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礦中心115年度預算案於「地質調查與礦業管理」項下編列「礦業行政及輔導」1億2,580萬5千元,其中包含依礦業法第63條規定,提撥113年度所收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為回饋經費1億1,423萬5千元。經查:
(一)相關規定
為回應社會大眾日趨重視之國土資源保育等課題,112年6月修正公布礦業法全文87條,依修正後礦業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礦業權者依法應繳納礦產權利金;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提撥依同法第62條規定所收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必要之回饋措施所需經費。經濟部為兼籌並顧礦產資源永續合理利用及環境保護,與增進當地居民福祉,將採礦所得利益與民共享,於113年10月28日依據同條文第2項規定發布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下稱回饋金撥放辦法),作為發放基礎。
復依回饋金撥放辦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每年應自前年度所收之礦產權利金,提撥一定比率之金額,作為本年度撥放之回饋金,其提撥比率不得超過50%。同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每年6月底前將回饋金及回饋金受領人名冊交予回饋範圍之公所,回饋範圍之公所應於每年10月底前將回饋金轉發予回饋金受領人;回饋金受領人未於上開期限內領取者,不再發給。
(二)地礦中心114年度歲出預算因法制作業未完備,未獲同意編列回饋金,後因回饋金撥放辦法於113年10月公布實施,爰於114年6月經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撥付各受領機關,允宜洽請各公所依法辦理轉發事宜
地礦中心114年度歲出預算並無編列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係因113年間回饋金撥放辦法尚在研擬階段,能否完成法制作業具高度不確定性,爰未獲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編列。回饋金撥放辦法於113年10月28日公布後,地礦中心依法計算112年度礦產權利金實收數1億3,261萬4千元之50%,114年度需撥放回饋金6,630萬7千元,經檢討「地質調查與礦業管理」工作計畫項下之各分支計畫相關經費,原預算實無法調整容納該回饋金撥放所需經費,爰除動支第一預備金53萬4千元外,不敷數6,577萬3千元於114年6月13日獲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
經洽詢地礦中心,截至114年8月底,114年度應撥放112年度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6,538萬2千元,已如數撥付予各公所(詳表1),依回饋金發放流程,10月底前各公所完成發放作業,11月底前各公所函送支領清冊並繳回餘款。鑒於114年為該中心首次辦理撥付作業,允宜洽請各受領機關於114年10月底將112年度前揭回饋金轉發予受領人,以維護受領人之權益。
表1 地礦中心114年度撥放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受領機關名稱
行政作業費(A)
回饋金(B)
合計(A+B)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399.00
630.70
1,029.70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
399.00
5,992.65
6,391.65
新竹縣橫山鄉公所
399.00
659.60
1,058.60
新竹縣關西鎮公所
427.00
2,041.35
2,468.35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
427.00
1,176.00
1,603.00
苗栗縣大湖鄉公所
399.00
1,807.40
2,206.40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482.00
1,752.75
2,234.75
苗栗縣南庄鄉公所
399.00
1,044.00
1,443.00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399.00
2,221.80
2,620.80
苗栗縣銅鑼鄉公所
399.00
838.40
1,237.40
苗栗縣頭屋鄉公所
399.00
1,021.45
1,420.45
臺南市官田區公所
455.00
5,797.40
6,252.40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
677.00
5,642.50
6,319.50
宜蘭縣員山鄉公所
399.00
833.60
1,232.60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399.00
697.95
1,096.95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1,067.00
13,824.00
14,891.00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566.00
4,998.60
5,564.60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399.00
1,678.60
2,077.60
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455.00
1,616.90
2,071.90
臺東縣東河鄉公所
399.00
787.20
1,186.20
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399.00
576.00
975.00
合計
9,743.00
55,638.85
65,381.85
說 明:本表回饋金係採定額及加權方式依回饋係數分別核算之,金額或有調整。
資料來源:地礦中心提供。
綜上,地礦中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依礦業法第63條規定提撥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1億1,423萬5千元,鑒於該中心114年係首次發放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允宜洽請各受領機關於114年10月底將112年度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依法轉發予受領人,以增進礦區居民之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