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及所屬115年度預算案於「原子能科學發展-原子能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編列308萬9千元,用以規劃原子能施政相關政策、方案及計畫,推動整體業務發展,並管制考核及彙集、分析資訊,俾為決策依據。茲說明如下:
(一)本院審議原能會(核安會前身)112年度預算案作成應儘快提出原子能法修正草案之決議
本院審議112年度原子能委員會預算案作成決議略以,原子能法自5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歷近50年,期間雖於60年曾作修正。惟僅增列第33條第2項,規定政府得徵收規費及訂定收費標準,整體並無重大變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曾於82、83、88、91年多次提出「原子能法修正草案」,但提出之草案均停留於本院一讀階段後便無後續;惟近年原子能和平應用蓬勃發展,社會大眾日益重視追求永續發展,國際亦重新檢討原子能安全管理政策,實有必要進行原子能法檢討修正,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以上開草案為基底,儘速邀集國內產官學各界廣泛討論,儘快提出「原子能法修正草案」。
(二)該會已進行比較法研究及多次專家諮詢,迄仍處研擬草案階段
1.原能會於112年3月送本院書面報告略以,組織改造後核安會將承接原能會既有原子能安全管制及原子能科技研發等業務,原能會將遵照決議儘速邀集產官學各界廣泛討論,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提出原子能法修正草案。
2.核安會於112年4月啟動原子能法修法作業,規劃朝基本法方向修正,並於同年9月辦理第1場專家諮詢會,初步確立法規架構,另補助科技法律學者進行世界主要國家原子能比較法研究,而修法作業啟動至今已辦理5場專家諮詢會,刻正參酌相關研究計畫結果及專家意見研訂草案條文,後續將辦理跨部會及相關領域民間法人團體研商會議,以廣徵外界意見。
3.揆諸前述,原子能法自60年12月修正以來迄已逾50年未再修正,然原子能科技發展持續發展並應用益趨廣泛,原能會於112年9月改制為核安會,原子能法規範內容已不合時宜而有修法之必要,該會雖依本院決議於112年4月啟動修法作業,並多次邀集專家學者討論,惟迄已逾2年,允宜訂定具體修法時程,加速妥擬修正草案及廣徵各界意見等作業,俾利法制與時俱進,以應對原子能發展。
綜上,本院審議112年度原子能委員會預算案作成應儘快提出「原子能法修正草案」之決議,該會於112年4月啟動修法作業,並進行國際比較法研究及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惟迄已逾2年仍處研擬草案階段,為利法制與時俱進,以應對原子能發展,允宜訂定具體修法時程,並據以控管妥擬修正草案及廣徵各界意見等作業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