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下稱國產署) 115年度預算案於「國有財產業務-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項下編列辦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三期計畫」第1年經費3億1,599萬9千元。經查:
(一)國產署於103至114年度辦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一及二期計畫,並自115年度起,賡續辦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三期計畫」
為加強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之清理及處理效能,國產署研擬「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103至108年度)」(下稱第1期計畫),經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總經費9億2,307萬4千元,決算數9億6,089萬元,實際完成清查34萬1,031筆被占用土地、處理27萬3,414筆被占用土地(約2萬8,600公頃)及923棟被占用房屋,並收取使用補償金57億3,783萬餘元。為持續加強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問題,國產署再擬具「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109至114年度)」(下稱第2期計畫),經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總經費11億3,075萬9千元,加計114年度追加預算數129萬8千元,合計11億3,205萬7千元,截至114年7月底止,執行數11億1,114萬2千元,實際完成清查17萬7,564筆被占用土地、處理18萬1,004筆被占用土地(約2萬5,188公頃)及635棟被占用房屋,並收取使用補償金65億7,860萬餘元。
國產署執行上開2項計畫執行成果尚達計畫目標,惟仍陸續接管他機關移交、抵稅不動產、新發現占用等,致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數量仍高,為賡續處理並加強清查及處理效能,擬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三期計畫(115至120年度)」(下稱第3期計畫),嗣經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總經費11億2,100萬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第1年經費3億1,599萬9千元。
(二)自108年起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雖下降,惟被占用筆數卻逐年增加,致第3期計畫清查經費較第2期計畫增加18.3%
依108年底至114年7月底止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資料(詳表1),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從108年底之2萬1,396公頃,下降至114年7月底之1萬5,256公頃,減少6,140公頃(減幅28.7%),惟被占用筆數不減反增,同期間增加5萬4,129筆(增幅16.1%);詢據國產署說明,筆數因管理所需辦理分割或分錄而增加,實際被占面積未必增加。惟揆第3期計畫(草案),以113年清理計畫執行期間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辦理委外清查及占用複查實際完成數之平均單價,估算每筆土地清查費用約1,310元,爰被占用土地筆數越多,總清查經費越高。
另第2期計畫總經費11億3,205萬7千元,包含清查子計畫1億2,716萬9千元(占比11.23%)及處理子計畫10億488萬8千元(詳表2);至第3期計畫總經費11億2,100萬元,規模約同於第2期計畫,惟清查子計畫1億5,043萬9千元(占比13.42%),較第2期計畫增加2,327萬元,增幅18.3%,且第3期計畫清查經費占該期計畫總經費比率,亦較第2期計畫增加2.19個百分點,恐影響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成效。
表1 108至114年7月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概況表
單位:筆;公頃;新臺幣億元
年度
筆數
面積
價值
108
336,018
21,396
3,550.8
109
348,934
20,397
3,467.5
110
360,064
18,806
3,415.3
111
369,580
16,936
3,246.7
112
380,393
15,935
3,092.6
113
389,595
16,105
3,089.2
114/7
390,147
15,256
2,934.6
資料來源:國產署。
表2 第2及3期計畫各年度預算編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別
清理子計畫
處理子計畫
合計
第2期
127,169
1,004,888
1,132,057
-109年
21,474
140,496
161,970
-110年
21,139
167,512
188,651
-111年
21,139
176,948
198,087
-112年
21,139
170,255
191,394
-113年
21,139
167,524
188,663
-114年
(含追加預算)
21,139
182,153
203,292
第3期
150,439
970,561
1,121,000
-115年
50,939
265,060
315,999
資料來源:國產署各年度預算書。
綜上,國產署自103年度起辦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相關計畫,惟自108年起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筆數逐年增加,致115年度起辦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三期計畫」之清查經費較第2期計畫增加18.3%,鑑於部分土地前因管理所需而辦理分割或分錄致增加筆數,允宜研謀整併清查,以減少清查支出,並提升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