工程預算數及執行數分別為77億3,823萬7千元及45億5,680萬4千元。
2.112年度核定復原及重建工程已全數發包,尚有7件工程未完工。惟113年度已核定772件工程中,尚未發包工程件數計175件,已發包卻未完工之工程件數299件,詢據水利署說明略以,未發包工程主要係因工程預算書編製耗時、流標等,至未完工工程則受颱風豪雨影響、工期尚未結束或已展延。鑑於水利署編列本特別預算案主要係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各災區河川與排水各項治理及復原工程,允宜賡續檢討加強督導及協助災區所在地方政府之執行作業,俾以早日完成各項復原重建工作。
3.查水利署114年度已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編列獎補助費9.52億元補助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排水之防洪綜合治理工程等工作,且預計自115年起於公務預算推動「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辦理地方河川及排水整治工作(規劃4年1,000億元),又本特別預算案補助市縣政府治理及重建經費高達61億8,598萬3千元(占水利署「水利設施」預算案數比96.87%),依本特別條例第10條規定施行期間至116年底,相關計畫執行期間尚有重疊,允宜妥為規劃治理工程優先順序,並審酌縣市政府執行量能,合理配置經費,以利各項計畫推動。
表2 112及113年度補助地方管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因颱風或豪雨造成損害辦理復園及重建工程迄114年7月底執行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年度
颱風或豪雨事件
核定復原相關水利設施工程件數
發包件數
完工件數
工程預算數
迄114年7月底執行數
112
7月杜蘇芮及8月卡努颱風
181
181
177
1,328,095
1,308,815
9月海葵颱風及9月豪雨
91
91
89
559,135
604,505
10月小犬颱風
9
9
8
45,989
46,821
小計
281
281
274
1,933,219
1,960,141
113
0423地震及4月豪雨
49
48
33
363,817
351,990
6月豪雨
26
26
21
171034
126,597
7月凱米颱風
468
401
217
3,225,008
1,723,933
9月豪雨及10月山陀兒颱風
111
66
22
879,876
194,439
1027地震及10月康芮颱風
118
56
5
1,165,283
199,704
小計
772
597
298
5,805,018
2,596,663
合計
1,053
878
572
7,738,237
4,556,804
說 明:上表工程經費來源均由行政院災害準備金支應。
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
(三)為利救助金於期限內完成核發,允宜加強督導市縣政府積極宣導,並簡化行政流程,以便民眾申請辦理
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編列3億元,係中央政府針對淹水50公分以上之住戶額外加發救助金,詢據水利署說明,淹水救助金預計自114年8月底啟動調查各市縣住戶淹水戶數,民眾受災申請及核定由地方政府辦理,再由市縣政府依核定救助戶數向該署申請撥款,並預計於114年底前完成撥款。為利淹水救助金發放,水利署允宜加強督導地方政府積極宣導,並簡化行政流程以利民眾申請辦理,俾確保救助金依所定時間完成核發。
綜上,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67億98萬3千元,其中「水利設施」編列63億8,598萬3千元,主要用以補助市縣政府復原、重建及治理經費(占比96.87%),允宜妥為規劃各項水利工程優先順序,並審酌市縣政府執行量能,合理配置經費,加強督導及協助各災區所在地方政府加速推動,俾利各項復原重建工作如期如質完成。
(分機:1922 羅玉姍)
四、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協助受災企業復原,提供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利息減免之利息補貼,允宜加強對外宣導說明並覈實估列所需預算,俾發揮預期效益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稱中小新創署)為協助受災企業復原,於本特別預算案「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針對受災之中小企業及稅籍登記業者,編列辦理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利息減免,提供利息補貼所需經費8,000萬元(補貼上限分別按新增災害復工貸款每家企業50萬元、原有貸款利息減免每家企業40萬元計算),辦理期間114及115年度。經查:
(一)計畫內容說明
為協助受災企業復原,儘速恢復產業供應鏈,穩定整體經營基礎,中小新創署採取「貸款展延及復工貸款利息補貼」與「財務輔導協處」策略,預計提供300家業者災害復工所需資金及200家原有貸款業者利息減免之利息補貼,預計協助500家業者災後復原。本計畫結合銀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輔導單位,以在地即時性服務網絡,減緩受災企業財務負擔。補助內容略以:
1.適用對象:於行政院公告災區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僅辦理稅籍登記(即營業登記)之中小企業。
2.補貼內容:
(1)貸款額度:額度無上限(由承貸銀行評估),利率2.22%,貸款100萬元,一律十成;逾100萬元,九成五,免保證手續費。
(2)利息補貼:分為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利息減免。「災害復工貸款」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補貼受災中小企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以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為限,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1年,資本性融資最長3年。「原有貸款利息減免」則依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685%)補貼為上限,實際減免利率低於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者,依實際減免利率補貼。每次公告之災區,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以40萬元為限,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1年,資本性融資最長3年;自災害發生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筆貸款於補貼期間,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二)為協助受災業者資金需求,允宜加強政府各項復工貸款利息補貼政策等之宣導,並覈實估列所需經費,俾發揮預期效益
1.中小新創署為協助中小企業因應災害影響,依據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第4條規定:「受災中小企業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或予以利息之減免。」114年度於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受災中小企業利息補貼業務之經理銀行作業費」55萬元,及「受災中小企業利息補貼費用」1,852萬3千元,截至114年7月底實際數分別為1,174萬元及3,768萬6千元。復據該署表示,本特別預算案有關經理銀行作業費仍將以前述計畫支應,爰無編列。
2.參據中小新創署(原中小企業處)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98至101年度),辦理「受災企業紓困協助計畫」執行情形,預算數14億8,326萬3千元,決算數6億6,855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45.07%;其中「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工營業貸款及原有貸款展延補貼息」預算執行率僅14.83%,主要係部分受貸款利息補貼之企業陸續提早還款所致,顯示該署編列預算未盡覈實。
綜上,中小新創署為協助受災企業復原,對受災地區之中小企業及稅籍登記業者,提供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利息減免之利息補貼。鑒於該署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98至101年度)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工營業貸款及原有貸款展延補貼息」預算執行率僅14.83%,允宜詳實調查災區業者需求,覈實估列本特別預算案所需經費,並加強對外宣導說明,俾利政府資源妥善運用。
五、能源署為提升能源供應設施之韌性與供電穩定性,辦理移動式電源、儲能等微電網建置,允宜妥善規劃電力設施建置期程,加強工程進度控管機制,以提升計畫辦理成效
能源署於本特別預算案「電力系統」編列辦理移動式電源、儲能等微電網建置所需經費8億元,包含規劃於受災地區辦理防災微電網及移動式電源、儲能等微電網建置相關行政作業所需經費8,280萬元;以及於受災地區擇定適當位置,建置以太陽光電、發電機或燃料電池為主,並搭配儲能系統之小型防災微電網及移動式微電網貨櫃所需經費7億1,720萬元,辦理期間115及116年度。謹說明如下:
(一)計畫內容說明
能源署依此次災區發電機及儲能調度經驗,支援復原重建工作,推動適當地點設置小型防災微電網,並設置移動式電源,因應災害時期之電力自主及調度。包含:
1.建置小型防災微電網:於受災地區擇定適當位置,結合太陽光電,搭配設置儲能系統及發電機或燃料電池之小型防災微電網,加強防災應變。
2.設置移動式電源:為加強防災應變及調度,預計設置移動式電源,透過整合太陽光電、儲能系統、發電機或燃料電池等合適電力供應設備組合方式,於災害發生時提供民眾緊急用電。
(二)近年氣候變遷致災害頻率及強度加劇,提高電力系統之韌性有其必要,惟該署辦理「再生能源推廣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未逾五成,允宜詳予規劃並加強執行
1.據經濟部統計,丹娜絲颱風造成電力損害範圍廣泛,颱風期間電桿倒斷及流失約3,499支、電線斷線6,965條檔、開關及變壓器696具、鐵塔倒塌3座、水泥桿傾倒2座、部分損害3座(包含支持物傾斜、橫擔、礙子連鐵器受損)。另據112及113年度行政院災害防救白皮書統計,111年度全國災害事件所致電力財物損失、重建及搶修金額分別為1億21萬5千元及2,430萬元,112年度分別增至3億7,562億7千元及5,043萬4千元,顯示氣候變遷致災害頻率及強度加劇,且災損有擴大之現象,提高電力系統之韌性有其必要。
2.據能源署表示,本特別預算案將依本特別條例所定災區,以臺南、嘉義優先推動,並視地方實際設置需求規劃,將設置場域腹地是否充足、鄰里之接受程度等因素納入考量。又該署近5年(110至114年度)雖未推動相關計畫,惟台電公司於109至113年度分別與屏東縣、嘉義縣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偏鄉防災型微電網,建置費用合共3,529萬元。
3.參據能源署於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理「再生能源推廣計畫」,110至113年度因多項示範獎勵及補助計畫執行欠佳,預算執行率介於31.6%至42.85%間(詳表1),未逾五成。為提升災區電力自主及調度,允宜妥善規劃微電網等電力設施之建置期程,加強工程進度控管機制,俾使經費發揮最大效益。
表1 110至114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預決算情形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10
111
112
113
114
預算數
534,050
595,275
655,464
667,725
678,675
決算數
181,569
188,110
229,787
286,092
171,830
執行率
34.00
31.60
35.06
42.85
說 明:114年度決算數為7月底實際數。
資料來源:整理自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綜上,能源署為因應災害時期之電力自主及調度,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辦理移動式電源、儲能等微電網建置所經費8億元。鑒於該署於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理「再生能源推廣計畫」,110至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逾五成,允宜妥善規劃微電網等電力設施之建置期程,加強災區電力系統工程執行,俾發揮計畫成效。
(分機:1931 何殷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