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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以不處罰案件居多,允宜通盤檢討政治獻金查核限制,並賡續加強跨部會研商,以健全法制

監察院115年度預算案「財產申報業務」計畫之「政治獻金申報」分支計畫預算編列566萬9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61萬元,增加505萬9千元(詳表1),據該院說明主要係有關政治獻金業務系統委外維護案經費及平台雲端服務費用,原列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業務費-資訊服務費」科目,自115年度移列至本分支計畫科目;另為因應115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5年4月間開始受理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與相關輔導作業,致所需經費增加。經查:

表1 監察院114及115年度「財產申報業務-政治獻金申報」分支計畫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業務計畫/分支計畫名稱

用途別科目名稱

115年度

預算案數

114年度

預算數

增(減)數

財產申報業務/政治獻金申報

通訊費

1,407

328

1,079

資訊服務費

3,203

0

3,203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90

12

78

物品

189

50

139

一般事務費

240

166

74

國內旅費

540

54

486

業務費合計

5,669

610

5,059

說 明:本分支計畫未於114年度辦理追加預算。

資料來源:115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案)書;本中心整理。

(一)近次政治獻金查核計畫中,概以擬參選人為立法委員之查核比率最高,並以地方公職人員查核比率最低

按政治獻金之查核對象概包含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捐贈者,倘以近次(113年5月至114年8月)查核計畫計算各類查核對象之查核比率以觀,其中政黨查核比率約37%;總統、副總統約43%、立法委員約66%、地方公職人員約16.6%;另捐贈者若係外資捐贈及捐贈金額超限者,則全面查核(詳表1)。可悉,各類查核對象中概以擬參選人為立法委員之查核比率最高、總統及副總統次之,地方公職人員最低。

表1 監察院近次查核計畫情形表—按查核對象別

查核對象

查核比率

查核說明

政黨

37%

111年度共40個政黨申報會計報告書,以收入金額大於100萬元以上之政黨列為查核對象,計派查10件,查核比率約37%(扣除收受金額0元共13件)。

擬參選人

總統、副總統

43%

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共17組擬參選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派查3件,查核比率約43%(扣除收受金額0元共10件)

立法委員

66%

113年立法委員選舉共279位擬參選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派查154件,查核比率約66%(扣除收受金額0元共44件)。

地方公職人員

16.6%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共2,305位擬參選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派查347件,查核比率約16.6%(扣除收受金額0元共210件)。

其中以直轄市市長及縣市長之層級最高,其查核比率分別為55%及59%(扣除收受金額0元者均各為9件)。

捐贈者

外資捐贈及捐贈金額超限者,全面查核。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本中心整理。

(二)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以不處罰案件居多,容待通盤檢討其查核限制,並賡續加強跨部會研商,以健全法制

再就近10年(104至113年度)監察院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以觀(詳表2),該期間總計審議1,581案(包括處罰、不處罰及其他),共計處罰726件(占比45.9%)、不處罰830件(占比52.5%),不處罰比率逾五成,其中以擬參選人之不處罰件數最高共788件(占比77.0%)。然不處罰比率偏高之原因,究係所查核案件多無申報不實等情事,抑或存在人力、法規等查核限制,以致查無不法實據而結案,亟待該院通盤檢討政治獻金之查核限制,舉如直播捐獻(抖內)、虛擬通貨等新型捐贈是否為政治獻金之範疇;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上支出,是否應以政治獻金專戶匯出以勾稽金流等。

據該院回覆略以:1.內政部已於114年2月及4月邀集網路直播平台業者及監察院等有關機關召開座談會,迨有具體意見將作為政治獻金法修法參酌。2.內政部提送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予行政院,已增列禁止捐贈虛擬通貨作為政治獻金之規定,惟草案全案尚未審竣。3.已建議內政部修法強制一定金額(10萬元以上)之金錢支出應從政治獻金專戶匯出支用,該部並已納入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惟前述執行結果均未完成法制作業,容待賡續加強跨部會研議法規建制事宜,以健全政治獻金查核法制。

表2 104至113年度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情形表

單位:案數;件數

年度

審議案數

政黨、政治團體

擬參選人

其他(捐贈者)

合計

處罰

不處罰

其他

處罰

不處罰

其他

處罰

不處罰

其他

處罰

不處罰

其他

104

74

2

0

0

0

72

0

0

0

0

2

72

0

105

354

5

0

0

73

7

0

264

5

0

342

12

0

106

356

4

1

0

55

296

0

0

0

0

59

297

0

107

117

8

11

0

6

1

0

84

7

0

98

19

0

108

5

4

0

0

0

1

0

0

0

0

4

1

0

109

39

2

10

0

2

25

0

0

0

0

4

35

0

110

336

1

0

0

37

243

14

36

3

2

74

246

16

111

162

0

0

0

34

97

3

28

0

0

62

97

3

112

2

0

0

0

2

0

0

0

0

0

2

0

0

113

136

0

5

0

4

46

6

75

0

0

79

51

6

合計

1,581

26

27

0

213

788

23

487

15

2

726

830

25

比率

100.0%

49.1%

50.9%

0.0%

20.8%

77.0%

2.2%

96.6%

3.0%

0.4%

45.9%

52.5%

1.6%

說 明:1.表內案件審議之統計單位為「案」,裁罰之統計單位為「件」,故一案可能有多件情事。

2.表內擬參選人之「其他」類為送檢調調查者;另捐贈者之「其他」類概為捐贈金額小於1萬元,爰不予處理者。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本中心整理。

綜上,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監察院係政治獻金之受理申報機關,並負有查核之責,按該院近次政治獻金查核計畫,概以擬參選人為立法委員之查核比率最高,而地方公職人員之查核比率最低;另詳近10年該院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中,整體不處罰比率逾五成,並以擬參選人之不處罰比率最高,由於政治獻金查核恐受人力、法規之限制而影響查核結果,爰該院雖已與內政部研議將部分查核限制納入「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惟迄今仍未完成法制作業,允宜賡續加強跨部會研商,以健全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