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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所屬(不含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自108年起違法菸類查獲數量概呈下降,且113年違法菸類查獲數量為近8年新低,間有不實支領查緝與檢舉獎勵金情形,亟待與相關機關共同檢討改善,以杜絕不法情事 日期:114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及所屬(不含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財政部及國庫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國庫署115年度預算案於「國庫業務」項下編列「私劣菸品查緝作業」1億2,350萬元,另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財政部主管項下編列「一般性財務補助-國庫署」1億2,350萬元,主要辦理中央及地方政府查緝機關辦理私劣菸品查緝等相關經費。經查:

(一)加強查緝私劣菸品維護消費者安全,係國庫署115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之實施內容

「菸酒管理」係國庫署6大核心工作之一,該署研擬之「健全菸酒管理」為115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項目之一,預計辦理1.持續推動優質酒類認證,提升國產酒品之國際競爭力;2.賡續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維護國人飲酒安全;3.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維護消費者安全,保障合法業者權益。國庫署表示,查緝走私菸品向為該署重點業務,並與地方政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關務署等查緝機關建立從邊境到市面、從進口業者到零售點之查緝機制,先前為因應菸稅調漲提高菸品走私誘因,財政部於105年10月20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訂定「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及「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下稱策進計畫)」,並統合邊境及市面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依查緝權責分工落實執行及適時修正策進計畫。115年度預算案編列供中央及地方查緝機關辦理私劣菸品查緝、補助市縣政府辦理私劣菸品查緝各為1億2,350萬元,合計2億4,700萬元。

(二)113年違法菸類查獲數量為自106年來新低,允宜滾動修正策進計畫,以提升查緝效能

彙整106年至114年9月底止之違法菸類查獲數量(詳表1),自108年起違法菸類查獲數量概呈下降,113年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查獲違法菸類1,120.34萬包,更為近8年來(106至113年)新低;詢據國庫署說明,主要係以往邊境走私菸品轉變為國內產製私菸之地下菸廠,且地下菸廠由大型製菸設備違法製菸,轉變為地點分散且規模小型化,致使每一案件之查獲數量降低,查緝困難度亦增加,爰允宜滾動修正策進計畫,以提升查緝效能。

表1 106年至114年9月違法菸類查獲數量表 單位:萬包;%

年別

地方政府

通商口岸

合計=

(1)+(4)

數量(1)

占整體查獲比率

關務署

(2)

會同相關單位(3)

小計(4)=

(2)+(3)

占整體查獲比率

106

974.38

46.70

21.43

1,090.69

1,112.12

53.30

2,086.50

107

995.02

55.23

44.15

762.58

806.73

44.77

1,801.75

108

1,742.53

75.15

33.27

543.04

576.31

24.85

2,318.84

109

1,588.43

76.56

6.99

479.42

486.41

23.44

2,074.84

110

1,396.57

86.40

16.51

203.24

219.75

13.60

1,616.32

111

1,476.70

94.39

4.37

83.32

87.69

5.61

1,564.39

112

1,515.48

82.43

122.20

200.80

323.00

17.57

1,838.48

113

846.42

75.55

212.94

60.98

273.92

24.45

1,120.34

106-113

平均值

1,316.94

73.05

57.73

428.01

485.74

26.95

1,802.68

114/9

780.80

71.68

204.16

104.40

308.56

28.32

1,089.36

資料來源:國庫署。

(三)司法機關查獲不法人員勾結私菸集團不實支領查緝與檢舉獎金,允宜與相關機關共同通盤檢討相關辦法及措施,避免再度發生

財政部依菸酒管理法第43條條第2項規定,訂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獎勵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緝機關之獎勵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其因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20%計算,因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30%計算,每案最高額均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115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查緝機關及檢舉人之獎勵金4,715萬2千元及2,210萬1千元。

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10日新聞稿指出,該署偵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稱海巡署)偵防分署林○○等人,利用我國請領私菸案件「查緝獎金」、「檢舉獎金」規定及制度之各種漏洞,勾結私菸集團製造假績效並詐領檢舉獎金等,業經偵查終結起訴,並求處重刑。據國庫署說明略以,地方政府請領獎勵金時,應檢具載有查獲私菸數量及違法器具等之現場處理紀錄表、判決書或裁處書及請領獎勵金案件查詢回傳表等具體違法事證,該署依據其沒收或沒入私菸數量及市價等相關違章事證計算核發獎勵金。此外,為避免查獲之私菸原料及器具再度流供非法用途,財政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確實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規定辦理沒收或沒入後,儘速銷毀,將賡續責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及嚴謹處理違章案件,以遏止不法。另為強化菸酒獎勵金之請領程序及管理機制,目前已函報行政院修正獎勵辦法,後續將辦理法規修正預告等事宜。基此,國庫署雖未支領獎勵金,惟宜與相關機關共同通盤檢討相關辦法及措施,強化勾稽及實地查核並滾動調整,以避免再度發生因制度上存有漏洞,而遭不實領取獎勵金情事。

綜上,自108年起違法菸類查獲數量概呈下降,且113年違法菸類查獲數量為近8年新低,主要係以往邊境走私菸品轉變為國內產製私菸之地下菸廠,而地下菸廠地點分散且規模小型化,致增加查獲難度,另間有不實支領獎勵金情形,亟待與相關機關共同就法規面及實務面檢討改善,以杜絕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