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115年度預算案於「國有財產業務-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項下編列「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第5年經費4億7,459萬1千元。茲說明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業經二度修正,總經費增加1.6倍
近年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日漸增加,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數量亦與日俱增,自102年底之34處,逐年增加至113年底之349處,經依文資法及文化基本法相關規定須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國產署考量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修復再利用,非一次性或短期可完成,爰研擬「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下稱本計畫),以達文化資產保存目的,經行政院110年8月核定,計納入17處文化資產,惟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持續新增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並要求國產署配合辦理緊急修復等相關作業,爰國產署將「其他經各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新增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標的且認定需辦理修復作業者」納入本計畫並調整總經費,於112年11月再獲行政院核定修正。
本計畫第1次修正後,因部分案件修復再利用(調查研究)及規劃設計或修復工程招標作業費時、各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要求應即進行修復作業之文化資產標的增加,或因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要求應同步辦理文化景觀周邊整體基礎設施建置工程所需經費增加等不可抗力因素,爰再次調整執行標的從17處增加為28處,並於114年8月二度經行政院核定修正,總經費增為16億87萬3千元,較110年8月原核定版之6億1,541萬4千元,增幅160.1%;本計畫歷次調整資訊詳如表1。
表1 財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歷次變更計畫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期程
經費
較前次增加經費
原核定版
111至116年度
615,414
-
第1次修正版
111至116年度
852,559
237,145
第2次修正版
111至116年度
1,600,873
748,314
資料來源:國產署。
(二)截至114年8月底止,本計畫預算執行率45.04%,允宜加速辦理,並適時滾動調整本計畫,以符實需
114年度本計畫法定預算數9,959萬1千元,預計完成「蘇澳砲台山及金刀比羅社遺跡」、「臨沂街71巷33號日式住宅」、「北投不動明王石窟」及「龍口町塵芥燒却場」修復再利用計畫,並執行「歷史建築青邨國建館、青邨圓講堂修復統包工程」、「臺灣省糧食局中市西屯1號穀倉」、「原台灣省糧食局後龍1號糧倉」及「恆春古城」等修復工程。114年1至8月累計預算分配數2,604萬9千元,因部分進度尚未符價金給付條件,累計執行數1,173萬3千元,分配預算執行率45.04%,允宜加速辦理。另截至114年第2季止,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數量續增為353處,允宜適時滾動調整本計畫,以符實需。
綜上,國產署115年度續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惟該計畫於114年8月甫獲核定修正,總經費因經管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逐年增加,致調增至16億餘元,惟114年度迄至8月底止之預算執行率僅45.04%。基此,允宜滾動調整「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並加速辦理所定工作項目,以達文化資產保存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