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2月起行政院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由相關部會就主管業務盤點可行之調控措施,其中財政部採行措施除調整房屋稅稅制外,並於所得稅查核部分辦理「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稱資金專法)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等3項查核計畫,均獲致一定成效;另自110年8月起辦理「加強個人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惟5區國稅局110至112年度查核個人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需補稅之件數及金額仍高。茲說明如下:
(一)「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之個人交易所得,109至113年度需補徵件數及稅額概呈增加趨勢
據賦稅署說明,「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係查核個人交易所得及個人租賃所得,其中查核個人交易所得旨在遏止短期投機炒作房地,辦理內容為加強查核個人舊制房屋、預售屋及適用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交易案件;經查核後需補徵件數自109年12月實施首年之2,484件逐年增至112年度之9,963件,113年度稍減為8,516件,至需補徵稅額,則自109年12月之6.99億元逐年增至113年度之23.23億元,補徵件數及稅額概呈增加趨勢。另查核個人租賃所得辦理內容則係加強查核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案件,實施期間109年12月至110年12月,經查核須補徵件數1,085件、補徵稅款4,565萬元(詳表1)。
表1 財政部「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查核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百萬元
查核項目
實施期間
查核成果
補徵件數
補徵稅額
個人交易所得
109.12-110.12
2,484
699
111.01-111.12
9,047
1,559
112.01-112.12
9,963
2,225
113.01-113.12
8,516
2,323
114.01-114.12
2,930
1,185
個人租賃所得
109.12-110.12
1,085
45.65
說 明:表列「個人交易所得」114年之查核成果為統計至114年6月底止數據。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二)「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111至113年度查核後需調整所得額均逾60億元
「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係稽查營利事業是否落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爰對營利事業之「不動產交易案件」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案件」加強查核,以防杜規避稅捐。依賦稅署提供資料,自109年12月實施起迄113年度,每年查核480件,經查核後各年度需調整所得額之金額分別為43.73億元、66.41億元、63.83億元及61.35億元(詳表2),需調整所得數額不低。
表2 財政部「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查核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億元
查核內容
實施期間
查核成果
查核件數
調整所得額
加強查核「不動產交易案件」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案件」,是否落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109.12-110.12
480
43.73
111.01-111.12
480
66.41
112.01-112.12
480
63.83
113.01-113.12
480
61.35
114.01-114.12
37
2.43
說 明:表列114年之查核成果為統計至114年6月底止數據。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三)「資金專法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實施後迄113年底,補徵稅額逐年減少
資金專法於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8月15日施行,旨在引導臺商回臺投資及誠實申報所得;依資金專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略以,境外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有5%額度可提取自由運用,惟該可自由運用資金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及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否則應依法補徵稅款,以避免所匯回資金投入房市、助長房價。爰賦稅署自109年12月起辦理「資金專法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依該署提供資料,自109年12月實施起迄113年底止,經查核後各年度需補徵件數除109年度為7件外,其餘年度均為2件,需補徵稅額則逐年遞減,各為225萬元、120萬元、98萬元及13萬元(詳表3)。
表3 財政部「資金專法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之查核作業計畫」查核概況表 單位:件;新臺幣萬元
查核內容
實施期間
查核成果
補徵件數
補徵稅額
適用資金專法案件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自由運用資金,自存入前開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是否有購置不動產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情事
109.12-110.12
7
225
111.01-111.12
2
120
112.01-112.12
2
98
113.01-113.12
2
13
114.01-114.12
0
0
說 明:表列114年之查核成果為統計至114年6月底止數據。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四)迄114年8月,「加強個人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賡續執行高風險案件查核,然110至112年度,5區國稅局查核個人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需補稅件數及金額不低,顯示逃漏稅者仍多
1.為對持有多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進行租賃所得查核,財政部分別於110年8月核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係加強查核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之租賃所得;111年1月12日核定「個人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係對持有5戶以上(不含前開案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之租賃所得加強查核;113年1月1日賡續執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強化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係強化課稅資料蒐集,並挑選高風險案件加強查核。由賦稅署提供查核成效觀之,無論係針對持有10戶以上抑或5戶以上個人房屋租賃查核之查獲率均逾五成,凸顯逃漏報所得情況嚴重;至高風險案件執行至114年底、預計查核8,000件,目前賡續由5區國稅局查核中。
2.復依5區國稅局提供110至112年度辦理租賃所得查核作業及成果之資料,整體而言,5區國稅局轄內個人非自住房屋使用屋數由110年度之135萬5,372件,逐年增為112年度之140萬1,392件(增幅3.4%);惟符合設定查核條件之件數由126萬9,849件減為123萬3,923件(減幅2.83%),同期間查核件數略減0.04%,爰112年度整體查核比率達75.2%;若再觀110至112年度每年整體補稅件數均逾25萬件,比率則介於26.84%至28.37%間,而112年度5區國稅局合計收取補稅金額雖係近3年(110至112年度)最少、亦達8.23億元(詳表4)。以上,近年補稅件數及金額均居高不下,顯示逃漏報租賃所得者仍多。
表4 110至112年度5區國稅局辦理租賃所得查核作業及成果概況表
單位:件數;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國稅局名稱
臺北國稅局
轄區內個人非自住房屋使用屋數
187,330
188,665
188,048
符合設定條件件數(1)
165,319
162,241
162,374
查核件數(2)
138,919
133,668
132,327
查核比率(3)=(2)/(1)
84.03
82.39
81.50
補稅件數(4)
32,636
29,158
30,295
補稅件數比率(5)=(4)/(2)
23.49
21.81
22.89
補稅金額(6)
190,462
159,645
151,242
國稅局名稱
高雄國稅局
轄區內個人非自住房屋使用屋數
137,978
141,288
140,669
符合設定條件件數(1)
150,584
154,768
156,356
查核件數(2)
117,948
121,999
122,445
查核比率(3)=(2)/(1)
78.33
78.83
78.31
補稅件數(4)
39,661
38,492
40,445
補稅件數比率(5)=(4)/(2)
33.63
31.55
33.03
補稅金額(6)
120,559
119,441
118,503
國稅局名稱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轄區內個人非自住房屋使用屋數
470,305
479,509
488,590
符合設定條件件數(1)
484,416
484,872
435,709
查核件數(2)
319,695
317,708
322,409
查核比率(3)=(2)/(1)
66.00
65.52
73.99
補稅件數(4)
72,453
69,858
73,111
補稅件數比率(5)=(4)/(2)
22.66
21.99
22.68
補稅金額(6)
238,456
226,824
222,316
國稅局名稱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轄區內個人非自住房屋使用屋數
336,875
342,225
346,095
符合設定條件件數(1)
322,676
320,981
327,003
查核件數(2)
237,065
250,159
234,819
查核比率(3)=(2)/(1)
73.47
77.94
71.81
補稅件數(4)
81,463
79,878
77,817
補稅件數比率(5)=(4)/(2)
34.36
31.93
33.14
補稅金額(6)
230,954
212,462
207,060
國稅局名稱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轄區內個人非自住房屋使用屋數
222,884
232,939
237,990
符合設定條件件數(1)
146,854
148,752
152,481
查核件數(2)
114,667
114,925
115,936
查核比率(3)=(2)/(1)
78.08
77.26
76.03
補稅件數(4)
37,148
34,469
37,750
補稅件數比率(5)=(4)/(2)
32.40
29.99
32.56
補稅金額(6)
126,993
122,659
124,177
5區國稅局合計
轄區內個人非自住房屋使用屋數
1,355,372
1,384,626
1,401,392
符合設定條件件數(1)
1,269,849
1,271,614
1,233,923
查核件數(2)
928,294
938,459
927,936
查核比率(3)=(2)/(1)
73.10
73.80
75.20
補稅件數(4)
263,361
251,855
259,418
補稅件數比率(5)=(4)/(2)
28.37
26.84
27.96
補稅金額(6)
907,424
841,031
823,298
說 明:本表由財政資訊中心建置之「非自住房屋租賃查核系統」,比對房屋財產資料、綜所稅核定稅籍檔、戶籍資料等,再由各區國稅局產製「非自住房屋使用及租賃情形核定表」進行查核。
資料來源:5區國稅區提供。
綜上,配合行政院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財政部及所屬賦稅署、5區國稅局辦理所得稅之查核,係對個人、營利事業及資金專法中自由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之交易或租賃所得是否有逃漏稅進行稽查,迄114年6月底止,查核結果顯示需補徵稅款或調整所得額之金額均不低,獲致一定成效;另110至112年度5區國稅局查核個人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每年需補稅件數均逾25萬件,112年度5區國稅局合計收取補稅金額則達8.23億元;以上顯示仍多存有逃漏報所得情況,允宜賡續強化查核作為,俾維賦稅公平及促進房地市場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