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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另以專案核增聘用員額辦理經常性業務,且有久任化現象,允宜審酌聘用人員長期擔任經常性業務之妥適性,及回歸編制內人員辦理之可行性,俾符聘用員額管控之精神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監察院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另以專案核增聘用員額辦理經常性業務,且有久任化現象,允宜審酌聘用人員長期擔任經常性業務之妥適性,及回歸編制內人員辦理之可行性,俾符聘用員額管控之精神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沈寧衛

監察院為支應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薪俸,於115年度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約聘僱人員待遇」7,835萬5千元。該院115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為98人,較114年度之96人增加2人,係專案函報行政院核准用以辦理政治獻金支出查核業務者,預計於117年度審議預算員額時全數減列。經查:

(一)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並以不超過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

按進用聘用人員可因應業務多元化、彈性運用人力及快速補足人力缺口等需求,惟為避免各機關過度依賴聘用人員,而擴張組織編制外之人力規模,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相關規定規範其進用條件及員額限制如下:

1.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第2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2.「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下稱聘用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

準此,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非機關組織法另有規定者外,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其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

(二)另以專案核增聘用員額,並排除適用以5%為原則之管控規定,恐擴張組織編制外之人力規模

揆監察院115年度預算案聘用人員預算員額98人,占該院預算總人數548人之17.88%,倘扣除依監察院組織法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之聘用員額共39人,則占比下降至10.77%(詳表1),較上開以5%為原則之規定,增加5.77個百分點。

雖監察院說明略以,該院並不適用前揭聘用注意事項之規定,且為辦理陽光四法業務,行政院並未核定增給該院正式職員預算員額,爰該院另函報行政院專案核給聘用員額38人,故若再扣除此員額,則115年度預算案之聘用比率僅3.83%,未超過該年度預算總人數5%。惟另以專案核給方式增加聘用員額,並排除適用上開以5%為原則之管控,恐不符五院用人應平等為原則,並有擴張組織編制外人力之虞。

表1 110至115年度監察院參照「聘用注意事項」管控規定計算表

單位:人;%

年底(年度)

111

112

113

114

115

預算總人數(預算員額)(1)

553

550

549

548

548

聘用員額(2)

96

96

96

98

98

依組織法規定聘用人數(3)

監察院組織法規定員額(a)

29

29

29

29

29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員額(b)

10

10

10

10

10

小計(a)+(b)

39

39

39

39

39

行政院專案核准聘用員額(4)

36

36

36

38

38

扣除組織法規定之聘用員額(5)=(2)-(3)

57

57

57

59

59

扣除組織法及專案核准之聘用員額(6)=(2)-(3)-(4)

21

21

21

21

21

聘用比率(2)/(1)

17.36

17.45

17.49

17.88

17.88

扣除組織法規定之聘用比率(5)/(1)

10.31

10.36

10.38

10.77

10.77

扣除組織法及專案核准之聘用比率(6)/(1)

3.80

3.82

3.83

3.83

3.83

說 明:表內111年至113年預算員額及聘用員額為各該年之12月底數,114年為7月3日經行政院同意核增2名聘用人員後之員額數,115年為年度數。故111年至114年預算員額及聘用員額與該院當年度單位預算書所載員額或有差異。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本中心整理。

(三)另以專案核給聘用人員以辦理經常性業務,且有久任化現象,容待衡酌回歸編制內人員辦理之可行性,及逐步評估減列該類員額

有關聘用人員之控管,本院於審議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略以,應檢討各機關不具任用資格者之進用情形,並減少約聘僱人數比例每年至少3%。另據11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八)點規定:「各機關應確實基於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及簡易性業務需要進用聘僱人員;另應核實檢討已進用之聘僱人員所辦理業務是否屬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其業務已結束者,應即檢討減列。」

惟114年度截至8月底止監察院進用之聘用人員服務年資已滿7年以上者最多,占比約56%,倘加計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7年者,則占比達83%(詳表2)。顯示該院聘用人員原應屬1年1聘之臨時補充人力,卻有八成以上之契約型人員於該院長期服務;且該院另以專案核給辦理陽光四法等經常性業務,洵非妥適,容待衡酌回歸編制內人員辦理之可行性,並依本院決議及參照上開行政院相關規定,逐步評估減列聘用人員員額。

表2 監察院109年度至114 年8月聘用人員之服務年資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

1至3年

3至7年

7至10年

10年以上

合計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109

36

41

17

19

3

3

32

37

88

100

110

27

31

23

26

5

6

32

37

87

100

111

33

36

19

21

7

7

33

36

92

100

112

22

24

24

26

12

13

35

37

93

100

113

24

26

22

24

11

12

35

38

92

100

114

16

17

25

27

14

16

37

40

92

100

說  明:本表「1至3年」含1年以下。114年度係截至8月底實際數。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

綜上,監察院115年度預算案聘用預算員額98人,較114年度增加2人,以辦理政治獻金支出查核業務,惟該院另以專案核增聘用額員辦理陽光四法等經常性業務,且有久任化現象。允宜確實遵循聘用人員應符合專業性、技術性及非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之規定,及檢討經常性業務長久以聘用人員擔任之妥適性,並評估回歸由編制內人員辦理之可行性,以避免過度擴張組織外編制人力之規模;另基於五院用人制度應平等為原則,該院宜參照行政院聘用人員相關規定及依本院決議,妥善控管聘用人力及逐步評估減列員額,俾符聘用員額管控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