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礦中心115年度預算案於「地質調查與礦業管理」項下編列「土石資源及爆炸物管理」629萬2千元,推動砂石管理、遏止盜採砂石及加強爆炸物安全管理工作。經查:
(一)該中心為礦業用地之主管機關,依105年度內政部會議決議,核有督促地方政府辦理礦業用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監督管理,及不定期辦理現地督導之責
有關礦業用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監督管理業務,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54條規定,就變更編定之案件是否確實依原核定計畫執行進行審查;另依內政部105年5月9日「105年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處作業相關事宜檢討會」會議決議略以,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礦中心)督促地方政府辦理,同時輔以不定期辦理現地督導,倘發現砂石碎解洗選場有需改善事宜,亦依規定函請地方政府敦促業者改善,並造冊列管供查。
(二)截至114年7月底,近3年砂石碎解洗選場礦業用地及興辦事業未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送審案件,尚有七成案件未完成改善,允宜促請市縣政府積極處置
據地礦中心盤點近3年(111年7月至114年5月)督導礦業用地檢查結果,涉及砂石碎解洗選場礦業用地及興辦事業未依規定提報變更送審合共57件,截至114年7月底,已改善17件,40件未完成改善(含改善中21件及尚待改善19件),占總件數70.18%。
前揭未完成改善案件,以該中心督導檢查年度區分,分別為111年度3件、112年度13件、113年度12件及114年迄7月底12件(詳表1)。參據該中心提供111年度案件截至114年7月底辦理情形,仍有3件未完成改善,包含2件尚待改善及1件改善中,其中2件尚待改善者分別為應辦理礦業用地內設備變更,尚未送件,以及應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增加設備),尚無送審紀錄,顯示部分地方政府管控及處置作業有欠積極。鑒於該中心依法核有督促地方政府辦理礦業用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監督管理,及不定期辦理現地督導之責,允宜積極促請市縣政府依規定辦理改善及造冊列管,以提升管理效能。
表1 地礦中心近3年(111年7月至114年5月)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礦業用地檢查業者未完成改善情形表 單位:件
督導檢查年度
尚待改善
改善中
合計
111
2
1
3
112
3
10
(含部分已改善)
13
113
7
5
12
114
7
5
12
合計
19
21
40
說 明:1.本表統計至114年7月底。
2.本表尚待改善之原因包含尚未送件、地號停工,無送審紀錄、涉及國有地合法取得、規劃配置與辦事業不符等;改善中包含申請許可變更中、興辦事業審理中、尚有待釐清事項、違規擴大使用農牧用地及待辦理勘查等。
資料來源:地礦中心提供,本中心整理。
綜上,地礦中心為礦業用地之主管機關,依105年度內政部會議決議,核有督促地方政府辦理礦業用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監督管理及不定期辦理現地督導之責。惟據該中心統計,近3年(111年7月至114年5月)砂石碎解洗選場礦業用地及興辦事業未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送審案件共57件,截至114年7月底,仍有40件(占比70.18%)未完成改善,允宜積極促請市縣政府依規定辦理,以提升砂石碎解洗選場管理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