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及所屬115年度單位預算案於「核設施安全管制」工作計畫編列5,644萬9千元,係為辦理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核電廠運轉與除役安全管制及獨立驗證技術發展所需經費。茲說明如下:
(一)核一廠已獲除役許可,核二廠雖已通過除役環境影響評估,惟因除役範圍涵蓋公路等公共用地,台電公司刻正進行釐清作業
1. 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條、第21條第1項、第23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核電廠經營者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3年前提出除役計畫,核安會審核其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除役作業、輻射防護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均合於法令規定,以及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方發給除役許可;核電廠經營者並應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而辦理核電廠除役概分成4個階段,包括除役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共25年。
2.我國核一、二、三廠運轉執照於107至114年陸續屆期,6部核電機組均已停機;設施經營者台電公司已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3年前向核安會(原能會)陸續提出除役計畫,並經該會審查通過,其中核一廠已於108年獲除役許可(詳表1)。
3.核二、三廠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除役之環境影響評估,且核二廠於112年間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惟因除役環評通過之除役範圍涵蓋台二線公路、公墓及北觀處公共用地等,台電公司為避免除役過程造成民眾不解與民怨,正辦理相關釐清作業,後續將據釐清結果辦理環評報告除役範圍變更作業。
表1 核一、二、三廠除役概況表
項目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一號機
二號機
一號機
二號機
一號機
二號機
運轉執照期限
107/12/5
108/7/15
110/12/27
112/3/14
113/7/27
114/5/17
除役許可核發
108/7/12
108/7/12
核安會通過除役計畫
106/6/28
106/6/28
109/10/20
109/10/20
112/4/24
112/4/24
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年月
108/5/15
112/1/6
尚未通過(刻依民眾意見規劃調整貯存庫預定位置)
資料來源:台電公司提供。
(二)台電公司刻正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第2階段候選場址評選工作,經濟部已於114年成立專案辦公室以推動最終處置選址法案及公眾溝通作業
1.按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台電公司負有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相關工作之法定義務,並應依最終處置計畫時程,切實推動,而核安會應督促台電公司規劃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並要求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
2.依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自94年起,迄144年完成處置設施之建造為止,全程工作進行共分為「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94至106年)、「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107至117年)、「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階段 (118至127年)、「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階段(128至133年)及「處置場建造」階段(134至144年)等5個階段。
3.目前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之第2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工作計有4項重要里程碑:114年完成處置場概念設計、115年完成候選場址之特性調查與評估;116年完成候選場址性能與安全評估技術之建立;117年底提出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其中114年完成處置場概念設計之里程碑,台電公司刻正撰擬報告,預計114年底提送核安會。另經濟部已於114年4月成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以推動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方針之研訂、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法案、高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選址作業及必要之地質調查,以及公眾溝通與參與。核安會表示將於該專案辦公室推動處置選址業務過程中,提供專業管制資訊。
(三)核安會審查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成果報告指出之部分缺失事項多年未見改善
依核安會114年6月對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113年度成果報告之審查報告結論略以,台電公司113年度辦理處置計畫內容,相較現行處置計畫之規劃仍顯不足,各項技術項目仍欠缺具體發展時程規劃;現階段所建置數據管理系統,其功能仍以文件資料蒐集及貯存為主,整體資料庫建置辦理內容相較高放處置計畫之規劃仍有差異,且欠缺整體及分年工作內容。經核該會對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109至112年度成果報告之審查結論亦指出前揭缺失事項,顯見迄已多年仍未改善。為利最終處置計畫第2階段工作之順遂推動,允宜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改善前揭缺失。
綜上,我國核一、二、三廠6部核電機組均已停機,核一廠已獲除役許可,核二廠雖已通過除役環境影響評估,惟因除役範圍涵蓋公路等公共用地,台電公司刻正辦理相關釐清作業,核安會允宜督促積極辦理環評除役範圍釐清及後續變更作業。另核安會審查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109至113年度成果報告均指出部分部分工作項目辦理內容相較計畫規劃仍有差異,且欠缺具體時程規劃等相同缺失,允宜積極促其改善,以確保該最終處置計畫第2階段之目標如期如質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