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發部主管於115年度預算案編列防制詐騙相關經費4億5,906萬3千元,其中數發部於「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革新政府網路架構與提升雲端服務計畫」中編列100萬元,辦理強化科技識別防詐服務;數產署於「促進數位創新動能轉型升級」項下「策進數位跨域應用與平台服務」之「智慧防詐通報查詢與數位信任應用發展」編列4億5,806萬3千元,包含智慧防詐與數位信任應用發展計畫3億元、持續精進詐騙通報查詢平臺5,806萬3千元及辦理詐騙違法事證蒐集與情資共享1億元。經查:
(一)數發部以數位經濟防詐為核心,透過六大策略從源頭防堵詐欺並降低受害事件
行政院自114年1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包含「識詐、堵詐、防詐、阻詐及懲詐」等五大面向架構,其中數發部主責「防詐」面向,聚焦於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以「防制網路詐騙廣告」、「遏止詐騙網站」、「建立政府專屬短碼簡訊發送機制」、「加強電商業者資安維護」、「防制第三方支付詐騙」、「防制遊戲點數成為詐騙工具」等六大策略,期能從數位經濟產業源頭防堵詐欺犯罪危害,降低詐騙受害事件。
(二)為降低民眾接觸涉詐廣告機會,允宜儘速完善詐騙廣告電子通知送達功能,並研謀提升詐騙廣告下架效率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簡稱詐防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之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及停止播送該廣告等必要處置。參數發部統計114年截至8月31日止,數產署針對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反詐防條例已裁罰4件、共1,850萬元。其中臺北市政府於114年6至7月間分次檢送Meta公司違法態樣相關案件,未於24小時內下架有77則,然經數發部及相關單位調查發現,因臺北市政府提供之通報案件為紙本資料,爰Meta公司處理通報速度緩慢,致部分案件未能及時下架。詢據數發部表示,該部已協助各地方政府與4大業者建立電子送達約定,未來將透過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以電子通知,以即時下架涉詐廣告。為降低民眾接觸涉詐廣告機會,允宜儘速完善詐騙廣告電子通知送達功能,並研謀提升詐騙廣告下架效率。
(三)為保障使用者權益,允宜研謀督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建立防詐機制,並主動驗證可疑廣告真偽
為防止詐騙集團利用網路廣告接觸民眾進行誘騙,數發部開發之「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於113年9月30日公測,復於114年5月15日上線,該查詢網透過民眾通報與AI偵測技術蒐集可疑網路廣告,後續由遭偽冒之公眾人物或主管機關協助驗證可疑廣告真偽,並通報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下架涉及詐欺之網路廣告。自113年9月30日至114年8月31日止,已通報疑似詐騙訊息28萬5,820則,其中經被偽冒之公眾人物本人或主責之政府機關確認為詐騙訊息共15萬2,219則,通報案件量龐大,顯示網路廣告平臺之廣告政策及審核機制恐未完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係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臺業者,為促廣告內容合法性及真實性,並保障網路平臺使用者權益,允宜研謀建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防詐義務,並主動驗證可疑廣告真偽機制,以自主下架為原則,俾減少詐騙廣告刊登之時限。
(四)防堵網路詐騙訊息容有精進空間,允宜提升自動化掃描詐騙廣告範圍及內容之能力
為及時防止詐騙廣告流竄於網路,「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運用AI自動化掃描機制監測網路詐騙訊息,透過廣告數據分析,過濾疑似詐騙廣告並通報下架。惟據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運用AI自動掃描詐騙廣告範圍及內容不足,存有詐騙廣告防堵漏洞,且自動掃描對象,僅為Meta公司旗下之廣告檔案庫(如Facebook、Instagram等),未涵蓋其他廣告平臺與社群媒體,如Google、YouTube、LINE、TikTok等,尚欠周全。詢據數發部表示,詐騙廣告手法日新月異,且深偽技術愈趨操作簡單入手容易,後續將發展影音與深偽內容偵測技術,建置多模態詐騙風險分析模型等,以強化偵測效能。
(五)為避免詐欺廣告之擴散及移轉,允宜持續滾動檢討納管業者名單
數發部依詐防條例第3條第2項第4款及第27條第3項規定,於113年9月16日公告納管Google(Google、YouTube)、LY(Line)、Meta(Facebook、Instagram)及TIKTOK(TikTok)等4家業者6個平臺,嗣114年9月15日新增納管Meta(Threads)平臺。據該部表示係綜合考量平臺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我國使用者占比,做為公告納管名單之基準。為避免其他新興或中小型平臺成為詐騙轉移對象,允宜持續滾動檢討納管業者名單,追蹤詐欺模式變化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規模變動等,以降低詐欺廣告之擴散及移轉。
綜上,數發部主管於115年度預算案編列防制詐騙相關經費4億5,906萬3千元,辦理強化科技識別防詐服務、持續精進詐騙通報查詢平臺及辦理詐騙違法事證蒐集與情資共享等,惟於廣告下架效率、提升業者防詐責任及強化AI自動化偵測範圍等,容有精進空間。另宜持續滾動檢討納管業者名單,追蹤詐欺模式變化,以降低詐欺廣告之擴散及移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