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基金來源未納編部分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之對象,尚待儘速研擬相關配套並公告周知
日期:114年10月
報告名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洋污染防治基金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陸、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2億5,607萬元,包括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2億5,400萬元及利息收入207萬元;其中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占比達99.19%,係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向運輸原油業及海洋棄置業徵收之海洋污染防治費。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向下列對象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二、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運輸原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進口業者。三、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據此,檢視該基金115年預算案之基金來源明細表載示,僅列示運輸原油業及海洋棄置業,卻未見從事海域工程業等;洽據海保署說明摘要如下:
1.針對天然氣、離岸風電等海域工程,尚未公告為海洋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考量112年2月「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協商會議」會議結論,離岸風電設施屬應再生能源,原則排除收費項目;又天然氣部分係依112年7月「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相關子法草案涉及許可業者事項第一次研商會議」,經與各部會協商後,天然氣相對於原油進口之污染風險較低,爰該基金優先針對原油進口部分進行徵收,暫不就輸送天然氣部分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2.考量海域工程之複雜度較高,海保署刻正研議海域工程(填海造地)收費可行性評估,後續將召開專家諮詢會議進行諮詢,俾利後續管理方向之完備。
綜上,114年度新設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並以海洋污染防治費作為主要基金財源,惟迄115年度預算案仍未依法納編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之部分對象如從事海域工程業等,尚待海保署儘速研擬相關配套並公告周知,以符合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