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居住正義,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其中關於房屋稅徵收之修正條文(以下稱房屋稅2.0)於同年7月1日施行,114年5月正式開徵;迄114年8月底,114年度房屋稅累計實徵淨額991.89億元,全年度預算達成率已達107.9%。茲說明如下:
(一)房屋税2.0旨在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
房屋稅2.0修正重點包括「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持有成本」、「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減輕自住房屋稅負」等面向(詳表1)。其中「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持有成本」,主要係對於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並以全國歸戶方式採全數累進課徵;而「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主要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並促使建商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以增加房屋供給;至「減輕自住房屋稅負」,係為減輕純自住者之房屋稅負。爰房屋税2.0以「多屋重稅、自住減稅」之原則,旨在鼓勵房屋有效利用並合理化房屋稅負。
表1 房屋稅2.0修正概況表
修正面向
修正項目
修正前(房屋稅1.0)
修正後(房屋稅2.0)
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持有成本
歸戶方式
各市縣歸戶
全國歸戶
法定稅率
1.5%至3.6%
除「特定房屋」外,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稅率為2%至4.8%,且採全數累進課徵
差別稅率
地方政府「可」訂定差別稅率
地方政府「需」訂定差別稅率
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
申報出租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之稅率
1.5%至3.6%
1.5%至2.4%
繼承取得共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稅率
1.5%至3.6%
1.5%至2.4%
建商興建住家用房屋之稅率
1.5%至3.6%
合理銷售期間(2年)以內,稅率2%至3.6%;超過2年,稅率2%至4.8%
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稅率
1.2%
維持1.2%
減輕自住房屋稅負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1.2%
1%,惟房屋現值需在一定金額以下
全國3戶以內
-
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該屋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適用稅率1.2%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及賦稅署網站。
(二)114年5月房屋税2.0開徵發生諸多亂象,允宜持續精進並研謀簡政便民措施,另宜定時驗證房屋釋出效果之良窳,俾作為住宅政策及相關稅制改進之參考
1.由於房屋税2.0之房屋歸戶方式由各市縣歸戶改為全國歸戶,爰房屋稅系統係由財政部統籌開發、建置,並勾稽全國戶政系統以查詢各市縣住宅狀況,再由各市縣稅捐機關依需求設定及列印稅單後交納稅義務人繳交,是以,中央及地方稅捐相關機關均參與房屋稅系統之開發及使用。然114年5月房屋税2.0開徵發生諸多亂象,或因稅務和戶政兩系統之建置格式不一致,致部分稅單未能正確勾稽,或因自住房屋所屬停車空間稅率設定異常,造成部分納稅義務人停車位稅單改為非自住,致房屋稅額大增;另有部分民眾之自住房屋未及辦竣戶籍登記而未享自住房屋稅率優惠,亦致房屋稅額增加。
2.以上諸多爭議,財政部將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期限、3類出租房屋申報期限及房屋稅繳納期限均延長至114年6月2日,且輔導地方稅捐稽機關對未按自住房屋課稅之停車位稅單等予以更正。迄114年8月底,114年度房屋稅累計實徵淨額991.89億元,占年度預算比率已達107.9%,然部分措施民眾仍有所疑慮,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辦竣戶籍登記始可適用全國3戶以內之自住住宅優惠稅率,導致實際同住家人戶籍卻不同之狀況,允宜持續精進並研謀簡政便民措施。
3.另房屋稅2.0旨在鼓勵房屋有效利用,故對公益出租人及一般出租並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房屋所有權人,均給予房屋稅優惠,並對建商超過合理銷售期間之房屋課以較重稅率,以促其加速釋出餘屋。以上,增加房屋租賃及買賣市場供給之措施,允宜定時驗證房屋釋出效果之良窳,如:公益出租及一般出租案件之增減、各區域租金之漲跌及房價能力負擔指標之升降等,俾作為住宅政策及相關稅制嗣後改進之參考。
綜上,迄114年8月底,房屋稅累計實徵淨額年度預算達成率已達107.9%,惟房屋税2.0開徵後發生諸多亂象,財政部雖對戶籍登記期限、3類出租房屋申報期限及房屋稅繳納期限予以延長,並輔導地方稅捐稽機關予以更正,允宜對於民眾疑慮事項持續精進並研謀簡政便民措施;另房屋税2.0旨在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允宜定時驗證房屋釋出效果之良窳,俾作為住宅政策及相關稅制嗣後改進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