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115年度預算案於「外交管理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派員出國協處涉外法律案件等「國外旅費」1,577萬6千元;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協助各種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推動與重點國家簽訂司法互助協定及榮邦計畫碳權合作部分等經費1,384萬5千元。為有效打擊國際犯罪,外交部協處相關機關爭取國際司法合作,為提升跨境犯罪偵辦效能,容須持續推進。謹說明如下:
(一)為建立穩定機制,外交部與外國洽簽司法合作條約(協定)
隨著洗錢、詐騙、跨境毒品及網路犯罪猖獗,我國民眾時有受害案例,跨境犯罪時被害人、嫌犯、資金與證據分散各地,須仰賴司法互助向他國請求調查、蒐證或引渡。按與我國簽署司法合作條約(協定)之國家,於刑事司法領域之各項合作程序如提供文書證據、執行搜索扣押、凍結及沒收資產等將更加順暢。如近年與斯洛伐克簽署之刑事司法合作協議含引渡條款;又與波蘭簽署之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含引渡條款及移交受刑人條款,113年外交部即據此協定向波蘭提出引渡請求,順利將我國籍通緝犯成功引渡回臺;未簽署國家相關案件則由該部及相關駐外館處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協助司法機關進行互惠協助,必要時協調司法檢警調機關與他國進行協助建立警政情資交換管道、協助我國司法檢警調赴相關國家調查取證等國際司法合作。
(二)已簽訂若干國際司法合作條約(協定),惟涵蓋有限且部分未生效,允宜審視需求持續推動制度化合作
據外交部統計,截至114年7月底止我國已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帛琉共和國、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等國簽署司法合作條約(協定),涵蓋引渡條約(協定)者9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者13國、跨國移交受刑人條約(協定)者6國(詳表1),有助提升跨境犯罪偵辦能量,協助司法機關透過制度化合作迅速掌握境外金融帳戶與通聯紀錄,縮短調查時程並增進國際信任。
惟所簽合作條約(協定)有限,尚有1項未生效(詳表1,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考量跨境電信詐騙多發生於管理鬆散地區,網路詐騙易於監理尚待健全之司法轄區發生,洗錢資金亦常流經資訊透明度不足之離岸中心,爰該部仍須協助司法機關檢視案件往來頻繁國家合作機制不足處積極推動,俾利取證與引渡效率,確保急迫案件能即時取證,提升司法效能。
表1 截至114年7月底止與他國簽署司法合作條約(協定)情形表 單位:國
類別
狀態
國家數
國家名稱
引渡
條約
已生效
9
1.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2.帛琉共和國;3.馬紹爾群島共和國;4.多米尼克;5.多明尼加共和國;6.史瓦帝尼王國;7.南非共和國;8.巴拉圭共和國;9.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司法互助協定
未生效
1
1.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刑事)
已生效
12
1.德國(刑事);2.聖露西亞(刑事);3.帛琉共和國(刑事);4.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刑事);5.斯洛伐克共和國(民事、商事及刑事,含引渡條款);6.貝里斯(刑事);7.諾魯共和國(刑事);8.波蘭共和國(刑事,含引渡條款);9.南非共和國(刑事);10.菲律賓共和國(刑事);11.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民事);12.美利堅合眾國(刑事)
跨國移交受刑人協定
已生效
6
1.聖文森及格瑞那丁;2.瑞士聯邦;3.丹麥王國;4.史瓦帝尼王國(含合作刑罰執行);5.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6.德國(含合作刑罰執行)
資料來源:整理自外交部資料。
綜上,按司法合作協定為跨境犯罪防制必要工具,亦展現我國法治承諾與國際合作誠意,藉由強化制度化合作,因應新興犯罪型態靈活調整,以期於複雜國際環境中兼顧司法效率與國民權益,鞏固我國於全球法治網絡中之定位;截至114年7月底止,外交部已與若干國家簽署司法合作條約(協定),涵蓋引渡、司法互助、跨國移交受刑人等項目,惟尚屬有限且有1項未生效,允宜審視需求持續推動制度化合作。
