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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八、中央政府每年提出之稅式支出數額龐鉅,允宜落實辦理相關評估及定期檢討機制,俾利追蹤政策目標之達成情形及租稅優惠之有效性 日期:114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賦稅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歐婉如

行政院依預算法第29條規定,於各年度總預算案揭露各類稅目之稅式支出項目與金額,經彙整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列111至115年度稅式支出資料,該期間於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遺贈稅、證交稅及期交稅等稅目中均列有稅式支出金額,其中115年度總預算案除營業稅、遺贈稅稅式支出金額低於114年度預算外,其餘各稅目均增加(詳表1)。茲說明如下:

表1 111至115年度各稅目稅式支出金額彙整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稅 目

稅 式 支 出 金 額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115年度

綜合所得稅

207,764.55

257,996.35

307,228.09

246,096.73

261,403.37

營利事業所得稅

276,406.50

284,576,68

151,310.15

146,823.50

154,937.60

營業稅

90,840.14

106,333.14

108,321.17

114,643.15

111,350.15

貨物稅及菸酒稅

26,670.00

32,807.00

35,782.20

31,887.00

33,583.00

遺產稅及贈與稅

11,155.50

7,609.64

6,395.12

8,386.89

7,462.05

證交稅及期交稅

66,062.00

70,020.00

97,165.00

83,048.00

84,308.00

說 明:1.據財政部說明,稅式支出金額均係推估數據,其準確性可能受下列因素影響:存在部分項目因缺乏估算所需資料致準確度不足,或未能列示稅式支出金額;申報資料存在時間落後致各年度推估金額因納入最新年度資料而變動,以及係在假設其他稅務法規維持不變情況下進行估算,然稅務法規間可能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稅式支出規定改變亦可能影響其他項目估計值等。

2.表列數據包含已屆滿或刪除但仍可能具稅收影響項目。

資料來源: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列111至115年度稅式支出資料。

(一)依財政紀律法及納保法等相關規定,稅式支出法規之提出除需符合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外,且應明定實施年限、不得過度,並研析實施效益及成本,以確保可行性及有效性

財政紀律法第2條第2款規定略以,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即稱稅式支出;而為避免稅式支出排擠其他公共支出,同法第6條規定略以,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提出之稅式支出法規,除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外,經評估如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復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6條規定略以,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且該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等。

(二)稅式支出法規公布施行後,需於網站公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業務主管機關並應依規定定期檢討實施成效,惟迄114年7月底尚有未完成者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稅式支出法規公(發)布施行後,業務主管機關應於3年內定期檢討評估稅式支出法規預期效益之達成情形,且於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至少評估2次,如屬2年以內之短期措施,得於實施期間屆滿時辦理評估,而評估內容則應包括稅式支出是否達成政策目標、對實際稅收影響數之檢視、績效評估指標達成度、與其他政策工具比較是否為達成政策目標之最佳工具等。依賦稅署提供之資料(詳表2),自104年1月1日起迄114年7月底止,計通過相關稅式支出法案121案,其中已依規定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並於機關網站公告者118案、主管機機關仍在辦理中者2案、已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惟主管機關尚未公告於機關網站者1案;而定期檢討實施成效部分,已定期檢討且於機關網站公告者80案、尚未完成者14案、未屆檢討期限者23案、尚無適用個案未啟動檢討機制者3案及不適用該規定者1案。鑒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而稅式支出係政府對民間之隱藏性支出,允宜促各業務主管機關積極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檢視實施成效,俾確保租稅優惠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表2 業務主管機關網站公告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定期檢討成效表

104年1月1日迄114年7月底止通過相關法案計121案

項目

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定期檢討實施成效

辦理情形

已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且於機關網站公告

主管機關

辦理中

已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惟主管機關尚未公告於機關網站

已定期檢討實施成效且於機關網站公告

未完成

未屆檢討實施成效期限

尚無適用個案未啟動檢討機制

不適用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公開實施成效規定

件數

118

2(說明2)

1(說明3)

80

14

23

3

1

備註

經濟部(43)

內政部(14)

衛福部(13)

金管會(9)

農業部(8)

文化部(7)

教育部(5)

銓敘部(4)

環境部(4)

財政部(3)

國防部(3)

交通部(2)

國發會(2)

勞動部(1)

交通部(2)

教育部(1)

經濟部(33)

內政部(9)

衛福部(10)

金管會(6)

農業部(5)

文化部(3)

教育部(2)

銓敘部(3)

環境部(3)

財政部(2)

國防部(1)

交通部(1)

國發會(1)

勞動部(1)

經濟部(3)

內政部(1)

農業部(2)

文化部(1)

教育部(2)

環境部(1)

國防部(1)

交通部(2)

國發會(1)

經濟部(7)

內政部(3)

衛福部(3)

金管會(3)

農業部(1)

文化部(2)

教育部(2)

銓敘部(1)

國防部(1)

內政部(1)

文化部(1)

交通部(1)

財政部(1)

(說明4)

說 明:1.表列資料統計至114年7月底止。

2.主管機關辦理稅式支出法案中:(1)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104年2月6日施行。(2)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108年12月27日施行。

3.主管機關已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惟尚未公告於機關網站之法案(因應運動部於114年9月9日成立,該案目前由運動部辦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及第26條之2,114年7月23日施行。

4.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基於稅制合理化所為之稅基與稅率調整,非屬利用租稅減免方式補貼特定對象之稅式支出法規,爰不適用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有關公開實施成效相關資訊之規定。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綜上,迄114年7月底,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之稅式支出相關法案計121案,鑒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且115年度預算案所列多項稅目稅式支出金額較114年度高且數額龐鉅,允宜審慎為之;另財政紀律法、納保法、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等相關法規均對稅式支出之評估及定期檢討實施成效之提出程序、時點及內容加以規範,惟仍尚有未依規定時程辦理稅式支出評估者,或已完成評估報告未公開於機關網站者,允宜促主管機關積極辦理並強化落實執行相關檢討機制,俾利追蹤特定政策目標達成情形,及確保租稅優惠之可行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