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及所屬115年度預算案於「核物料管制業務」計畫編列2,343萬6千元,主要係為辦理監督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應變方案之推動、召開跨部會會議督促台電公司推動蘭嶼低放貯存場遷場方案等工作所需經費。茲說明如下:
(一)迄114年6月底,貯存於核電廠、蘭嶼等處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達23萬桶餘,主要為核能電廠在運轉及除役過程中所產生
1.我國尚未進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目前僅有用過核燃料屬高放射性廢棄物,其餘放射性廢棄物皆屬低放射性廢棄物,而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係由核能電廠、醫療院所、農業、工業與學術研究機構所產生。
2.截至114年6月底止,貯存於核電廠、蘭嶼及國原院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各11萬2,546桶、10萬277桶及1萬7,989桶,合共23萬812桶(詳表1),其中蘭嶼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計有8萬7,436桶源自台電公司產生。據上,目前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主要由台電公司核能電廠在運轉及除役過程中所產生。
表1 截至114年6月底我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數量概況表 單位:桶
貯存地點
核電廠
蘭嶼貯存場
國原院
總計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小計
累計貯存量
42,542
59,813
10,191
112,546
100,277
17,989
230,812
說 明:1.每桶容量55加侖。
2.核電廠除役時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將暫存於廠內廢棄物貯存庫,待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建置完成後,併同運轉時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最終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或放射性廢棄物(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貯存。
資料來源:核安會提供。
(二)按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電業法規定,台電公司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且政府應積極推動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廢棄物
按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台電公司對其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應依其最終處置計畫所訂時程,切實推動;核安會並應督促台電公司規劃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及解決最終處置問題。另按電業法第95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
(三)依最終處置計畫書時程,場址選定期限為105年3月,而為辦理蘭嶼貯存場之遷場,規劃遷至中期貯存設施以銜接未來最終處置,惟中期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場選址迄仍未定
1.依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之時程規劃,台電公司應於105年3月完成候選場址選址作業並提報行政院核定,而若啟動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則至設施完工啟用需時8年;復依原能會審查「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之結論,要求台電公司集中貯存設施應變方案推動時程為自106年3月起8年內(即114年2月)完工啟用,並要求該公司切實辦理。
2.另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對已選定之臺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兩處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建議候選場址,至105年3月底仍未能與地方政府及民眾建立共識,致整體處置計畫時程延宕,爰原能會要求該公司於105年底前提報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將蘭嶼遷場問題與最終處置場選址脫勾處理。嗣經該公司規劃將蘭嶼貯存場低放廢棄物遷移至前開應變方案之「集中式貯存設施」(下稱中期貯存設施)進行中期貯存以銜接未來最終處置,是以,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之執行進度均將影響蘭嶼貯存場遷場時程。
3.按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108年3月第4次會議及109年12月第5次會議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興建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並展開社會溝通;就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可能遭遇之困難妥擬相關因應對策,並建立選址之準則。研擬中期貯存設施之選址準則,俾利選址工作之推動。
4.依核安會對台電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執行成果(113年8月至114年1月)審查報告及114年專案檢查報告略以:台電公司未能依計畫時程完成低放處置設施場址核定程序,計畫時程持續延宕;另台電公司於114年參考美國規範與流程,進行中期暫存準則研究。
5.綜前所述,台電公司對低放射線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或中期貯存應變方案之執行,迄無實質進展,恐影響日後處置時程,核安會允宜持續加強與經濟部溝通協調,督促台電公司加速低放射線廢棄物之處置。
綜上,截至114年6月底,貯存於核電廠、蘭嶼等處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已達23萬餘桶,主要為核能電廠在運轉及除役過程中所產生,而台電公司未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時程,於105年3月選定最終處置場址,已迄近10年仍未擇定場址,且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之興建或選址亦無實質進展,核安會允宜持續加強與經濟部溝通協調,督促台電公司加速低放射線廢棄物之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