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發部於115年度預算案「規費收入」項下「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編列24億4,672萬3千元,較114年度預算24億5,362萬2千元減少689萬9千元(減幅0.28%)。經查:
(一)近年「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入呈減少趨勢
數發部近年(112至115年,以下同)歲入「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預、決算數介於24億4,672萬3千元至27億2,185萬5千元間,呈減少趨勢(詳表1)。其收費項目包括固定通信頻率、行動通信頻率、衛星通信頻率、專用電信頻率、廣播電視頻率、電信號碼、實驗研發電信頻率及行動寬頻專用電信頻率等使用費收入,115年度以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收入預計22億5,941萬9千元為最高(占比92.34%)。就各項收入增減變動觀之,固定通信頻率、衛星通信頻率、專用電信頻率及實驗研發電信頻率等115年度收入預計數均較112及113年度決算大幅增加,然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收入115年度預算案22億5,941萬9千元,較112年度決算25億4,891萬5千元減少2億8,949萬6千元(減幅11.36%),致近年使用費收入呈減少趨勢。
表1 112至115年度數發部「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入預、決算數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收入項目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115年度
固定通信頻率
220
1,281
9,746
9,633
行動通信頻率
2,548,915
2,289,072
2,263,263
2,259,419
衛星通信頻率
437
434
2,178
2,153
專用電信頻率
77,622
77,484
84,280
83,300
廣播電視頻率
50,993
50,299
50,488
49,901
電信號碼
43,668
41,027
41,517
41,034
實驗研發電信頻率
0
0
107
105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頻率
0
1,456
2,043
1,178
合計
2,721,855
2,461,053
2,453,622
2,446,723
說 明:112及113年度為決算數,114及115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數發部提供。
(二)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之公平分配,允宜強化政策性減免對歲入及政策目標達成之評估
1.政府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及維護人民權益,於91年間制定規費法,並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規費法第12條規定略以,對於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教育宣導、各機關或學校間協助等事項,得經由業務主管機關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且該收費基準修訂時有關免徵、減徵或停徵規費,仍應以規費法及其他法律已明定者為限,顯示對減免規費之範圍,應有較嚴格之規範,並以法律已明定者為限。
2.無線電頻率為稀有之公共資源,合理之無線電頻率收費制度可促進無線電頻率之公平分配,提升頻率資源之有效利用,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電信管理法第64條第1項規定略以,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惟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得免收使用費。然觀數發部「電信事業參與數位多元應用服務折扣頻率使用費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使用費折扣類別分為垂直應用服務、數位信任服務、資料創新服務及節能永續推動等4項,係屬促進跨界合作、鼓勵創新及節能等政策推動,恐與電信管理法「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及規費法「使用者、受益者付費」未盡相符。
3.數發部提供頻率使用費折扣之目的,主要係激勵業者達成特定政策目標,然該折扣方案與電信管理法及規費法之規定未盡相符,且為利合理評估垂直應用服務、數位信任服務、資料創新服務及節能永續等政策推動之成本效益,及避免以折扣方式變相補貼業者,允宜研謀建立可量化評估政策性減免對歲入及政策目標達成影響之機制,以促頻率資源有效利用,並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
綜上,數發部於115年度預算案「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入編列24億4,672萬3千元,惟近年行動通信頻率收入呈減少趨勢,鑑於無線電頻率為稀有之公共資源,為促進無線電頻率之公平分配,提升頻率資源之有效利用,允宜建立政策性減免對歲入及政策目標達成影響等量化評估機制,避免削弱公共資源運用之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