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115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保險」4億5,468萬5千元,其中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制度異動,編列補助駐外人員及隨行眷屬駐外期間健保費3億3,099萬7千元。經查:
(一)健保制度異動,駐外人員及隨行眷屬於駐外期間不得停保,爰擬全額負擔前開人員保險費
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規定,國人出國期間停復保制度取消,須按保險級距繳納保險費,政府駐外人員及隨行之配偶、子女自113年12月22日(含)以前已辦理停保者,該次停保仍有效,惟應於返國日辦理復保,其後不得停保。外交部爰除政府應負擔部分外,於114年5月21日就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派赴國外工作者(不含出差)訂定「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全民健康保險費本人及眷屬自行負擔金額公費補助作業要點」,各派員駐外機關辦理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全民健康保險費本人及眷屬自行負擔金額由公費補助,其中眷屬係包括配偶、直系尊親屬及符合條件之直系卑親屬;補助條件為駐外人員及眷屬每月在駐地逾15日,返臺公假可併計;如因天災、戰亂、重病等不可抗力而逾程期,不受日數限制;駐外期間如已有政府公費補助,不得再列舉扣除,補助金額由駐外機關繳納。
(二)為期覈實編列及申報經費,允宜審慎設算並建立完善防弊機制
據外交部說明,本項保險費業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授權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全額補助健保自行負擔費用,惟115年度經費計算及查核方式尚有待釐清及改進處,謹說明如下:
1.據該部說明,經費按駐外人員832人及隨行2名眷屬以最高投保級距自行負擔1萬4,565元及政府負擔1萬7,671元,加計以一成匡列眷屬異動160人次,合計概估3億3,099萬7千元。檢視設算基礎,隨行眷屬以2口為原則,惟遇有尊或卑親屬等特殊情形,僅以一成加計隨行眷屬設算保險費,其經費是否足敷支用尚有待釐清;又駐外人員實際薪資隨職級而異,全數以最高級距匡列,容顯寬估,為期預算編列覈實,允宜審慎計算前開兩項潛在正負因素影響幅度。
2.以書面定期方式調查身分,雖具備制度化及便利性,惟高度依賴申報人誠信,未輔以實地、電話或視訊、駐地期間出入境頻率紀錄等實質抽查措施,防弊性不足。
綜上,駐外人員從事涉外工作,離鄉背井派赴國外,近期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異動,駐外人員與隨行眷屬之健保不得於派駐國外期間停保,外交部爰擬全額負擔前開人員保險費,惟補助規定以書面調查身分,恐偏於寬鬆,115年度預算案所編經費計算基礎精確性亦不足,允宜審慎設算並建立完善防弊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