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產署115年度預算案歲入編列98萬1千元,較114年度預算80萬2千元增加17萬9千元(增幅22.32%),包含一般賠償收入、利息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及其他雜項收入。經查:
(一)112至115年度歲入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就數產署112至115年度歲入來源別預、決算數一覽表觀之(詳表1),該署115年度預算案歲入較114年度預算增加,主要係增加「收回以前年度歲出」17萬1千元,又「收回以前年度歲出」113年度決算2,215萬9千元,較112年度如數增加,主要係未預期之以前年度計畫結餘款及返還已撥補助款等;另數產署114及115年度之「罰金罰鍰」均未編列預算,惟就該署「罰金罰鍰」執行情形觀之(詳表2),112年至114年8月底止,裁罰件數呈增加趨勢,且裁罰金額由112年之30萬元,增加至114年8月之1,900萬元,主要係因詐防條例之制定等,增加裁罰範圍。
表1 數產署112至115年度歲入來源別預、決算數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115年度
罰金罰鍰
300
240
0
0
一般賠償收入
44
1,585
1
9
利息收入
1,344
2,984
783
783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0
22,159
10
181
其他雜項收入
9
8
8
8
合計
1,697
26,976
802
981
說 明:112及113年度為決算數,114及115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數產署提供。
表2 112至114年度數產署歲入「罰金罰鍰」執行情行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件數
2
5
10
裁罰金額
300
240
19,000
裁罰項目說明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
說 明:114年度為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
資料來源:數產署提供。
(二)詐防條例已於113年7月31日施行,且114年截至8月底止「罰金罰鍰」實收數高達1,900萬元,收入預算容有調整空間
依「11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第2款規定略以,政府稅課外各項收入,應衡酌各種增減因素與前年度決算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另依詐防條例之相關條文規定略以,將網路廣告平臺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及網路連線遊戲業納入管理,並增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知悉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未依相關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情節重大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鑑於詐防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正式施行,又114年截至8月底止數產署「罰金罰鍰」實收數達1,900萬元,允宜衡酌法規制定情形及已執行期間收入,核實編列預算。
綜上,數產署115年度預算案歲入編列98萬1千元,惟「罰金罰鍰」部分未依「11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規定,衡酌各種增減因素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鑑於詐防條例已於113年7月31日施行,且114年截至8月底止「罰金罰鍰」實收數高達1,900萬元,數產署之歲入預算容有調整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