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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八、114年度連同本特別預算案共辦理6個特別預算,允宜按計畫進度切實執行,以達預期效益;另逾五成五所需財源仰賴舉借債務支應,允宜本撙節原則運用預算資源,以落實財政紀律 日期:114年9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評估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近年我國因執行新式戰機採購、提升海空戰力、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辦理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地區之各項復原重建工作,加計本特別預算案,114年度共辦理6個特別預算,歲出規模計4,982.61億元,考驗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量能。經查:

(一)114年度共辦理6個特別預算,歲出規模近5,000億元,考驗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量能,允宜依各特別條例之規定,按計畫進度切實執行及落實考核

我國自109年起陸續執行「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109至115年度)」、「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111至115年度)」、「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112至114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114年度)」,另行政院前於114年8月21日提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114至116年度)」,經本院同年月29日三讀審議通過、總統同年9月12日公布。行政院再於114年9月11日提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114至116年度)」,送請本院審議;故114年度連同本特別預算案,將同時辦理6個特別預算,合計歲出規模達4,982.61億元(詳表1),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量能備受考驗。

預算法第84條前段規定:「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至特別預算之執行,則於各特別條例中規定(詳表2),如: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同條第2項:「前項…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負責…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2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另特別預算執行進度考核部分(詳表2),亦規範於各該特別條例,如: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同條第3項:「…,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同條第2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同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月定期公開本條例下列執行進度及內容…。」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完整資訊,主動按季定期公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及預算執行進度。」同法第8條規定:「…中央各部會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3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二)114年度中央政府同時執行6個特別預算,其財源亦多倚賴舉借債務支應,允宜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

114年度中央政府加計本特別預算案,共辦理6個特別預算,茲彙整各特別預算歲出及預計舉債情形如次(詳表1):

1.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109至115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2,472.28億元,除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50億元外,餘2,322.28億元以舉借債務支應;其中114年度預算分配數429.59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2.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111至115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2,369.59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其中114年度預算分配數為474.39億元。

3.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112至114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3,798.8億元,全數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支應;其中114年度預算分配數為391.22億元。

4.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114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701.47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5.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114至116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600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其中114年度預算分配數為190.77億元。

6.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114至116年度):歲出預算案數5,500億元,其中114年度歲出分配數為2,795.17億元,預計移用以前年歲計賸餘1,739.17億元及舉借債務1,056億元支應。

上開6個特別預算114年度歲出規模計4,982.61億元,其中舉借債務數為2,852.22億元,占比57.2%,顯示逾五成五所需財源均仰賴舉借債務支應,允宜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以落實財政紀律。

表1 114年度所辦理之各特別預算歲出及債務舉借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特別預算(案)

預算

年度

合計歲出

114年度歲出

預算數

債務舉借數

歲出

分配數

債務

舉借數

1

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

109至115

2,472.28

2,322.28

429.59

429.59

2

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

111至115

2,369.59

2,369.59

474.39

474.39

3

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

112至114

3,798.80

-

391.22

-

4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

114

701.47

701.47

701.47

701.47

5

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

114至116

600.00

600.00

190.77

190.77

6

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

114至116

5,500.00

1,056.00

2,795.17

1,056.00

合計

15,442.14

7,049.34

4,982.61

2,852.22

說 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經費上限為5,700億元,本次編列5,500億元,預留後續編列額度200億元。

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

表2 各特別條例關於預算執行及考核相關規定彙整表

條例名稱

相關規定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5條:「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5條第1項:「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同條第2項:「前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第1項:「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同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將上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同條第3項:「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5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第4條第1項:「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條第2項:「前條第10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6條:「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3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3條第1項:「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同條第2項:「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同條第3項:「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

第5條:「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第6條第1項:「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5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同條第3項:「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同條第4項:「第1項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第9條第1項:「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同條第2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第10條第1項:「主管機關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同條第2項:「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4條第2項:「辦理前項復原重建項目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之資格條件、基準、金額、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第5條第1項:「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600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

第8條第1項:「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2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同條第2項:「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第9條:「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月定期公開本條例下列執行進度及內容:一、第2條所定災區之公告。二、第4條第2項由各中央執行機關訂定之辦法。三、前條所定之內容。」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4條:「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5條第1項:「第3條第9款及第10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同條第2項:「第3條第11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6條第4項:「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季定期公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及預算執行進度。」

第8條:「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3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資料來源:摘自表內各特別條例規定。

綜上,114年度連同本特別預算案共辦理6個特別預算,合計待執行數4,982.61億元,考驗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量能,且57.2%所需財源均仰賴舉借債務支應,允宜按計畫進度切實執行,以達預期效益,並本撙節原則運用預算資源,以落實財政紀律。

(分機:8661 鄧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