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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洋污染防治基金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115年度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大幅縮減,允宜妥與地方政府協調事權歸屬,俾利日後全國海洋事務之順利推動 日期:114年10月 報告名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洋污染防治基金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海委會及所屬115年度預算案補助各地方政府經費移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海洋委員會主管」計8,673萬5千元,係該會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所作之調整,惟較114年度預算數淨減少2億8,107萬7千元。經查:

(一)海委會及海保署編列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惟115年度預算案數較114年度預算數大幅減少

綜觀114至115年度海委會及所屬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概況(詳表1),海委會114年度編列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及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各5,410萬元及8,600萬元,合計1億4,010萬元,海保署114年度編列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及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各7,651萬2千元及1億5,120萬元,合計2億2,771萬2千元;是以,海委會及所屬114年度編列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合計3億6,781萬2千元,惟115年度預算案該會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而將編列數降為零。若考慮115年度預算案移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海洋委員會主管」計8,673萬5千元,則115年度預算案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較114年度淨減少2億8,107萬7千元(減幅76.42%)。

表1 114至115年度海委會及所屬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

科目

海委會

海保署

114年度

115年度

114年度

115年度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54,100

─

76,512

─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86,000

─

151,200

─

一般性補助款-海洋委員會主管

─

1,848

─

84,887

合計

140,100

1,848

227,712

84,887

海委會及所屬114年度合計

367,812

海委會及所屬115年度合計

86,735

說 明:114年度為法定預算數(含追加預算數)、115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海委會。

(二)海委會及海保署表示刪減地方政府補助經費對各計畫成效無影響

洽據海委會及海保署表示,115年度預算案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較114年度預算數減少3億6,781萬2千元,對整體施政計畫成效無影響。依海委會及所屬對114年度9個對地方政府補助計畫之影響說明(詳表2),除第3個計畫於114年度執行完竣,第4、8、9個計畫移列至「一般性補助款」編列並縮減補助金額外,餘5個計畫115年度預算案未再編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差異數計1億1,260萬元;惟檢視其提供差異原因及影響,相關說明過於制式,差異原因說明均載示「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錢隨事權移轉,回歸地方自治辦理」及計畫成效影響皆表示「無影響」,卻未見任何數據分析,允宜妥與地方政府協調事權歸屬,俾利日後全國海洋事務之順利推動。

表2 114至115年度海委會及所屬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概況表(計畫別)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名稱

114年度

預算數A

115年度

預算案數B

差異數B-A

差異原因說明

1.海洋資源永續、環境管理及產業發展計畫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無障礙親水體驗及推動無障礙空間營造(海委會)

88,100

0

-88,100

1.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地方政府財源增加,秉「錢隨事權移轉」之原則,回歸地方自治辦理。

2.考量與在地團體或企業合作可更直接貼近地方實際需求,部分業務改由本會自行辦理、委辦或補助民間團體、企業辦理。

2.推動海洋文化參與及海洋教育實作體驗(海委會)

10,000

0

-10,000

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地方政府財源增加,秉「錢隨事權移轉」之原則,回歸地方自治辦理。

3.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強化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工作計畫(海委會)

35,000

0

-35,000

該計畫於114年執行完竣,減列相關經費。

4.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海委會)

7,000

0

-7,000

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將對地方政府補助性質具經常性與普及性之項目,移列至「一般性補助款」編列。

5.執行海洋保育法常規事務(海保署)

4,000

0

-4,000

1.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秉「錢隨事權移轉」之原則,回歸地方自治辦理。

2.另為確保達成原訂計畫成效,部分業務改由海保署自行辦理、委辦或補助民間團體、企業,藉由與在地團體合作、結合企業ESG資源,透過公私合作,強化在地守護能量。

6.海洋野生動物及生態保育計畫(海保署)

9,500

0

-9,500

1.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秉「錢隨事權移轉」之原則,回歸地方自治辦理。

2.另為確保達成原訂計畫成效,部分業務改由海保署自行辦理、委辦或補助民間團體、企業,藉由與在地團體合作、結合企業ESG資源,透過公私合作,強化海洋野生動物及生態保育。

7.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工作計畫(海保署)

1,000

0

-1,000

1.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秉持「錢隨事權移轉」原則,回歸地方自治辦理。

2.另有離島建設基金予以補助海廢清除作業,業務推動無虞。

8.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海保署)

68,500

0

-68,500

1.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依照行政院於114年8月29日修正通過「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將對地方政府補助性質具經常性與普及性之項目,移列至「一般性補助款」編列。

2.另為確保達成原訂計畫成效,亦透過與漁業署、水試所等進行跨機關合作,結合在地社區、團體、企業之資源,擴大民間守護動能,以強化守護力量,共同落實海洋保育之在地經營。

9.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海保署)

144,712

0

-144,712

1.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依照行政院於114年8月29日修正通過「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將對地方政府補助性質具經常性與普及性之項目,移列至「一般性補助款」編列。

2.除本計畫補助款外,另有離島建設基金予以補助海廢清除作業,業務推動無虞。

合計

367,812

0

-367,812

-

說 明:1.114年度預算數為法定預算數(含追加預算數)。

2.有關「如有影響原訂計畫成效,請簡要說明改善措施部分」,海委會及所屬表示各計畫均無影響。

資料來源:海委會及所屬。

綜上,海委會及海保署115年度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較114年度淨減少2億8,107萬7千元(減幅76.42%),其中3個計畫移列至「一般性補助款」編列並縮減補助金額,及5個計畫未再編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計1億1,260萬元;惟其差異原因均載示「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錢隨事權移轉,回歸地方自治辦理」及計畫成效影響皆表示「無影響」,卻未見任何數據分析,允宜妥與地方政府協調事權歸屬,俾利日後全國海洋事務之順利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