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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115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預算案數恐有低估,允宜調高預算目標;另於113年度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數之實現率僅約三成,容待積極辦理催繳作業,俾確保國庫權益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監察院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115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預算案數恐有低估,允宜調高預算目標;另於113年度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數之實現率僅約三成,容待積極辦理催繳作業,俾確保國庫權益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沈寧衛

監察院115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預算案編列2,990萬元,較114年度預算數2,860萬元增加130萬元,增幅4.55%;另較113年度決算數4,126萬4千元減少1,136萬4千元,減幅27.54%。該院之罰款及賠償收入主要係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之罰鍰收入;以及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沒入金收入。經查:

(一)參據監察院110至113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決算數概均逾3千萬元,惟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990萬元,恐有低估現象

按110至113年度監察院辦理首揭罰鍰及沒入金收入之決算數介於2,271萬4千元至4,304萬2千元間,概均逾3千萬元,其中僅112年度預算達成率為89.43%,其餘年度均逾100%,113年度甚為155.13%,金額達4,126萬4千元,爰該院115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預算數編列2,990萬元(詳表1),恐有低估現象。

表1 110至115年度監察院「罰款及賠償收入」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1)

決算數

達成率(4)/(1)

實現數(2)

應收數(3)

合計(4)=(2)+(3)

應收數占比(3)/(4)

110

29,700

31,128

11,914

43,042

27.68

144.92

111

24,900

29,464

7,961

37,425

21.27

150.30

112

25,400

16,789

5,925

22,714

26.09

89.43

113

26,600

26,167

15,096

41,264

36.58

155.13

114

28,600

21,888

0

21,888

-

76.53

115

29,900

-

-

-

-

說 明:表內114年度決算數為該年度1至8月累計執行數。

資料來源:監察院各年度決算書、114年8月份會計月報及115年度單位預算案書;本中心整理。

(二)113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之應收數及占比均為近年新高,且於該年度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數之實現率僅約三成

按監察院近年(110至113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決算數中約有二至三成餘無法於當年度實現而列為應收數(詳表1),其中110年度為1,191萬4千元,占比27.68%,113年度增加至1,509萬6千元,占比36.58%,其金額及占比均為近年新高;另截至112年底止,監察院尚未收回之「以前年度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共計2,302萬5千元,按其帳齡分析,分別為104、105、107、109至112年度之應收數(詳表2),惟是項以前年度應收數於113年度共收回693萬2千元,實現率僅30.11%,截至113年底止尚有未結清數1,549萬4千元,均恐增加帳款無法收回之風險。

表2 監察院於113年度收回「以前年度應收罰款及賠償收入」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應收數(1)

實現數(2)(收回數)

註銷數(3)

未結清數

(1)-(2)-(3)

實現率(2)/(1)

104

144

109

35

-

75.69

105

1,810

1,155

-

655

63.81

106

-

-

-

-

-

107

3,313

600

-

2,713

18.11

108

-

-

-

-

-

109

890

326

564

-

36.63

110

3,973

2,335

-

1,638

58.77

111

6,970

492

-

6,478

7.06

112

5,925

1,915

-

4,010

32.32

合計

23,025

6,932

599

15,494

30.11

說 明:表內「註銷數」係債務義務人已無可扣繳之財產或收入,案經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發送執行憑證後,監察院依規定辦理註銷,並報審計部核定備查者。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本中心整理。

(三)容待關注行政執行時效,並積極辦理催繳作業,俾收回款項

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準此,監察院容待關注前揭行政執行時效,並積極辦理賠償義務人之財產清查及催繳作業,俾收回應收之款項。

綜上,參據監察院110至113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決算數概均逾3千萬元,甚有4千萬元以上者,然其115年度預算案僅編列2,990萬元,恐有低估,允宜調高預算目標;另該院113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之應收數及占比均為近年新高,且於該年度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數之實現率僅約三成,截至113年底止尚有未結清數1,549萬4千元,容待積極辦理催繳作業及關注行政執行時效,俾降低帳款無法收回風險,並確保國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