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4,806億6,465萬元,其中營所稅編列1兆1,204億4,503萬元,5區國稅局預算案之編列數分別為臺北國稅局3,821億312萬8千元、高雄國稅局886億7,089萬9千元、北區國稅局及所屬4,727億6,841萬9千元、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284億8,143萬2千元、南區國稅局及所屬484億2,115萬2千元,合共較114年度預算數增加820億5,703萬元(增幅7.9%)。111年度我國營所稅有效稅率17.12%,其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對營所稅貢獻度最大,惟其合於租稅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占比亦高,致有效稅率仍低於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簡稱GMT)15%之標準,允宜研謀因應。茲說明如下:
(一)OECD推動GMT,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15%,目前已有多國實施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二十國集團(G20)為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自108年推動解決經濟數位化課稅挑戰之兩項支柱方案,其中第二支柱為GMT,目前獲OECD包容性架構147個成員中,已有142個成員公開支持。據財政部提供資料,迄114年8月底止已公開宣布採行因應GMT措施者計68國家(地區),我國鄰近國家(地區)(如: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分別於113或114年實施GMT,歐盟除少部分國家外,均於113年實施,美洲亦有部分國家(如:加拿大)響應GMT,其餘尚未發布其因應方式及時程之國家,預期將陸續發布。
(二)111年度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對營所稅貢獻度最大,應納稅額占比近25%,惟其合於租稅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占比逾99%,致有效稅率仍低於GMT所規範15%之標準
1.依107至11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統計專冊資料顯示,近5年我國營利事業全體行業應納稅額由107年度之5,428.63億元增加至111年度之1兆643.67億元,成長96.07%,同期間投資抵減金額成長256.39%,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則增加44.62%,抵銷部分投資抵減減免稅額後,使營所稅有效稅率由14.31%提高至17.12%(詳表1),係自GMT推動以來,我國營所稅有效稅率首次高於其所規範之15%。
表1 107至111年度我國營所稅之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及有效稅率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全年所得額
(A)
應納稅額
(B)
投資抵減稅額
(C)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D)
有效稅率
【E=(B-C+D)/A】
107
3,937,884,437
542,863,281
10,093,069
30,585,549
14.31
108
3,902,772,818
554,385,306
15,252,208
25,860,713
14.48
109
4,793,430,113
655,899,312
19,793,933
31,922,215
13.94
110
6,684,738,925
949,431,045
31,024,425
55,796,433
14.57
111
6,267,013,596
1,064,367,323
35,971,063
44,233,653
17.12
資料來源:107至11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統計專冊。
2.復觀察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近年營所稅狀況,107至111年度其應納稅額占全體行業應納稅額之比率介於16.79%至24.95%間,均居各年度之首;另電子零組件製造業107至110年度全年所得額占全體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比率介於17.23%至22.93%間,111年度該比率更大幅增為30.76%,然因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高度集中於該產業,各年度占比多逾九成,致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有效稅率均低於全體營利事業平均值。如:110年度全體行業有效稅率由109年度之13.94%提高為14.57%,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卻由13.93%下降至13.05%;而111年度全體行業有效稅率提高2.55個百分點、增為17.12%,已高於GMT規範之15%,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卻僅提高1.43個百分點、增為14.48%,仍低於GMT之規範(詳表2)。
表2 107至111年度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之所得額、免稅所得、應納稅額占全體營利事業比率及其有效稅率彙整表 單位:%
年度
營業收入淨額
占比
全年所得額
占比
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占比
應納稅額占比
有效稅率
107
13.72
22.93
92.85
16.89
12.05
108
12.60
17.23
89.90
16.79
14.17
109
13.41
19.94
97.86
19.74
13.93
110
14.79
21.97
99.30
19.79
13.05
111
15.49
30.76
99.72
24.95
14.48
說 明:表列各項占比均係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該年度之金額/全體行業之金額。
資料來源:107至11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統計專冊
(三)財政部擬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將跨國企業AMT提高為15%以資因應,惟迄114年9月尚未公告,且其與GMT恐仍存有差異,允宜妥為評估以保障我國課稅權
1.我國雖非前開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惟若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在我國享受政府所提供之租稅優惠而致其營所稅有效稅率未達15%,其差額將由實施GMT制度國家補徵,形同我國稅收由他國國庫收取之不合理現象。為避免GMT之實施將對不同國家造成不同程度之獲益或受損,OECD建議各國可考慮採納合格國內補充稅制(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 UP Tax,簡稱QDMTT),即讓各國在母公司國家啟動課徵補充稅前,先將低稅區國家之補充稅由當地國課徵,以減少該國可能透過給予租稅優惠而造成跨國企業在當地國之有效稅率低於15%並損失課稅權。爰財政部擬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第1項,修正徵收率之內容略以,自114年度起符合GMT適用門檻(跨國企業集團前4個財務會計年度中任2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全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之跨國企業集團,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簡稱AMT)徵收率為15%,其餘仍維持現行之12%。然財政部雖於113年12月將「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函陳行政院核定,惟迄114年9月尚未公告。
2.依OECD對QDMTT之定義,係指包含於一租稅管轄區國內法中之最低補充稅,應以該租稅管轄區集團之超額利潤計算,其方式係以財務報表為基礎且應按GMT規則計算,與我國AMT之計算方式有所不同;鑒於不符QDMTT條件之國內最低稅負制將被視為另一種涵蓋稅,不能完全抵消GMT下之任何補充稅,恐致企業需負擔更高之稅率,允宜妥善評估導入符合國際標準之QDMTT或GMT制度之可行性,以避免稅收流失。
綜上,OECD推動GMT,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15%,若有未達者,其差額將由實施GMT制度國家補徵,已成為國際稅負發展趨勢;我國長期以租稅優惠措施獎勵投資帶動產業發展,迄111年度營所稅有效稅率17.12%,係GMT推動以來首次高於其所規範之15%,然對營所稅貢獻度最大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有效稅率仍未達標準。而財政部擬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將跨國企業AMT提高為15%以資因應,惟迄114年9月尚未公告,且其與GMT恐仍存有差異,允宜妥善評估導入符合國際標準制度之可行性,並研謀能續激勵企業投資及帶動產業升級之策略,以促進經濟永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