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管理署115年度預算案「國土管理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項下編列推動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經費115萬元,以及委託辦理公寓大廈管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室內裝修、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等證書製作經費207萬6千元。經查:
(一)國土管理署依建築法規定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利建築物依時限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近年住宅大樓火警事件頻傳,顯示建築物公安消防、防救災應用、用電設備維護、配線增設及管道間管理之重要性,為避免憾事再次發生,國土管理署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及第5項規定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利攸關公共安全之建築物依時限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二)16層以上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已行之有年,至於8層以上未達16層建築物之申報施行日期,應於112年1月1日前完成公告並實施
依國土管理署訂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16層以上或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H-2(以下簡稱住宿類)組別建築物,其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施行日期係自88年7月1日起,申報頻率為每2年申報1次,因已行之有年,詢據國土管理署表示多數已依規定申報;為賡續強化公寓大樓之公共安全,內政部110年12月15日函頒會議紀錄決議略以,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住宿類組別建築物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施行日期,請各地方政府於112年1月1日前完成公告並實施;至於6層以上未達8層之住宿類組別建築物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施行日期,請各地方政府於114年1月1日前完成公告並實施。
(三)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住宿類建築物,截至113年底尚有10.52%未完成安全檢查申報
據國土管理署統計之113年底止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受理「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住宿類」建築物之公安申報情形,符合應申報條件之建築物共1萬9,536件,已受理申報1萬7,481件、整體申報比率89.48%,尚有10.52%尚未完成申報,其中苗栗縣申報率未及七成;另整體申報合格件數1萬4,724件,合格率84.23%,其中嘉義市合格率未及六成(詳表1);基於「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住宿類建築物」甫於112年1月1日施行公安申報,仍待督促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加強宣導申報,並輔導未合格建築物依規定改善,俾有效減低災害發生情形。另6層以上未達8層之住宿類組別建築物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制度甫於114年1月1日公告實施,相關申報事宜尚待宣導,案件數據亦待統計,允宜督促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落實輔導該等建築物依規定申報,以確保居住安全。
表1 113年底止「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住宿類組別建築物」公安申報情形表 單位:件數:%
市縣別
應申報案件數(A)
已申報案件數(B)
申報合格數(C)
申報率(B/A)
合格率(C/B)
臺北市
5,042
4,100
3,500
81.32
85.37
新北市
4,712
4,650
4,124
98.68
88.69
桃園市
1,999
1,560
1,024
78.04
65.64
臺中市
2,590
2,513
2,310
97.03
91.92
臺南市
345
345
280
100.00
81.16
高雄市
2,451
2,451
1,889
100.00
77.07
基隆市
301
239
239
79.40
100.00
新竹市
574
412
350
71.78
84.95
嘉義市
191
155
90
81.15
58.06
宜蘭縣
160
153
139
95.63
90.85
新竹縣
393
280
210
71.25
75.00
苗栗縣
124
85
85
68.55
100.00
彰化縣
226
196
196
86.73
100.00
南投縣
67
56
45
83.58
80.36
雲林縣
121
88
88
72.73
100.00
嘉義縣
18
16
16
88.89
100.00
屏東縣
87
66
60
75.86
90.91
花蓮縣
91
78
50
85.71
64.10
臺東縣
10
8
8
80.00
100.00
澎湖縣
11
8
5
72.73
62.50
金門縣
16
15
10
93.75
66.67
連江縣
0
0
0
0.00
0.00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1
1
1
100.00
100.00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6
6
5
100.00
83.33
合計
19,536
17,481
14,724
89.48
84.23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署提供;本中心整理。
綜上,國土管理署依建築法規定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其中16層以上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已行之有年,至於「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住宿類建築物」,截至113年底尚有10.52%未完成安全檢查申報,而已申報案件之未合格率15.77%,允宜督促各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化控管住宿類建築物安全措施之申報工作,並輔導未合格建築物儘速改善;另6層以上未達8層之住宿類建築物公安申報甫實施,容待督促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化控管輔導,以增進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