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特別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12億5,000萬元,其中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分別編列57億5,000萬元、39億1,480萬元及15億8,520萬元(詳表1),謹評析如下:
表1 內政部主管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預算數
分配數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
5,750,000
2,000
2,874,000
2,874,000
警政署及所屬
3,914,800
-
2,433,464
1,481,336
消防署及所屬
1,585,200
3,200
412,200
1,169,800
合計
11,250,000
5,200
5,719,664
5,525,136
資料來源:本特別預算案;本中心整理。
一、國土管理署辦理「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允宜規劃相關輔導措施及確立補助對象,並考量建立碳排評估指引之可行性,俾達老宅延壽、老人在宅安養暨減碳之目的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以下簡稱國土管理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57億5,000萬元,包括撥補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所需經費50億元,以及辦理公有建築物防火避難空間及設備改善所需經費7億5,000萬元(詳表1)。經查:
表1 國土管理署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或經費項目
分年經費
合計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
5,000,000
74,400
516,718
4,408,882
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火避難空間及設備
750,000
2,000
374,000
374,000
說 明:「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刻正研訂中,截至114年9月11日尚值草案階段。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署提供。
(一)本特別預算案編列內容
國土管理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57億5,000萬元,主要係辦理「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50億元,該計畫係針對屋齡30年以上4至6層樓且耐震初評安全之集合住宅,補助地方政府受理民眾申請建築物整建維護、住宅修繕等所需經費,該計畫辦理目的、辦理內容、每人每案補助基準及資格條件詳表2:
表2 「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辦理內容表
項目
內容
辦理目的
為協助民眾改善居家環境,提升建築物安全及國民生活品質。
辦理內容
針對屋齡30年以上4至6樓且經過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評結果無危險疑慮之集合住宅,提供修繕建築物公共區域維護及室內空間經費補助,以提升安全性與無障礙空間品質。
申請方式及補助基準
由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全部所有權人)視需要自行選擇修繕補助項目,並依分項額度上限申請,且不得超過各分項工程費65%。
資格條件
4至6層樓老舊公寓住宅。
相關規定
「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刻正研訂中,截至114年9月11日尚未核定。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署提供。
(二)「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係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全部所有權人同意並提出申請為原則,允宜研謀輔導或協助方案,俾增進補助成效
據房屋稅籍類數量統計表資料顯示,我國113年第4季房屋稅籍類約934萬件,平均屋齡33年,其中屋齡逾30年以上之房屋約515萬件(占比55.19%),且臺北市屋齡逾30年之房屋占比已逾七成(詳表3),顯示房屋老化情形嚴重。
表3 113年第4季房屋稅籍類數量統計表 單位:件;年;%
市縣別
總件數
平均屋齡
30年以上件數
占比
新北市
1,722,154
31.79
873,185
50.70
臺北市
911,591
38.26
660,160
72.42
臺中市
1,141,073
29.78
549,588
48.16
臺南市
749,991
34.24
430,228
57.36
高雄市
1,140,170
33.40
644,075
56.49
宜蘭縣
202,288
34.28
114,999
56.85
桃園市
934,661
27.74
374,672
40.09
新竹縣
234,669
27.65
92,638
39.48
苗栗縣
216,210
36.01
127,293
58.87
彰化縣
423,597
37.04
273,831
64.64
南投縣
174,378
38.15
108,132
62.01
雲林縣
248,627
40.17
164,709
66.25
嘉義縣
181,372
39.85
126,606
69.80
屏東縣
303,403
37.48
196,259
64.69
臺東縣
88,288
37.83
57,387
65.00
花蓮縣
133,901
37.39
88,209
65.88
澎湖縣
34,218
43.47
22,860
66.81
基隆市
171,339
34.33
90,072
52.57
新竹市
186,819
28.75
78,871
42.22
嘉義市
110,936
35.41
68,960
62.16
金門縣
24,883
28.62
9,067
36.44
連江縣
3,352
33.55
1,774
52.92
合計
9,337,920
33.00
5,153,575
55.19
說 明:表內資料係由內政部統計處向財政部索取原始資料,經統計處去識別化後,提供予國土管理署產製並上傳。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
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建築安全補強及重建,內政部及國土管理署近年推動之相關計畫包括:「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惟囿於人民抗爭,部分所有權人不同意、重建計畫核定費時等因素,致執行成果待提升。本特別預算案之「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係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全部所有權人同意並提出申請為原則,允宜研謀輔導或協助方案,俾增進補助成效。
(三)「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之補助對象是否以老人為主,且究係以持有或居住為原則,允宜明確規範,以達老人在宅安養之目標
內政部114年7月24日新聞稿略以,「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50億元係針對30年以上4至6樓且初評安全之集合住宅,提供民眾相關修繕經費補助,同時配合衛生福利部長照3.0及經濟部節能政策推動,讓長者可避免換屋困擾,安心在宅安居及健康安養。該計畫針對管線更新、建物立面修繕、屋頂防水、新增無障礙設備等適用項目,協助民眾辦理建物整理維護與住宅修繕工程,以務實面對國內人屋雙老之社會問題;另因無需拆除房屋重建,可降低興建建築碳排量及大量廢棄物處置之環境負擔碳排。
由上開新聞稿所悉,「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之主要目的,係配合長照政策,並促進長者在宅安居及健康安養;惟該計畫補助對象是否限於以「有老人為住戶」之屋齡30年以上4至6樓集合住宅為主,乃至於究係以老人持有或居住為補助要件等問題,國土管理署允宜妥為規劃以擬具符合政策目的之補助規定,並善加考核政策成效,俾落實政府照顧老人在宅安養之美意。
(四)拆除及維護整建所使用之建材及工法,將影響老屋修繕之減碳成效
「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之政策方向,係希冀於協助老宅整建維護及照顧居住品質之同時,減少因拆除重建所衍生之大量碳排,惟老宅整建維護之零星拆除工作同樣將產生碳排量,其後若使用高耗能之建材及工法亦無法減輕之;基此,整建維護及拆除工作所使用之建材及工法,將影響「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對於節能減碳之成效,內政部允宜考量建立整建維護碳排評估指引之可行性,俾達老宅延壽降低碳排之政策成效。
綜上,本特別預算案編列「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等經費,主要係提供老宅重建之協助措施,允宜規劃相關輔導措施以促進重建;另國土管理署允宜妥善考量補助範圍,包括該計畫之補助要件是否限於老人、乃至於究係以持有或居住為限等問題,並妥擬補助條件,俾落實老人在宅安養之目的;又該計畫辦理整建維護及拆除工作所使用之建材及工法,將影響減低碳排之成效,內政部允宜考量建立整建維護碳排評估指引之可行性,俾達降低建築碳排量之目的。
二、警政署辦理強化反恐維安能量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能力等事項,惟部分市縣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供需比例未達標準,尚待研謀改善以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警政署及所屬(以下簡稱警政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39億1,480萬元,包括辦理強化反恐維安能量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能力所需經費34億1,480萬元,以及辦理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火避難空間及設備規劃等所需經費5億元。經查:
(一)本特別預算案編列內容
警政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39億1,480萬元,其中辦理強化反恐維安能量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能力所需經費34億1,480萬元,包括辦理維安特勤隊裝備擴充及更新等12億6,468萬8千元,以及購置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警力裝備及設備21億5,011萬2千元;至於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火避難空間及設備規劃等所需經費5億元,則包括辦理計畫行政作業與審查及輔導工作1,740萬元,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規劃防火避難空間及設備區位、標示設置、整備物資及器材等所需經費4億8,260萬元。
(二)部分市縣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供需比例未達標準
上開計畫之辦理目的,係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基此,允宜確保維安能量及安全防護能力得以正常運作,以達國土防衛計畫之辦理目的。另查國土防衛韌性之完備程度,尚決定於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是否足夠,俾利突發狀況發生時,有效疏散並容納避難民眾,依「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警察機關為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數量、配置情形及空襲時疏導方向,得適時向民眾宣導相關法令,指導民眾配合。」、第5點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辦理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資料建檔處理原則如下:…(二)考量都市人口密集程度與活動人口變化幅度,除直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之供需比例以不低於2倍外,其他縣(市)供需比例以不低於1.2倍為原則。…。」據警政署統計,截至114年7月底止,計有臺南市1個直轄市及宜蘭縣等10個縣(市)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供需比例分別未達2倍及1.2倍(詳表1),亟待改善以完備防空避難系統。
表1 114年7月底各市縣政府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供需比例概況表 單位:人
市縣別
容量(A)
總人數(B)
供需比例(C=A/B)
臺北市
13,116,736
2,453,842
5.35
新北市
8,884,356
4,048,526
2.19
桃園市
6,361,677
2,349,804
2.71
臺中市
6,506,453
2,867,641
2.27
臺南市
2,711,196
1,856,931
1.46
高雄市
6,621,005
2,725,804
2.43
宜蘭縣
511,881
450,468
1.14
新竹縣
1,984,567
596,849
3.33
苗栗縣
796,064
532,545
1.49
彰化縣
840,363
1,216,624
0.69
南投縣
363,616
469,893
0.77
雲林縣
525,129
654,539
0.80
嘉義縣
404,473
476,106
0.85
屏東縣
968,918
785,792
1.23
臺東縣
170,327
209,231
0.81
花蓮縣
352,737
314,053
1.12
澎湖縣
119,451
106,594
1.12
基隆市
976,107
361,089
2.70
新竹市
1,649,149
455,829
3.62
嘉義市
677,711
261,178
2.59
金門縣
59,265
139,798
0.42
連江縣
7,348
13,605
0.54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
綜上,為強化國土防衛能量,警政署辦理加強反恐維安能量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能力,並改善公有建築物防火避難空間及設備,查國安韌性之完備與否,尚決定於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是否足夠,惟部分市縣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供需比例未達標準,為利完備空襲警報等突發狀況之疏散及避難需求,允宜研謀改善。
(分機:1911 劉雲霞)
三、消防署辦理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建置,允宜建立核心設備採購清單及規劃後續維護與汰換機制,並賡續推動防災士培訓,以完善大規模災害整備
消防署及所屬(以下簡稱消防署)於本特別預算案「強化國土防衛能量-防救災緊急維生物資整備」編列15億8,520萬元,係辦理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建置所需經費。經查:
(一)計畫內容概況
為持續建立、精進大規模災害整備,行政院於111年6月核定「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112至116年度),以「大規模災害整備」、「跨域支援合作」及「政府持續運作」3大核心為主軸進行規劃,包括大規模災害情境假設、脆弱度及韌性盤點、鄉(鎮、市、區)公所區域聯防合作機制、市縣互相支援合作機制,及防災協作中心(原名志工中心)協作整合機制等多元工作。續為落實「全社會防衛韌性」理念,內政部於113年11月函發「防災協作中心籌組規劃會議紀錄」及函請各市縣協助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於114年3月底前完成籌組防災協作中心事宜;惟相關防救災設施尚未納入預期規劃,爰本次以特別預算辦理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建置,補足最基層防救災設備之短缺。計畫內容請詳表1。
表1 消防署「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建置」之計畫內容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辦理事項
金額
預期效益
114至116
辦理計畫行政作業、研擬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項目及審查補助案相關工作等。
18,200
1.透過建置368處公所防災協作中心防救災設備強化防災應變效能。
2.透過建置7,748處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延長災後生存時間並減少生命財產損失,促進居民防災意識提升,建立社區防災文化。
115
建置全國368處防災協作中心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及教育訓練,預估每處編列110萬元,預估採買設備如:資(通)訊設備、供電及照明設備、儲物設施、事務用品、個人防護裝備、支援避難收容設施、自用緊急物資等,依地方需求及執行情形調整。
404,800
116
建置全國計7,748處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預估每處編列15萬元,預估採買設備如:儲物設施、通信裝置、個人防護裝備、避難收容設施、濾水設備等,依地方需求及執行情形調整。
1,162,200
合計
1,585,200
資料來源:消防署。
(二)鑑於每處補助金額不高,允宜建立核心設備採購清單及規劃後續維護與汰換機制
本特別預算案編列15億8,520萬元主要用於建置全國368處防災協作中心及全國計7,748處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預估每處鄉(鎮、市、區)公所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各編列110萬元、15萬元,依地方需求及執行情形調整;鑑於補助金額尚不高,採購品項有限,消防署允宜建立核心設備採購清單,以利各鄉(鎮、市、區)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遵循指引,達成資源使用之最大效益。復本計畫以特別預算支應,設備建置完成後交由各鄉(鎮、市、區)公所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辦公室維護,然尚未明確規劃後續維護經費來源,恐導致設備閒置或維護不良,允宜規劃後續維護與汰換機制。
(三)目標於114年底前培訓10萬名防災士,迄114年7月底累計培訓5萬餘名,尚待賡續推動
內政部自107年度起推動防災士培訓,從村(里)擴展到企業、民間組織及公部門機構建構地區災害韌性,消防署並自112至116年度持續透過「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補助各市縣每年培訓防災士計3,500名,每年計需630萬元;該署除透過前揭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防災士培訓外,並偕同相關單位及運用民間資源擴大培訓,經消防署統計截至114年7月底止計累計培訓5萬6,843名防災士,目標於114年底前培訓10萬名防災士。準此,消防署除以本特別預算補足最基層短缺之防救災設備外,仍需持續鼓勵民眾參與防災士培訓,俾使具備基礎災害防救概念,建立協作機制。
綜上,消防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15億8,520萬元,係辦理全國368處防災協作中心及7,748處村(里)防救災緊急維生設備建置所需經費;鑑於每處鄉(鎮、市、區)公所防災協作中心及村(里)預估各編列110萬元、15萬元,金額尚不高,又迄未明確規劃後續維護經費來源,允宜建立核心設備採購清單及規劃後續維護與汰換機制,並賡續推動防災士培訓,以完善大規模災害整備。
(分機:1932 陳如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