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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第8款、文化部主管 日期:114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8款、文化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文化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家園及公共設施」2億9,442萬元(詳表1),謹評析如下:

表1 文化部主管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預算數

分配數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文化資產局

294,420

27,766

26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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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整理自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文化資產緊急搶修及修復,允宜確實視其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依相關規定核實撥付,並輔以督導及考核機制,以利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文資局)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家園及公共設施」2億9,442萬元,分別為114年度2,776萬6千元、115年度2億6,665萬4千元(詳表1),係針對受災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遺址等文化資產,辦理緊急搶修及修復所需經費。經查:

(一)文資局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辦理文化資產緊急搶修與復健、考古遺址災後重建及周邊設施改善工程等

依本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災區復原重建項目之家園及公共設施中包含文化資產之緊急搶修及修復。基此,文資局初步規劃,對於因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之公、私有文化資產災損案件,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中央單位(管有文化資產)向文化部提案申請補助,文資局書面審核其提案計畫內容,視實際需要安排實地勘查,並邀集提案單位等審查後,據以核定補助經費。

經洽該局表示,將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補助督導考核要點」召開督導考核會議,必要時以現地督導方式辦理,倘發現未依核定補助計畫內容或相關法令規範實施者,得暫緩核定補助經費撥付,或予以撤銷、廢止該案全部或部分補助;前述執行方式,未來將配合行政院與本特別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後續整體執行政策與配套執行原則,進行調整辦理。

(二)文資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文化資產災後搶修與復建等相關經費,允宜確實視其實際執行進度按相關規定核實撥付

文資局於本特別預算案中預計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費為2億8,161萬元,占比達95%以上;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規定略以,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應依各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各項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次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9點規定略以,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內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實際撥款時應先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及相關補助規定,覈實撥付。基此,中央政府各機關對地方政府撥付計畫型補助款時,應先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核實撥付。

近年審計部偶有發現文資局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有尚未支用即逕列實現數之情事,爰通知該局應予修正減列數並如數轉列保留數,如112年度「文化資產業務」計畫項下「獎補助費」用途別科目原列決算實現數16億7,785萬9千元,經審計部修正減列數1億5,934萬9千元,占其原列決算實現數為9.50%。為確保災後文化資產緊急搶修及復建工程如期如質完成,允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確實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核實撥付。

綜上,文資局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家園及公共設施」經費,允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確實依地方政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核實撥付,並輔以督導及考核機制,以利文化資產緊急搶修及復建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分機:1941 方淑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