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國因執行新式戰機採購、提升海空戰力、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辦理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地區之各項復原重建工作,加計本特別預算案,114年度共辦理6個特別預算,歲出規模計4,982.61億元,考驗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量能。經查:
(一)114年度共辦理6個特別預算,歲出規模近5,000億元,考驗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量能,允宜依各特別條例之規定,按計畫進度切實執行及落實考核
我國自109年起陸續執行「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109至115年度)」、「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111至115年度)」、「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112至114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114年度)」,另行政院前於114年8月21日提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114至116年度)」,經本院同年月29日三讀審議通過、總統同年9月12日公布。行政院再於114年9月11日提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114至116年度)」,送請本院審議;故114年度連同本特別預算案,將同時辦理6個特別預算,合計歲出規模達4,982.61億元(詳表1),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量能備受考驗。
預算法第84條前段規定:「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至特別預算之執行,則於各特別條例中規定(詳表2),如: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同條第2項:「前項…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負責…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2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另特別預算執行進度考核部分(詳表2),亦規範於各該特別條例,如: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同條第3項:「…,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同條第2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同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月定期公開本條例下列執行進度及內容…。」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完整資訊,主動按季定期公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及預算執行進度。」同法第8條規定:「…中央各部會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3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二)114年度中央政府同時執行6個特別預算,其財源亦多倚賴舉借債務支應,允宜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
114年度中央政府加計本特別預算案,共辦理6個特別預算,茲彙整各特別預算歲出及預計舉債情形如次(詳表1):
1.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109至115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2,472.28億元,除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50億元外,餘2,322.28億元以舉借債務支應;其中114年度預算分配數429.59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2.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111至115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2,369.59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其中114年度預算分配數為474.39億元。
3.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112至114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3,798.8億元,全數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支應;其中114年度預算分配數為391.22億元。
4.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114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701.47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5.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114至116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600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其中114年度預算分配數為190.77億元。
6.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114至116年度):歲出預算案數5,500億元,其中114年度歲出分配數為2,795.17億元,預計移用以前年歲計賸餘1,739.17億元及舉借債務1,056億元支應。
上開6個特別預算114年度歲出規模計4,982.61億元,其中舉借債務數為2,852.22億元,占比57.2%,顯示逾五成五所需財源均仰賴舉借債務支應,允宜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以落實財政紀律。
表1 114年度所辦理之各特別預算歲出及債務舉借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特別預算(案)
預算
年度
合計歲出
114年度歲出
預算數
債務舉借數
歲出
分配數
債務
舉借數
1
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
109至115
2,472.28
2,322.28
429.59
429.59
2
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
111至115
2,369.59
2,369.59
474.39
474.39
3
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
112至114
3,798.80
-
391.22
-
4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
114
701.47
701.47
701.47
701.47
5
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
114至116
600.00
600.00
190.77
190.77
6
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
114至116
5,500.00
1,056.00
2,795.17
1,056.00
合計
15,442.14
7,049.34
4,982.61
2,852.22
說 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經費上限為5,700億元,本次編列5,500億元,預留後續編列額度200億元。
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
表2 各特別條例關於預算執行及考核相關規定彙整表
條例名稱
相關規定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5條:「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5條第1項:「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同條第2項:「前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第1項:「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同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將上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同條第3項:「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5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第4條第1項:「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條第2項:「前條第10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6條:「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3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3條第1項:「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同條第2項:「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同條第3項:「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
第5條:「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第6條第1項:「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5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同條第3項:「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同條第4項:「第1項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第9條第1項:「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同條第2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第10條第1項:「主管機關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同條第2項:「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4條第2項:「辦理前項復原重建項目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給與之資格條件、基準、金額、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第5條第1項:「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600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
第8條第1項:「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2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同條第2項:「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第9條:「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月定期公開本條例下列執行進度及內容:一、第2條所定災區之公告。二、第4條第2項由各中央執行機關訂定之辦法。三、前條所定之內容。」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4條:「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5條第1項:「第3條第9款及第10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同條第2項:「第3條第11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6條第4項:「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季定期公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及預算執行進度。」
第8條:「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3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資料來源:摘自表內各特別條例規定。
綜上,114年度連同本特別預算案共辦理6個特別預算,合計待執行數4,982.61億元,考驗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量能,且57.2%所需財源均仰賴舉借債務支應,允宜按計畫進度切實執行,以達預期效益,並本撙節原則運用預算資源,以落實財政紀律。
(分機:8661 鄧凱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